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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746
发布机构: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4-07-21
标  题: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认捐认种认养树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华府办〔2014〕60号 发布日期: 201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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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府办〔2014〕60号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五华县认捐认种认养树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华各单位:  

《五华县认捐认种认养树木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14年7月11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1日  



五华县认捐认种认养树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深入开展,全面提升生态建设水平,在全县范围内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林”认捐认种认养树木活动,根据《梅州市树木认捐认种认养活动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根据区域内功能划分,可个性化选择冠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奉献林”,共青团的“青年林”、“志愿者林”,妇联的“巾帼林”,医务人员的“天使林”,部队的“国防林”,企业单位的“功德林”,学校的“成长林”、“园丁林”、“毕业纪念林”和居民种植的  “幸福树”、“结婚树”、“捐赠林”,以及碳汇林、环保林、水利林、励志林、义务植树示范林等,使之成为全县义务植树的示范样板。  

第二章   形式、标准和管理

第三条   认捐认种认养树木形式:  

(一)由县政府牵头、县绿化委员会指导、县林业局具体组织实施“生态林”(“生态林”以乡土阔叶树种为主,下同)的认捐认种认养活动;县设立专门机构和专门账户,负责办理登记、款项收取、技术指导及咨询监督等工作。  

(二)以认捐认种认养为主要活动方式,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界人士以亩为单位片林种植为主;家庭、个人以株数种植为主。  

(三)秉承“自愿、奉献、参与和公益”的原则,常年开展认捐、认种、认养和认种加认养活动。认捐是捐款出资委托主办方种植并抚育树木三年;认种是承担某一地块或地段荒山的造林工作或负责1棵或几棵较大以上树的种植;认养只对已种植的树木进行抚育管理,认养期3年为一期,主要是除草、松土、施肥;认种加认养是在认种的基础上,对认种的树木负责抚育3年。参与活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家庭及各界人士可以在捐资一定的认种认养费用后,在履行认种认养登记并确认后,现场挑选树苗规格、树苗种类和种植工具参加种植,树苗种类、肥料和种植时间的安排由主办方负责;也可以在某一地块或地段自行认种认养,但须委托林业部门进行规划设计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认捐认种认养树木标准:  

(一)认捐认种认养单株树木标准为树木规格4cm~10cm(胸径),品种以乡土阔叶树种为主,每株500~2000元(含现场设施、备耕整地、基肥、支架、支撑,三年期抚育管护、标志牌制作及安装费用)。具体标准由县绿委办详细制订,原则上安排在蒲丽顶森林公园或镇村公园范围栽种。

(二)认捐认种认养片林标准为1000元/亩(含3年抚育)。认种一亩需投资1000元(含3年抚育),人工造林主要技术标准为:种植地点除捐资人或认种人指定外,一般由林业部门规划在“五沿”范围内实施;树种选择适合本地生长的乡土阔叶树种为主,立地条件较好的可种植珍贵树种,个别条件较差的地方可种速生林,但比例不能超过30%;苗木规格是地径1cm以上、苗高1.2米以上二年生袋苗;种植规格是株行距2.5×3米、亩植89株、穴规格50  × 50 ×  40cm,每穴施放氮、磷、钾含量30%以上的复合肥0.2公斤作为基肥;验收目标是苗高2.5米以上、地径3  cm以上,保存率95%以上,种植面积达设计面积的95%以上。  

(三)认养树木标准为每株每年20元,片林每年每亩200元。  

第五条 认捐认种认养树木管理:  

(一)认捐认种认养树木实行合同化管理,由县林业局与认捐认种认养单位或个人签订书面协议。合同载明树木名称、位置、数量、权利义务、期限等主要内容,并做好相关材料的建档工作。  

(二)认捐认种认养人在履行合同义务后,可由县林业局委托专业管理人员进行技术指导,由养护单位对认种认养的树木进行种植和日常养护管理。也可由认捐认种认养人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造林企业种植和管理。  

(三)要在尊重认捐人意愿的基础上选择地段,重点安排在“五沿”范围内的荒山植树造林;要编制《作业设计》,选择树种,制订技术要点;要在尊重认捐认种认养人选用造林企业的基础上选好造林企业,县林业局严格按有关规定选择技术力量强、信誉高的造林企业实施认捐造林项目;要加强技术指导,落实林业技术人员对认捐造林项目的技术指导,包括对种植穴规格、种植深度、基肥数量、浇水管护、病虫害防治等各个环节,保证种植质量和成活率;要加强认捐资金的管理,确保认捐资金全部用到造林项目上。

(四)家庭或个人认捐认种认养树木的,由县林业局在树干旁安装标志牌,注明认捐认种认养人的名称、树种等内容。单位或个人认捐认种认养片林的由县林业局竖碑铭志。  

(五)不论在商品林地还是在生态公益林地上认捐认种认养的树木,原则上都不准砍伐;确需砍伐的,需按有关规定办理砍伐手续;所种植的林木和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归原林地经营者所有。  

(六)认捐款项采用设立专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审计、财政部门和社会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七)认捐认种认养树木在生长3年,并经验收合格后,由县绿化委员会给认捐认种认养人颁发《五华县认捐认种认养树木荣誉证书》。  

(八)凡认捐“生态林”造林项目的资金,县林业局要跟踪落实,严格管控好认捐资金,确保专款专用。150亩以上(含150亩)的认捐造林项目由县负责管理,150亩以下的认捐造林项目由各镇负责管理。

第三章   机构、宣传和督查

第六条 县成立开展义务植树认捐认种认养活动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林业、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妇联、共青团、工会、残联、科协等部门人员组成,并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 通过印发《倡议书》、电视、报纸、宣传车、横幅等方式广泛宣传绿地树木认捐认种认养活动,营造全社会都参与植树造林的氛围。不定期印发简报,及时通报各镇开展绿地树木认捐认种认养活动进展情况,推动全县绿地树木认捐认种认养活动扎实开展。  

第八条 县政府成立绿地树木认捐认种认养工作督查组,不定期对各镇开展活动的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并组织技术人员对绿地树木认捐认种认养项目进行总验收。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