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4414240072244458/2022-00788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11-28
标  题: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政府投资县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华府办〔2022〕11号 发布日期: 2022-12-20
字号:
华府办〔2022〕11号

WFGS2022010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

政府投资县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中央、省、市属驻五华有关单位:

《五华县政府投资县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第17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126



五华县政府投资县属非经营性

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管理专业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粤府〔2022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结合我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以预算安排的资金为主要来源,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的属非经营性项目(以下统称项目)适用本办法,项目主要包括:

(一)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及其相关设施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领域项目。

第三条 按建设主体划分,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分为集中建设管理和自行组织建设。

对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具备一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或情况特殊的项目,可以采用自行组织建设模式。

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具备一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是指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内设有专门基建管理部门,配备5名或以上与项目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

基于业务需要,项目建设(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建设的项目,经批准也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市场化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使用)单位是指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执行基本建设计划,组织、督促项目建设工作,支配、使用项目建设投资的单位。

政府明确公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即五华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称代建中心)代表政府或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在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下按规定履行代建管理职责。

本办法所称参建单位是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工程咨询、检验检测等参与项目建设并承担特定法律责任的单位。

项目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决策、高效专业、权责明晰、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和积极性。

第五条 对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由代建中心按职责分工要求(见附件)履行职责,原则上负责组织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依法选取等工作,但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及项目建设(使用)单位的意见,仅负责组织施工、监理单位的依法选取工作(上级政策另有规定除外)。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建设(使用)单位。

第六条 对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具备一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由项目建设(使用)单位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自行组织建设:

(一)经批准的总投资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项目或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应当公开招标规模和标准的;

(二)生态环境保护、水利设施、交通公路建设、内河航道建设政务信息化、安防及安全警戒设施等领域项目;

(三)医疗设备、实验室装备、实训设备、应急救援设备等专业性较强的设备购置和(仿)古建筑、文物、体育产业、陈列布展等专业性较强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五)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

(六)政府明确采用自行组织建设模式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市场化代建单位,是指按照约定代行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建设管理职责的市场化、专业化机构。市场化代建单位由项目建设(使用)单位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产生,对项目建设(使用)单位负责。市场化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履约能力;                                                                                                                                                                                                                                                                                                                                                                       

(二)具有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三)具有与项目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的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资信水平,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政府有关规定,履行项目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按照政府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项目管理监督职责。

项目建设(使用)单位、代建中心、市场化代建单位、参建单位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相应工作职责。

具体职责分工详见本办法附件。

第九条 建立项目分级协调工作机制,统筹推进项目建设。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应当压实主体责任,主动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全程参与项目前期工作,组建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推进全过程建设管理。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对项目建设(使用)单位难以协调解决的事项,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协调。对行业主管部门难以协调解决的复杂事项,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主动提请政府协调。

第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项目审查机制,明确审查主体和程序,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的技术力量和优势,加强技术审查,从严审核把关,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

第二章  项目投资决策

第十一条 项目应当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程序,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程序报批,相关文件应当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使用)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向项目审批部门申报。估算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报批。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及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可直接报批初步设计概算。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三至七条有关规定,提出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建议,纳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的论证内容。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使用)单位负责提出项目需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 对采用集中建设管理、自行组织建设模式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类项目,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在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过程中,应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项目技术可行性和合理性;

(二)项目涉及的规划、土地、消防、人防、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等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建设(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十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应当对项目建设管理模式予以明确,包括是否实行市场化代建等内容,同时抄送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

明确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应及时与代建中心衔接,明确项目移交节点等事宜。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应当代建中心签订代建协议,办理项目代建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初步设计概算应全面、准确反映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初步设计概算一般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确需超过的,超出部分在估算总投资10%以内的,经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同意,由项目建设(使用)单位逐项说明超出估算总投资的必要性和核算依据,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后,报原审批部门据实审批核准。超出部分在估算总投资10%以上的,应当修改初步设计或者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算。经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核定概算的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项目实际需要,且使用预备费不能解决,属于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县代建中心向项目建设(使用)单位提出,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同意后由其报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概算调整申请: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

对上述调整概算的申请,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后,按规定程序核定调整概算。因概算调整需增加的投资,原则上优先在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资金中解决。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开工后,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出较大变更的,应当由项目建设(使用)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工程造价应当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实行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使用)单位或代建中心应当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核准的项目招标方式,选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使用)单位或代建中心应当监督指导参建单位科学合理做好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管理,确保项目按期保质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建设(使用)单位负责组织联合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 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代建中心按有关规定向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办理实体和资料移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 项目移交后,项目建设(使用)单位负责项目日常维护管理工作,承建单位负责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的工程质量保修工作。

第二十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后评价。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财务管理及项目建设管理费的计提、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县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审批手续完成后,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项目纳入级政府投资计划,财政部门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并安排预算。项目建设(使用)单位根据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年度级政府投资计划报审。

项目建设(使用)单位按规定编报部门预算,并按要求做好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项目资金由项目建设(使用)单位按照项目推进计划筹措到位。

第三十一条 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管理费用按照国家、省和县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计取。

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应当在投资概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代建单位服务费,计取标准和使用管理按照国家、省和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要求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应当通过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三十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对项目的建设管理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其他对项目负有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按照政府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具体监督管理职责详见附件。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使用)单位或代建中心未按规定开展招标工作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进行处罚,发展改革部门可暂停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可暂停拨付项目资金。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使用)单位或代建中心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项目投资失控、存在安全隐患、严重超工期等后果的,或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投资、内容和标准的,对直接负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使用)单位或代建中心的工作人员与项目参建单位等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履约诚信评价体系,对市场化代建单位或项目参建单位的履约诚信情况及服务态度等进行评价,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九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项目建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号附件:县政府投资县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分工表.xls



解读链接:关于《五华县政府投资县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解读说明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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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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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1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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