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4414240072244458/2021-00523 | 主题分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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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五华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08-16 |
标 题: | 五华县人民政府关于华城镇杨屋山(桂子板块)征地范围内迁坟的通告 | ||
文 号: | 华府〔2021〕18号 | 发布日期: | 2021-08-16 |
五 华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华城镇杨屋山(桂子板块)
征地范围内迁坟的通告
华府〔2021〕18号
为顺利推进华城镇杨屋山(桂子板块)的征地拆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规定,决定对华城镇杨屋山(桂子板块)征地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坟墓(包括地坟、金神、阴亭、纪念亭等,下同)进行迁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迁坟范围
华城镇杨屋山(桂子板块)征地红线范围内,四至界限为东邻高桂路、南为空地、西至水华大道、北邻华城大道(国道G205线)的所有坟墓(红线图详见附件)。
二、迁坟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征地范围内坟墓的有关坟主携带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华城镇人民政府土地征储办(联系电话:0753-4841603)登记办理迁坟相关手续,并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迁移完毕。逾期未登记、未清理的,将依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地坟由华城镇人民政府按编号管理统一迁移至华城镇塔岗村公墓安置。
三、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按《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一般性征地补偿标准〉和〈五华县公路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华府办〔2017〕16号)执行。
四、其他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阻碍工作人员执行迁坟工作,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通告。
五华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