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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814
发布机构: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4-04-19
标  题: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理顺农村敬老院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华府办〔2014〕29号 发布日期: 2014-04-19
字号:
华府办〔2014〕29号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五华县理顺农村敬老院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华有关单位:  

《五华县理顺农村敬老院管理体制实施方案》业经2014416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18  

  

  

五华县理顺农村敬老院管理体制实施方案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143号)等规定,参照市府办《关于印发梅州市理顺农村敬老院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1131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我县理顺农村敬老院管理体制实施方案。  

一、明确农村敬老院性质、数量和隶属关系  

每个镇原则上只设一间镇级农村敬老院(以下简称敬老院),全县共设16间敬老院。  

敬老院均定性为镇政府管理的事业单位,由镇人民政府实行属地管理。镇政府要按照上级政府制定的五保政策,加强对所辖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保障五保老人的正常生活。敬老院的安全生产、建设、改造、设备添置、资产处置均由镇政府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同时接受县以上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二、敬老院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  

敬老院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被聘用人员须与所在镇政府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工作人员与敬老院供养对象按一定比例和实际需要核定,每间敬老院聘用工作人员(含院长)不得少于3人,每间敬老院入住的五保老人原则上要在25人以上。在院五保老人超出25人以上的按81的比例进行配备工作人员,少于20人以下的应减少并依法解聘工作人员,长期(一年以上)在院五保老人不足10人的敬老院要采取撤并或解聘工作人员,五保老人可分流到其他敬老院居住生活。全县敬老院聘用工作人员暂定55人(详见附表)。  

因入住敬老院的五保老人人数增多,需增加聘用工作人员时,由镇政府书面向县政府请示,待批复后执行。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聘用、考核、解聘应参照县人社局、民政局制定的相关政策标准由所在镇政府确定。  

三、敬老院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及来源渠道  

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由县、镇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县级负担按梅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当前的标准为1010/月)执行,镇级负担300元以上。并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敬老院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按核定岗位设置内的实际聘用人数由县财政核拨。  

四、敬老院现有工作人员的安置  

(一)现有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上的敬老院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再聘用。给予趸交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现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最高档75元的标准,为其补缴费年限,以在院工作年限计算,最长不超过15年,一次性趸交。  

(二)全县男59周岁、女49周岁以下敬老院现有工作人员,以自愿为原则:  

1、选择愿意继续聘任的,可优先聘任,但不给予经济补偿。  

2、选择不接受聘任的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按其在院工作年限并依据现梅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按入院工作每年工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工龄计算截止时间以发文的下月止)补助一个月的工资计发给予一次性补助金。  

(三)安置经费由县财政负担。  

五、完成时间要求  

在理顺敬老院管理体制工作期间,要保证做好敬老院的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切勿发生非正常事故。530日前按上述规定由各镇做好辞退现有不符合继续聘用的工作人员的工作,630日前签订好新聘(续聘)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书,并全面完成理顺农村敬老院管理体制工作。  

  

附表:29号附表:全县农村敬老院五保人数及按比例应配工作人员统计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