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74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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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五华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8-01-01 |
标 题: | 五华县人民政府森林高火险期公告 | ||
文 号: | 华府〔2018〕28号 | 发布日期: | 2018-12-07 |
五华县人民政府森林高火险期公告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全县境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五十米的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在森林高火险期内,上述范围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违规野外用火。
三、各镇和县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对小孩、学生、聋、哑、疯、呆、傻等特殊人员和重点人群要落实监护人和监管措施,防止玩火、弄火、失火、纵火,引发森林火灾。
四、森林高火险期内,各镇必须严格执行巡护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加强隐患排查及整改,严格管控野外用火,及时增加巡山护林力量,对入山要道、重点地段、山火高发区增派专人看守,严防山火发生。同时应积极配合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森林公安干警,从严查处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和森林火灾案件。
五、县森林消防应急队和综合应急大队以及各镇森林防火半专业队伍要进入临战状态,随时做好扑救山火准备,一有火情,迅速出击,确保“打早、打小、打了”和人员生命安全。
六、各镇必须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加快森林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储备足够防火物资,确保一旦发生山火时能够及时派上用场。同时,加强应急处置演练,切实提高扑救山火能力。
七、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依照《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在森林高火险期公告发布或《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情况下,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华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