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4414240072244458/2021-00712 | 主题分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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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五华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11-15 |
标 题: | 五华县人民政府关于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公告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1-11-15 |
五 华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公告
华府〔2021〕24号
本县潭下镇张惠英公民持有编号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17〕第441424108215030013J号)档案中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编码:441424108215030013J号),经五华县人民法院一审(2020)粤1424民初1809号判决和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21)粤14民终220号判决,确认五华县潭下镇竹梅村第三经济合作社与张惠英于2017年9月16日签订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编码441424108215030013J)无效。
本府于2021年10月27日已作出《五华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通知》(华府函〔2021〕163号),并于10月29日直接送达张惠英户,但该户拒绝交回证书,未在7日期限内将证书交回五华县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注销本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17〕第441424108215030013J号)。
特此公告。
五华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