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4414240072244458/2023-00715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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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五华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11-27 |
标 题: | 关于五华县琴江新城棚户区改造安置区(黄井安置区)用地范围内迁坟的通告 | ||
文 号: | 华府〔2023〕14号 | 发布日期: | 2023-11-27 |
五 华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五华县琴江新城棚户区改造安置区
(黄井安置区)用地范围内
迁坟的通告
华府〔2023〕14号
为加快推进县城提质扩容和琴江新城建设,县政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五华县2018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1)〔2019〕81号)对涉及水寨镇良美村深一、深二、深五和黄井村善庆、德庆、纯德、次一、次二、次三、上角等村民小组在五华县琴江新城棚户区改造安置区(黄井安置区)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坟墓(包括地坟、金神、阴亭、纪念亭等,下同)进行迁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迁坟范围
五华县琴江新城棚户区改造安置区(黄井安置区)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坟墓(用地红线图详见附件)。
二、迁坟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用地范围内坟墓的有关坟主携带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到相关辖区内村委会(黄井、良美)登记确认,办理相关迁坟事宜,并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迁移完毕。逾期未登记、未清理的,将依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关于安置区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地坟由水寨镇人民政府按编号管理统一迁移至五华县水寨镇大岭村生态公墓山安置。
三、补偿标准
迁坟补偿标准按《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华府办〔2022〕5号)执行。
四、其他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阻碍工作人员执行迁坟工作,否则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附件:五华县琴江新城棚户区改造安置区(黄井安置区)安置规划图.doc
五华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