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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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9-05-20 |
标 题: |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华府办函〔2019〕93号 | 发布日期: | 2019-05-21 |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
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中央、省、市属驻五华有关单位:
《五华县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5月9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县自然资源局反映。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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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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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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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县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管理,保障经费规范合理使用,依法依规、高效推进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工作经费来源及分配
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按征收补偿总额(含产权置换安置房购置款)的6%核拨,具体使用由县政府指定的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实行包干制。
第二条 经费使用原则
严格遵循专款专用、精简节俭、合理支出的原则。
第三条 工作经费用途
工作经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进村入户政策宣传、思想动员、信息登报、外出学习交流等相关费用开支;
(二)聘请临时人员的工资;
(三)参与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村干部、村民小组长的误餐费;
(四)与被征收对象及协助征收签约社会人士在征收工作过程中产生的餐饮费;
(五)必需的日常办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费用等;
(六)维护稳定、“三抢”防控、司法强制拆除、慰问金、困难群体补助等各项费用;
(七)与征收过程有关的其他合法、合理的不可预见费;
(八)土地房屋征收工作过程中发生的评估、测量、律师费、清表、拆除费用及临时工程建设费等相关支出列入另外的专项费用。
第四条 工作经费使用标准
(一) 购置办公用品设备原则上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
(二) 参与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聘请临时人员、村干部、村民小组长的误餐费按《关于调整县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误餐补助等开支标准的通知》(华财行〔2016〕12号)执行,通过制表形式按实发放。
(三) 参与征收工作人员市外差旅费按《关于印发〈县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华财行〔2014〕21号)及《关于调整县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华财行〔2016〕11号)执行。
(四)与被征收人及协助征收签约社会人士的工作餐标准参照我县有关规定执行,凭发票按实报销。
(五)聘请临时人员的误工费,发放标准为100元/天(村民小组长的误工费参照执行),通过制表形式发放。
(六)慰问金、困难补助费用,通过制表形式按实发放。
第五条 工作经费的管理
(一)工作经费由县政府指定的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根据征收进展情况,分批次向县财政局请款。工作经费拨付至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基本账户,具体支出由所在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要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各项开支实行报账制管理,不得支付与征收工作无关的费用。征收项目较多的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原则,对每个项目设置总账、明细账,切实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数字真实,内容完整。
(三)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必须在征收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经费决算,并报县财政局审核。工作经费如有结余,已成立县级项目实施单位的,原则上结余部分纳入县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实施单位主体为镇人民政府的,由各镇人民政府实行包干制。
(四)工作经费由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在其基本支出账户中单列“征收工作经费”收入和支出明细,并严格按照使用范围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五)必须完备经费开支办理手续,报销凭证真实规范,报销单据需经审批并要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名,明确开支项目。
(六)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应该严格执行财经管理制度,不得弄虚作假,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等部门监督。
第六条 其他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