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4414240072244458/2020-00272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20-04-01
标  题: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华府办〔2020〕5号 发布日期: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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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府办〔2020〕5号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

扶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中央、省、市属驻五华有关单位:

经2020年第7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将《五华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县教育局反映。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日



五华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836)、《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省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不断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进一步促进我县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设立五华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安排用于我县民办教育项目贷款贴息、在建民办教育项目补贴的资金。主要来源:

国家、省、市未指定具体用途或项目的各类民办教育奖励补助资金;

县本级财政教育资金;

其他收入。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促进发展、量力而行、扶优扶强、引导带动的原则。

第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县教育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组织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制订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实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等。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对象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为五华县内教育发展规划民办教育发展区域中,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引导性优质民办教育项目。支持对象为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民办教育举办者或民办学校。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用贷款贴息、无偿补助等方式,支持我县民办教育项目建设发展。

(一)贴息标准:

1.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贴现率不超过实际利率

2.同一民办教育项目连续贴息原则上不超过3年,确因特殊情况经审批后可延至5年。

(二)补助标准:

按照在建民办教育项目举办者或民办学校已投入开发建设资金(不含银行贷款)的5%以下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连续补贴原则上不超过3年。

同一项目不得同时申和享受(一)、(二)项支持。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

 

第七条  县教育局会同县财政局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做好专项资金申受理、前置审核和信息公开工作,并逐步实行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一)民办教育项目举办者及民办学校必须是在我县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且举办者设立的民办教育项目应为非盈利性民办学校。

(二)民办教育项目建设审批文件齐全,银行贷款和其他资金已落实到位。

(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筹设或设立且年检合格的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规范管理,具有健全的核算和管理体系,近3年未发生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四)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许可建设的校园基本建设投资2亿元以上。

(五)申报范围:新建、改(扩)建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九条  专项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表(格式文本,见附件);

(二)使用专项资金的书面报告(含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等);

(三)有关许可手续和批件: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3.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材料;

4.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材料;

5.项目设计单位出具的证明和项目建设投资预算文本;

6.银行贷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以及相关审贷法律文件,银行贷款实际发生利息的计息单。

第十条  项目申报程序: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举办者或民办学校进行申报。项目所属举办者或民办学校向县教育局申,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和材料。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分配。县教育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县教育局根据评审结果并结合当年我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额度拟订资金分配计划,报送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由县教育局、县财政局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章  拨付及管理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的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办理相应的发文及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教育局和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使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县教育局负责对专项资金项目总体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经费使用完毕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向县教育局、县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应及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并根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制度。县教育局、县财政局按规定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进行,不得干预获得专项资金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十七条  实行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县教育局在政府网站上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申报情况、分配程序、分配方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以及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等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县教育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项目绩效自评;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的通知》(粤财评〔20041号)规定,组织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参与专项资金评审、审批、分配的人员(含评审专家和中介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和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二)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三)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五华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doc


解读链接:关于《五华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说明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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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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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4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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