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7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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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6-03-23 |
标 题: |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文 号: | 华府办函〔2016〕25号 | 发布日期: | 2016-03-23 |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五华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华有关单位:
《五华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分配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人社局反映。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2日
五华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分配实施方案
根据《印发〈关于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分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3088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分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函〔2016〕582号)和《印发<梅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梅市人社函〔2016〕33号)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以下简称征地社保资金)分配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权益,现就征地社保资金分配提出如下方案。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分配方式
采取征地社保资金划拨至被征地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账户的分配方式。县人社局在项目经依法批准征地,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获批准后,将征地社保资金一次性划拨到被征地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账户。由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管村集体组织被征地农民参保,将征地社保资金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补贴。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用途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严格用于征地社保保障对象参加养老保险。各镇要严格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先保后征”基本政策,征地社保资金应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贴,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
征地社保资金应优先用于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大部分或全部土地的被征地农民,原则上应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础,以各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确定具体保障对象,其中征收经济合作社或者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的,需核定各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人数。部分镇村原采取被征土地承包户优先分配、在村集体成员之间分摊、按家庭户被征地土地占总征地面积比例分配、按家庭户征地补偿款占总补偿款比例分配等保障对象的认定方式,且被征地农民无异议的,可继续执行。其他镇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三、严格按照征地社保资金管理使用流程
依法征地涉及的镇人民政府应设立“征地社保资金账户”。各镇应严格按照纳入保障范围人员名单公示、征地社保资金使用审核程序,明确镇人民政府、人社、国土等部门以及村集体职责,及时妥善分配征地社保预存资金。
(一)资金划拨
镇人民政府应在征地项目经依法依规批准征地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获批后一个月内,提供征地批文、经依法依规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相关银行账号等资料,向县人社局申请征地社保资金划款(附件1)。人社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后,一次性将相关征地社保资金(含利息)划入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账户。划拨到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账户的征地社保资金应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二)确定名单
镇人民政府应在征地社保资金到账后,及时组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对象的具体名单及参保缴费补助金额,确定后要在村(居)委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时要照相保存,以备检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镇人民政府。
(三)审核公示
镇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积极协助村委会确定具体保障对象的同时,在收到被征地单位(行政村)提交的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名单后,组织当地公安派出所、国土资源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等相关单位进行核查,公安派出所负责核定被征地农户家庭人员的户籍、出生时间;国土资源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核定征地面积和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核实后,村(居)委会、公安派出所、国土资源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应各自在《五华县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本情况审核表》(附件2)上填写核查结果,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同时照相保存。公示无异议后,镇政府负责审批。
(四)落实保障
1.由村委会对确定的具体保障对象进行造册,并收集相关证明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后上报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
2.镇人民政府在公示无异议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将保障对象的身份证、户口簿、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的人员名单报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3.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在7个工作日内核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参保信息后,并告知各镇,对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由镇人民政府将其养老保障费用退回于个人(个人要提交申请至镇人民政府),用于补助其个人参保缴费。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的费用由镇政府划入五华县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在镇划入款后7个工作日内为参保人建立缴费记录,为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核发待遇。
4.镇要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台账,包括征地报批资料、批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落实保障对象的村召开会议资料、村镇公示资料、照片、审批表、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镇村公示结果的说明、人员名单、划拨款的原始凭证等相关资料。
5.镇将落实被征地养老保障名单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便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强化基层党委政府和部门工作责任
镇党委、政府应把征地社保资金分配作为基层治理工作重点,落实主导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统筹协调、部门配合,加强宣传,研究措施,加强督导,形成合力,扎实推进当地征地社保资金分配任务,加强对村集体社保资金账户的监管,做到专款专用,不得转移他用。领导班子成员应将征地社保资金分配作为驻村工作重要内容,与村集体一道研究解决资金分配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指导村集体落实征地社保资金分配和组织被征地农民参保。
村集体应落实分配主体责任。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应发挥村集体领导核心作用,强化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的责任,推动资金分配工作落实,同时要充分发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的作用,讨论表决分配方案,监督资金分配过程,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落实主管责任,根据本地征地社保资金分配方案做好资金分配工作,严格执行征地社保资金划款审核制度,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划拨征地社保资金。
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应落实经办责任,完善征地社保信息经办管理系统,及时核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参保信息,并为他们办理参保手续,为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核发待遇。
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应落实协管责任,及时向人社部门、镇提供项目征地获批信息,配合做好相关测算等,同时妥善解决制约征地社保资金分配的土地征收相关问题。
公安、财政、农办、农业、林业、审计等单位应结合部门职能,配合落实征地社保资金分配相关工作。
五、加强征地社保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检查
根据省人社厅要求决定从3月下旬起,实行征地社保资金分配进度半月一报,请各镇人民政府须于每月12日、27日前向县人社局报送当月落实征地社保保障对象具体名单明细表,县人社局须于每月13日、28日前汇总本地征地社保保障对象具体名单明细表、进度表上报市人社局。由县政府办、县人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督导检查组将定期实地检查有关镇征地社保资金分配情况。对未按期完成县征地社保资金分配工作任务,造成县政府被市人社部门暂停办理新征地项目社保审核手续,导致县用地项目不能报批的镇,县政府将对该镇领导进行约谈。
六、做好有关政策衔接工作
(一)适应土地确权工作实际,征地报批前,征地社保听证对象明确为集体土地所有证上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对应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获批准后,由集体土地所有证上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对应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征地社保资金和确定征地社保对象人员名单。
(二)本意见是在执行粤府办〔2010〕41号、梅市府办函〔2010〕305号、华府办〔2014〕62号文的基本政策上制定的。
七、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核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申请表
2. 五华县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本情况审核表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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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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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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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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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数 |
保障金额 |
利息 |
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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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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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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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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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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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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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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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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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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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镇人民政府留存,一份报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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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时,同时提交征地批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社保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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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盖章): 经办人: 审核人: 镇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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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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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经办人: 复核人: 审核人: 审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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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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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五华县落实被征地农民
养老保障基本情况审核表
(五华县 年第 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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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单位(行政村)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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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面 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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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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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单位2002年末人均农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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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人口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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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以上人口比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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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保障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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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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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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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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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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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所核 查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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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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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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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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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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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核 查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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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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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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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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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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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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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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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单位负责人: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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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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