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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五华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7-18
标  题: 关于加强河道、堤防管理的通知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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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人民政府文件

 

华府〔201226

 

 

关于加强河道、堤防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华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县河道管理工作,规范涉河水事行为,维护江河河势稳定,确保行洪畅通,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水利厅《加强我省河道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粤水建管〔201027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河道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领导分级负责

(一)河道管理实行水系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县附城堤防管理所管辖划定为县级管理的堤防范围内相关的河道、堤防,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管理辖区范围内(除县管外)的河道、堤防。

(二)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三)各镇、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河道管理的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强化建设项目的审批,规范管理,严格执法,“不缺位、不越位”,维护堤防工程安全,保持河势稳定、行洪畅通,提高堤防防洪保安能力。

 二、加强管理,确保河道健康发展

(一)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单位应加强对辖区或管辖范围内相关河段、水域、岸线的日常巡查,保护和利用好各种相关资源,维护河道、堤防等持续利用。

(二)加强入河排洪口检查、管理,严格控制水域水质;禁止在河道、堤防范围内设置阻水建筑物、弃置垃圾、建筑废渣、弃土等。确实需要临时在河道、堤防保护区范围内占地堆放的,必须向县水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批准的范围和要求进行堆放,镇人民政府、水管所负责协助对堆放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按照要求督促堆放者依时清理完善,确保堤防安全。

(三)禁止在河道及堤防范围内种植高杆农作物、树木等。

(四)各镇人民政府及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河道、堤防管理工作的宣传,增强全民对河道、堤防的保护意识,维护河道健康。

三、严格把关,强化河道建筑物建设方案审批

(一)各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强化河道建筑物建设方案审批,严禁挤占河道行洪控制线,确保涉河建筑物合乎规划治导线要求,保证河道行洪安全,水质安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县内河道的建设方案审批由县水务局负责;河道建筑物涉及或影响的范围跨行政区域的,建设方案经征求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各镇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加强涉河建筑物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开工审查、监督检查和专项验收三项制度,确保涉河建设项目按照审批同意的建设方案、范围和作业方式建设实施。

(三)严格执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在河道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水工程,报请审批(核准、备案)工程(预)可行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时,应符合法律规定审查权限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我县河道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省流域管理机构或市、县水务部门审查签署。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法

(一)各镇人民政府要明确有关部门的河道、堤防管理职责,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督管理河道、堤防,加强检查,共同推进河道、堤防管理工作。

(二)各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协助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程序。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河道、堤防保护,保证河道、堤防、水域、岸线的规范管理。镇际边界河段及“一河两岸”分属不同行政区河段,由县水务局会同该河段所在主管部门联合执法或由该河段的共同上级河道主管部门执法。

(三)按照“谁设障、谁清除”,“ 谁损毁、谁修复”的原则,落实清障、修复责任。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违规设置障碍物的,设置单位或其所有者必须限期拆除清理,损毁河道水利工程设施的,必须限期修复,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自然历史原因造成的河道障碍,由河道主管部门负责清理。

五、法律责任

各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因执行不严、管理不到位致使公共财产或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规定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 一二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