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414240072244458/2026-00171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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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04-27 | ||
| 标 题: |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五华县临时救助对象及具体标准的补充通知 | ||||
| 文 号: | 华府办〔2026〕3号 | 发布日期: | 2026-04-28 | 文件状态: | 现行有效 |
WFGS—2026—02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
五华县临时救助对象及具体标准的
补充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中央、省、市属驻五华各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4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梅市府办〔2022〕8号)、《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华府办〔2023〕8号),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2026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五华县临时救助对象及具体标准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五类:
(一)第一类救助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第二类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农村易返贫致贫户(三类监测对象)。
(三)第三类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四)第四类救助对象:指除第一、二、三类对象外,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符合相关收入和财产标准的五华县户籍人员。
(五)第五类救助对象:在我县经常居住且持有有效居住证明或个人身份信息的人员,困难发生在我县的流动人员,以及经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成员会议研究通过的其他困难对象。
二、救助标准
(一)支出型救助标准
1.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住院照料等产生的必需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经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对第一、二、三、四类救助对象原则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1)第一类救助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因病住院、特殊门诊,对其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该部分费用需所在医疗机构医生医嘱及医院出具的费用单据佐证),超过本县当年1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的,可给予相应救助,按照不高于自付医疗费用的70%予以救助,最高不超过4万元。
(2)第二类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农村易返贫致贫户(三类监测对象)因病住院,对其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本县当年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以上的,可给予相应救助,并结合家庭综合经济状况,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本县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或不高于自付医疗费用的50%予以救助,以两者中补助额度较高者作为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3)第三类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因病住院,对其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达到本县当年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1.5倍以上的,可给予相应救助,并结合家庭综合经济状况,原则上按不低于本县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或不高于自付医疗费用的25%予以救助,以两者中补助额度较高者作为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4)第四类救助对象。因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符合相关收入和财产标准的五华县户籍人口,对其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其家庭上年度可支配总收入的60%以上,可给予相应救助,并结合家庭综合经济状况,原则上按不低于本县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或不高于自付医疗费用的10%予以救助,以两者中补助额度较高者作为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2.在境内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和学前教育,经教育部门资助后仍需负担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对第一类、二类、三类救助对象(家庭)按以下标准进行临时救助:
(1)对第一类、二类救助对象(家庭),家庭1个人读书的原则上给予一年一次性救助不高于2500元、家庭2个人及以上读书的原则上给予一年一次性救助不高于4500元。
(2)对第三类救助对象(家庭),原则上给予一年一次性救助不高于2500元。
(二)急难型救助标准
1.对因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对第一、二、三、四类救助对象,给予一次性救助,每户家庭最高不超过20000元;对第五类救助对象,给予一次性救助,每户家庭最高不超过5000元。
2.因人身意外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的,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对第一、二、三、四类救助对象,给予一次性救助,每户家庭最高不超过5000元;对第五类救助对象,给予一次性救助,每户家庭最高不超过3000元。
3.因火灾等意外事件,造成财产巨大损失且家庭或个人的唯一住房毁损而无处居住的,根据需要给予临时安置,并参照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给予住房修缮救助。
4.因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获得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难的第五类救助对象,给予一次性救助,每人最高不超过3000元。
三、其他规定
其它内容按照《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华府办〔2023〕8号)要求执行。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25日。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27日
原文下载:3号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五华县临时救助对象及具体标准的补充通知.pdf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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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委办局,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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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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