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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765
发布机构: 五华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1-09-21
标  题: 五华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的通告
文  号: 华府〔2011〕28号 发布日期: 2011-09-21
字号:
华府〔2011〕28号

关于开展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的通告

 

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公安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全国妇联等六部门联合召开全国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县成立了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行动目标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一系列重要部署,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依法严肃查处“两非”案件,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全面做好人口工作,切实促进社会性别平等,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整治对象

(一)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非法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个体诊所、非法诊疗场所非法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鉴定胎儿性别、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孕妇终止妊娠的。

(三)药品批发及零售企业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物的。

(四)组织、介绍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五)未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非法使用B超机、染色体检测设备及终止妊娠器械设备的。

(六)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近年来领取《生育服务证》后未生育或孕情消失的。

三、实行有奖举报制度

发动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对举报者严格保密,举报案件经查属实,对举报人员给予经济奖励。举报电话人口计生局:4433211、卫生局:4337030、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459606,在人口计生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设有举报信箱。

四、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案单位和人员,依法严肃处理。

(一)对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对直接责任人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县人口计生局或卫生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组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对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对当事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药品零售企业违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有关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特此通告。

 

 

 

五 华 县 人 民 政 府

一一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