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414240072244458/2025-00511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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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12-12 |
| 标 题: |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文 号: | 华府办〔2025〕9号 | 发布日期: | 2025-12-16 |
WFGS—2025—07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中央、省、市属驻五华各有关单位:
《五华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2025年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2日
五华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污水治理设施运营维护和费用征收使用管理,保障污水治理设施长效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与评价标准》(DBJ/T 15-207-2020)、《广东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粤建规范〔2024〕2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维护管理,是指污水收集设施、污水管网设施、污水处理终端及与系统运营相关的构筑物、机电设备以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基本要求是保障设施正常运营、出水水质达到规定排放标准要求。
第三条 建立起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等单位配合,各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联动,运营公司为责任主体的全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营维护管理体系,建立完善全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营专业管理和日常管理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四条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责任: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运营主体做好全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牵头制定我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定期对全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营维护进行指导、监管和考核,筹措落实建设和维护配套经费;做好运营主体与镇、村之间的协调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负责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效的评估监督;负责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日处理规模100吨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开展全覆盖巡查监管和水质监督性监测工作,对日处理规模20吨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出水水质开展监督性监测抽测抽检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督促指导各镇人民政府持续做好设施问题整改工作;协助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向上级农业部门争取与运营管理相适宜的专项资金。
县水务局: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长效运营维护的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长效运营的资金保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长效运营的相关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核定我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费用标准。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运营主体落实运营管护责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营。
第五条 运营主体负责全县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营工作,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日常运营情况巡查、故障排除,及时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属地镇政府汇报设施损坏等情况。
第六条 经营性场所必须提前建好化粪池、生态池(或纳管)和隔油装置,农家乐、小作坊等其他非农村居民用户需排放污水的,原则上自行处理,按要求做好污水处理达标排放工作;经各镇确认可接入所辖村污水治理设施的,其纳管工程相关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七条 农户在新建房屋时,应按雨污分流要求自行负责污水纳管,自觉负责房前屋后污水收集处理,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村委会应及时督促农户实施。
第八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由运营主体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营维护专门机构,制定工作方案,设立投诉电话并安排专人负责受理、记录;同时规范设施档案管理,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资料存档工作;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维护管理资金管理制度,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营管理”进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 村级组织在运营主体和镇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村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设施的日常运营管理和巡查,参与对运营主体的监督考核。
第十条 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工作:
(一)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并经专业技术培训;
(二)熟悉维护管理对象(包括设备、工艺等)熟悉维护方法和维护技术指标,操作熟练;
(三)具有质量管理意识,工作认真负责。
第十一条 设施运营维护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出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属地镇政府报告;
(二)对机电设备进行日常养护和维修,保障机电设备正常运营,减少设备故障停机,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三)加强设施安保工作,防止设施被破坏、被盗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四)做好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和绿化养护管理;
(五)其他约定的工作。
第十二条 运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管理制度,落实专人保管,确保档案、资料和原始记录的完整。档案、资料和原始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设计、施工、竣工资料和验收移交记录等;
(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说明书、图纸和维护手册;
(三)相关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维护指标技术文件和有关规定等;
(四)原始记录、重大故障报告及处理结果;
(五)年度检修测试记录;
(六)定期水质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建立运营维护管理报告制度。运营主体应当在遇到重大故障、严重问题(如污水收集管网严重漏损需采取工程措施修复,终端出水水质、水量出现异常,设施设备严重故障需大中修等)或因自然、人为因素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营,急需协调解决的事项时,应及时逐级报告;因污水治理设施维修,确需停运或部分停运的,应提前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全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覆盖范围,含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来水、自备水源、集中供水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十五条 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计征,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已接入处理设施的用户的用水量计征,其污水处理费的实际收费标准以五华县人民政府或价格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文件为准。
第十六条 对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根据《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770号)文件精神,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第十七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暂时未达到覆盖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
第十八条 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县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农村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建设和污泥处理处置,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根据《广东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粤建规范〔2024〕2号),代征污水处理费的,由地方财政从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中支付代征手续费,具体办法由县级财政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运营主体应将污水治理设施概况、平面布置图、操作细则、运营维护人员信息以及管网检修、设备操作的安全规程等上墙明示,并做好例行检查记录和运营记录台账;同时应当加强设施运营维护管理信息平台管理,及时收集整理运营维护、定期检查、水质监测、污染物减排、设施维修保养等基础数据。
第二十一条 运营主体应定期对污水治理设施进行巡查,及时做好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第二十二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维护经费,通过纳入财政预算、污水处理费支出、生态建设资金、社会资本投入、人居环境工作经费和镇村自筹等办法筹措。
第二十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设备更新、大修和湿地翻砂等提升改造工程,由运营主体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并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编制工程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工程资金审核按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相关规定执行,按实结算。
第二十四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各乡镇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营管理进行考核,考核采取日常监管、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并定期通报考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原文下载:9号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性文件07).pdf
解读链接:关于《五华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说明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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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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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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