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4414240072244458/2022-00476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22-08-01
标  题: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
文  号: 华府办〔2022〕5号 发布日期: 2022-08-01
字号:
华府办〔2022〕5号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

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

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中央、省、市属驻五华各单位:

《五华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规定》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自然资源局反映。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729



五华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

青苗等补偿标准规定

 

为规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规定。

第一条 在五华县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适用本规定。

除征收地上附着物外,本规定及附件所列各项补偿单价都已包含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用于种养的各项生产工具、运输工具和各种可搬动的设备、设施、备用物料等的搬迁费用。

第二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再进行多年生长作物种植、新增养殖面积和新建(含扩建、改建)地上附着物。

第三条 征收短期作物的,青苗补偿费按一造产值补偿(具体标准详见附件3);征收多年生果竹木、多年生花卉苗木类的,根据青苗的种类、规格等情况予以补偿(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26)。

第四条 经补偿后的青苗由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理,青苗归征收实施单位所有。

第五条 地上附着物包括农用房、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定着物,征收地上附着物的,根据地上附着物的类别、规格等情况予以补偿(具体标准详见附件45)。

第六条 本规定未制补偿标准的种类与规格有同类参照的,可参照同类地上附着物、青苗进行补偿。

无同类参照的可作个案评估处理,需要个案评估的,参照有关规定委托或公开选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委托时间为评估基准日),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评估价格500万元以下的,由征收实施单位集体研究并上报该项目县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补偿;评估价格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进行补偿。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被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不予补偿:

(一)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非短期作物和林果苗木及新增养殖面积、地上附着物;

(二)采取反复移植方式申报的青苗;

(三)未成活或已枯死的各类花卉树木(不包括农作物);

(四)对登记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核实时发现与事实不符部分;

(五)经执法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的地上附着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地上附着物;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八条 收回国有农、林、渔、盐场土地,其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参照本规定同类标准执行。

第九条 国有建设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留用地安置原则上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进行补偿,具体项目可结合实际情况实施。留用地实地安置按征地面积的10%执行,折算货币安置按照征地面积的15%执行,折算货币补偿标准见附件7

第十一条 本规定的补偿标准由五华县人民政府根据五华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本规定实施之日前,已经县政府批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仍按原方案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市出台有关征收土地补偿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五华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五华县多年生果竹木类补偿标准

2.五华县多年生花卉苗木补偿标准

3.五华县短期作物补偿费

4.五华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5.五华县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6.五华县水产品搬迁损失补偿费

7.五华县征收土地留用地折算货币标准

 

附件下载:5号附件1-7(含附录).doc


解读链接:关于《五华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规定》的解读说明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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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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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7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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