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4414240072244458/2022-00789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机构: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12-19
标  题: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华府办〔2022〕14号 发布日期: 2022-12-20
字号:
华府办〔2022〕14号

WFGS2022011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中央、省、市属驻五华各有关单位:

《五华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已经202219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19



五华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以下简称征地社保)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 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梅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梅市府办〔2021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先保后征”原则,以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不降低为目标,科学、合理、便捷地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资金的计提、分配,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二、征地社保费筹集

按照“先保后征”原则,每征1亩地,按照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我县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一定比例筹集征地社保费,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项目概算。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在5万元(含5万元)/亩以下的,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计提;在510万元(含10万元)/亩区间的,按18%计提;在1015万元(含15万元)/亩区间的,按15%计提;在1520万元(含20万元)/亩区间的,按12%计提;20万元/亩以上的,按10%计提。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随市人民政府公布数据作出相应调整。被征收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不计提征地社保费。

三、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认定

(一)按“筹集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的基本原则确定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如实行土地股份制经济或者集体统一经营土地等情况),可从其规定。

(二)镇、村(居)委会一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未承包到户或集体土地收益未分配到农户的,其征地社保费使用由该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村(居)委会制定方案确定保障对象。

(三)属被征地村农村户口但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工作的正式编制人员以及经劳动主管部门吸收的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固定工、合同工(均含退休人员)不纳入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

四、征地社保费使用

被征地农民无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都给予同等标准的征地社保费补贴,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按现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一)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社保费一次性全部划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领取养老金时不再加发征地社保基础养老金。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征地社保费一次性划入,待其领取养老待遇时按照国家有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办理。

(三)被征地农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征地社保费一次性划入,与其今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或与其今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行制度衔接。

(四)被征地农民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将征地社保费一次性退回本人社保卡或银行卡(详见附件9)。

(五)被征地农民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将征地社保费一次性划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从次月起按新标准发放。

五、征地社保费管理及使用流程

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设“收缴征地社保资金过渡户”,暂存征地社保费。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征地主体应及时将征地社保费足额预存到“收缴征地社保资金过渡户”,方可申请土地征收,并按照规定办理征地社保审核手续。

(一)资金划拨。

依法征地涉及的镇人民政府应设立“征地社保资金账户”,在征地项目依法依规获批后一个月内,提供征地批文、相关银行账号等资料,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征地社保资金划款(详见附件2)。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实相关情况后,一次性将相关征地社保资金(含利息)划入镇人民政府“征地社保资金账户”用于发放被征地农民社保补贴。

(二)确定名单。

征地社保费与征地安置补助费同期拨付,征地实施部门(征地工作组)拟发放征地安置补助费时,应书面告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征地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并提供相关征地农户人员、征地面积等相关信息数据。

1.镇人民政府收到告知后,按照被征收土地情况,牵头组织征地实施部门(征地工作组)和村(居)委会在15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和补贴金额。

2.被征地单位应充分听取农户意见,采取“一村一策”等分配方式,按照计提征地社保费的总额及时组织村(居)“两委”干部进行讨论并制定分配方案,被征地农户应积极配合村(居)委会按时提供具体参保人员名单给镇人民政府。

3.被征地农户未能在15个工作日内按时提供具体参保人员名单的,由镇人民政府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的规定执行。

(三)审核公示。

各镇人民政府在收到被征地单位村(居)委会提交的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参保对象名单和补贴金额后,应及时组织当地公安(派出所)、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或成立审核小组)进行核查:公安(派出所)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户家庭人员的户籍、出生时间;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审核征地面积、征地范围、土地权属和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核实后应各自在《五华县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审批表》(详见附件1)上填写核查结果。镇人民政府确定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和分配金额后,需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和村范围内同步公示5个工作日(详见附件7),公示无异议后,将被征地农户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和分配金额、公示情况说明(详见附件8)报送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备案后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将征地社保资金(含利息)划入财政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具体名单办理相关社保手续。

(四)落实保障。

1.由村(居)“两委”对确定的具体保障对象进行造册,并收集(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相关证明等资料后上报镇人民政府。

2.镇人民政府在核查、公示无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由镇社会保障部门将参保对象的身份证、户口簿、纳入被征地农民参保的人员名单和补贴金额整理后报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落实参保。

3.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在10个工作日内核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参保信息后,对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保障对象,将征地社保费一次性退回本人社保卡或银行卡(个人需提交申请至各镇人民政府)。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为参保人建立缴费记录。对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将征地社保费一次性划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 从次月起按新标准发放。

4.镇人民政府要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台帐,包括征地批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镇村(居)召开会议记录、公示资料及公示结果的说明,公示照片、审批表、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参保人员名单和补贴金额、划拨款的原始凭证等相关资料。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应把征地社保资金分配作为乡村振兴工作重点之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落实主体作用,指导村(居)“两委”发挥村集体领导核心作用,充分讨论表决分配方案,做好资金分配全过程监督。各镇主要负责同志要对当地征地社保资金分配负总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研究措施,推进征地社保资金安全、有效分配;各镇领导班子成员应将征地社保资金分配作为驻村工作重要内容,与村(居)“两委”集体研究解决资金分配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加强部门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公路、审计、社保等相关部门应结合部门职能,强化工作交流,合力落实征地社保资金分配相关工作。

(三)加强监管力度。各镇、各部门要加强征地社保资金监管,防范资金被侵占、挪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征地社保资金的,责令限期整改,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七、其他事项

(一)202181日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在2021731日之后批复的征地项目,执行原征地社保政策,按原政策规定确定征地社保保障对象,落实征地社保资金分配。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五华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华府办〔201462号)、《五华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华府办函〔201625号)同时废止。如上级出台新的有关政策规定,按上级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五华县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审批表(样本)

  2.征地社保资金申请表(样本)

  3.项目征地基本情况(样本)

  4. 项目涉及被征地村情况(样本)

  5. ___镇___村(居)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的人员汇总表(样本)

  6. ___镇___村(居)应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的对象名单表(样本)

  7.公示(样本)

  8.关于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人员名单公示情况说明(样本)

  9.退费申请书(样本)


  附件下载:14号附件1-9.doc



解读链接:关于《五华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解读说明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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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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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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