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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4414240072244458/2024-00256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五华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4-19
标  题: 五华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2024年度第三批次)
文  号: ​华府征〔2024〕11号 发布日期: 2024-04-19
字号:
​华府征〔2024〕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成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五华县华城镇观源村、双华镇矮畲村部分土地(详见附件1)。

二、征收土地现状

(一)华城镇观源村丰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0126公顷,其中旱地0.0123公顷,草地0.0003公顷,涉及村民住宅0座;华城镇观源村丰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7410公顷,其中草地0.7410公顷,涉及村民住宅0座;

(二)双华镇矮畲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2679公顷,其中水田0.0033公顷,林地0.264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3公顷,涉及村民住宅0座;双华镇矮畲村红三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2944公顷,其中水田0.0717公顷,林地0.2153顷,其他农用地0.0074公顷,涉及村民住宅0座。

三、征收目的

城镇建设用地。

四、征收实施单位

拟征地所在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补偿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和地上房屋、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标准按《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梅市府〔20241号)、《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华府办〔20242号)和《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华府办〔20225号)执行。

六、留用地安置方式

根据《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华府办〔20225号),留用地安置原则上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进行补偿,具体项目可结合实际情况实施。留用地实地安置按征地面积的10%执行;折算货币安置按征地面积的15%执行,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为区片1(华城镇)1000/平方米、区片2(双华镇)900/平方米。

七、社会保障

按照五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华县2024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详见附件2)执行。

八、本公告期限自2024419日起至2024518日止(共30日)。请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拟征地所在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内向五华县自然资源局(地址:五华县水寨镇工业一路工业建设集团综合楼四楼,联系电话:07534189962)书面提交。

特此公告。


  11号附件1:五华县2024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集体).pdf

  11号附件2.五华县2024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pdf

 

        

                                     五华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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