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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4414240072244458/2021-00453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五华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7-20
标  题: 五华县人民政府关于五华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整规划条件补缴地价款方案的批复
文  号: 华府函〔2021〕109号 发布日期: 2021-07-20
字号:
华府函〔2021〕109号

五华县人民政府关于五华县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调整规划条件补缴地价款方案的批复

 

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审议〈五华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整规划条件补缴地价款方案〉的请示》(华自然资〔202128号)收悉。经县政府202113常务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由你局牵头起草的《五华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整规划条件补缴地价款方案》。

二、同意调整五华县敏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五华县河东镇增塘堤旁的3宗地块规划条件,具体为:地块一面积6666.66㎡,控规XC0902-3商业用地(B1)调整为二类居住用地(R2),容积率由4.0调整为1F≤3.08,绿地率≥25%调整为绿地率≥35%,建筑限高60米调整为80米;地块二面积25356.06㎡;地块三面积49973.38㎡,容积率由1F≤3.0调整为1F≤3.08,原控规XC0902-1XC0902-4用地性质、范围不变。以上3宗地块合并为一宗地,XC0902-1XC0902-3XC0902-4调整为XC0902地块,调整后在保持地块开发建设量(总建筑面积)不变的前提下对XC0902地块(二类居住用地)的开发强度进行调整;按照保持地块开发建设量,即总建筑面积不变的原则,本次调整涉及的3宗地块用地总面积为81996.11㎡,总建筑面积252654.99㎡。

三、地块一调整规划条件减值760.9859万元地块二调整容积率增值225.8914万元地块三调整容积率增值487.5801万元3地块调整规划条件共减值47.5144万元,该地块无需补缴地价款。

四、宗地土地使用权人与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合同》并缴清相关税费。

请你局商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此复。

 

 

                             五华县人民政府

                             202171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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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河东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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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7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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