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4414240072244458/2024-00396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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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五华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07-01 |
标 题: | 五华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天然气管网“县县通工程”梅州—五华—兴宁项目(五华段)] | ||
文 号: | 华府征〔2024〕21 号 | 发布日期: | 2024-07-01 |
五 华 县 人 民 政 府
征收土地公告
[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天然气管网“县县通工程”
梅州—五华—兴宁项目(五华段)]
华府征〔2024〕21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管网集团广东 省天然气管网“县县通工程”梅州—五华—兴宁项目建设用地 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4〕123 号,附件 1),县人民 政府决定征收水寨镇大沙村属下的部分集体土地,合计 0.6213 公顷。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信息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用途 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天然气管网“县县通工程”梅州—五 华—兴宁项目(五华段)。
二、征收土地四至范围 五华县水寨镇大沙村部分土地(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附 件 2)。
三、被征收土地权属地类及面积 水寨镇大沙村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 0.6213 公顷,其中林地 0.6213 公顷,涉及村民住宅 0 座。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式 按《五华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华府征〔2023〕 1 号)的征收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附件 3、附件 4) 执行。
五、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农民农村 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如有异议可以自公 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60 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管网集 团广东省天然气管网“县县通工程”梅州—五华—兴宁项目建 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4〕123 号)向省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本公告期限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7 月 12 日 止(共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21号(另附)附件1-4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天然气管网“县县通工程”梅州—五华—兴宁项目(五华段).pdf
五华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