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4414240072244458/2025-00088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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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五华县科工商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4-01-17 |
标 题: | 五华县科工商务局关于印发五华县促进包装饮用水行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华科工商〔2024〕2号 | 发布日期: | 2024-01-17 |
WBGS-2023-004
五华县科工商务局关于印发五华县促进包装
饮用水行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中央、省、市属驻五华有关单位:
《五华县促进包装饮用水行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2023年第17次常务会议和十四届〔2024〕第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县科工商务局反映。
五华县科工商务局
2024年1月17日
五华县促进包装饮用水行业发展
扶持奖励办法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充分挖掘利用我县优质水资源,进一步培育壮大我县包装饮用水产业,做大做强水经济产业,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若干措施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梅市府〔2022〕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五华县范围内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装饮用水企业。
二、扶持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项目落地动工奖励
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动工建设的,以固定资产投资强度200万元/亩为基准,按照“项目实际购地面积×固定资产投资基准强度×4%”的标准给予一次性项目落地动工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二)项目竣工投产奖励
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主要建筑物建设并投产纳税的,以固定资产投资强度200万元/亩为基准,按照“项目实际购地面积×固定资产投资基准强度×4%”的标准给予一次性项目竣工投产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三)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36个月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5亿元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给予一次性的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厂房(含办公楼)投资奖励按实际投入金额(不含办公设施)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800万元;机器设备投资奖励按实际投入金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单家企业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13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以企业提供正式发票或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核定的金额为参考,以县科工商务、财政等部门审核认定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依据。
(四)经营贡献奖励
鼓励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增产创收,在项目投产起第1—2年,按其对本县年度经济社会贡献100%给予扶持奖励;在项目投产起第3—5年,对年度经济社会贡献1500万元以上企业,按其对本县年度经济社会贡献×50%给予扶持奖励。年度经济社会贡献、对本县经济社会贡献按会计年度算,以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金额为准。
(五)工业增加值奖励
对年工业产值2亿元以上、且年工业增加值增速超过15%的企业,按照工业增加值新增量的3%予以奖励;对年工业产值2亿元以上、且年工业增加值增速超过20%的工业企业,按照工业增加值新增量的4%予以奖励。单家企业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工业产值、增加值以县科工商务等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
三、申报条件
项目需达到固定资产投资额1.5亿元以上且年度经济社会贡献1500万元以上。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报对应项目,同时符合多项的可同时申报。
(一)企业项目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动工建设,即可申请项目落地动工奖励。
(二)企业项目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主要建筑物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或主要建筑物已建成并由建设方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厂房等建筑物进行房屋安全评估鉴定,如果安全达到二级以上且已投产纳税,即可申请项目竣工投产奖励。
(三)企业项目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36个月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5亿元以上并投产纳税后,年度经济社会贡献已达到1500万元以上,即可申请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四)企业项目正式投产后,次年起即可申报上一年度经营贡献奖励;项目投产起第3—5年,年度经济社会贡献1500万元以上,即可申报经营贡献奖励。
(五)企业上年度产值2亿元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超过15%以上的,即可申请工业增长增加值奖励。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五华县促进包装饮用水产业发展扶持奖励资金申请书(见附件);
(二)申报文件(见附件);
(三)申报项目概况(见附件);
(四)其他项目申报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1.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开户许可证、项目立项备案证;
2.网上拍卖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动产权证;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固定资产投资发票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核定报告;
5.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6.县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8.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或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评估鉴定报告;
9.县水务部门出具的《取水许可证》。
(五)核验材料
1.县税务部门出具的年度经济社会贡献、对本县年度经济社会贡献记录;
2.县科工商务等部门出具的年工业产值、工业增加值记录。
五、审批流程
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后,县科工商务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县水务局、县税务局等相关单位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申报项目,由主管单位提出拟奖励计划,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开。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完善审批手续后,由县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
六、法律责任
(一)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手段、方法骗取奖励资金,否则一经查实后追回奖励资金,并在五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通报其骗取该项奖励行为。
(二)审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实施审计监督。对涉及违法违纪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其他规定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以上或年度经济社会贡献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合理需求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二)因征地拆迁、“三通一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企业建设工期延误的,企业应当书面说明,经县科工商务局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在顺延时间内如期或提前落地动工、竣工投产的,按本办法执行。
(三)企业因自身原因未能在合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建设,导致建设进度或投产时间延误的,不享受本办法奖励。
(四)企业应加强安全和质量的管理,若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信用不良记录的,取消其当年度本办法享受资格。
(五)本办法涉及的扶持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承担,扶持项目均实行事后奖补,所规定的奖励措施若与国家、省、市有关扶持政策(无需本县安排或配套金的)重叠,可重复申请。若与本县有关扶持政策重叠,企业可自行选择,不得重复享受。如遇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和省、市的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科工商务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五年。
附件:五华县促进包装饮用水产业发展扶持奖励资金申请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