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7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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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4-05-14 |
标 题: |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华府办〔2014〕37号 | 发布日期: | 2014-05-14 |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五华县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华有关单位:
《五华县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14年4月16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3日
五华县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序进行,建立统一开放、公平透明、竞争有序的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有形建筑市场是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信息、场地、咨询等各项服务的场所。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
第三条 有形建筑市场发现工程交易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和上报,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条 有形建筑市场不得与工程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有隶属关系,其工作人员不得在中介机构兼职或挂职,也不得从事具有工程招标代理内容的活动。
第五条 有形建筑市场的工作人员要增强服务意识,为工程交易各方提供良好的服务,不得向招标单位推荐投标单位,不得直接参与具体的评标、定标等活动。
第二章 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是我县有形建筑市场的主管机关,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依法对有形建筑市场内的工程交易活动实施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工程交易中的违法行为,设立举报箱及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当事人的投诉及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举报。
第三章 招标投标的运行规则
第九条 招标人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活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条 招标人的招标项目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活动,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
第十一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并对报名投标的法人或其它组织进行资格审查后选择合格的投标人。
(二)招标人的招标项目符合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向三个(含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资信良好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
(三)招标人的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或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工作。
第四章 招标文件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使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一)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6.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三)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十四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一般采用合格制;采用资格后审的须在招标文件中标明。
第十五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有形建筑市场公开进行。
第十六条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专家应从专家名册中或者有关专家库内随机抽取。
第五章 招标时间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中不得擅自缩短招标过程中各环节时间,应给予投标人合理编制投标文件时间。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九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天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六章 投标人及投标人资质
第二十条 投标人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投标活动必须服从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否则,将记入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设置投标人资质要求时,必须严格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规定的企业承包工程范围设置资质,原则上一个企业资质等级能够满足工程项目需要时,不得加设其他资质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参加投标,应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等。按规定应办理备案登记的,应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章 处罚规定
第二十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等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组织招投标活动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实行招标的,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三)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应当经核准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未经核准擅自实施的,或者招标活动未按核准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实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不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信息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职权违反本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