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79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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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五华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1-10-24 |
标 题: |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保安服务单位和保安队伍管理的通知 | ||
文 号: | 华府办〔2011〕86号 | 发布日期: | 2011-10-24 |
关于加强保安服务单位和保安队伍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华各单位:
近年来,我县保安服务单位招用的保安员逐年增加,已分布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社区以及娱乐场所等,队伍逐年壮大,对维护本区域的治安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存在对保安队伍疏于管理,出现用人标准不高,缺乏专业培训,素质参差不齐,着装不规范,装备缺乏,工资待遇不高,有关法律规定的权益没有保障等问题,致使一部分人员不安于位,流动性大,工作未能尽职尽责,个别管理区域的治安、刑事案件时有发生,社会治安不够稳定。因此,为加强保安服务单位和保安队伍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第564号令颁发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保安服务单位监管。
《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公安局已呈报省公安厅批准专门设立了五华县华安保安服务公司。其职责是:负责对保安服务的具体管理、服务、监督工作;依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活动。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员从业单位必须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保安员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二、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
从业单位的保安员是我县治安工作的新生力量,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强大队伍。各级领导必须提高对保安服务单位和保安队伍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针对过去的薄弱环节改进工作。《条例》提出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备的资格和服务管理范围,且严格了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要求,并规定了保安员条件、职责、工作纪律、法律责任,为做好保安工作指明了方向。按照《条例》已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能违背保安服务管理规定,须指定专人管理,了解他们的实际情况,切实解决好保安员在工作和生活中碰到的问题;对从业保安员每年规划培训一次,实行保安员证年审制度。
三、要按规定招用保安员。
保安员要持证上岗,必须是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向五华县华安保安服务公司申请,经梅州市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才能取得保安员证。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娱乐场所必须从保安服务公司聘请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四)曾被两次吊销保安员证的。符合保安员条件已被从业单位任用的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穿着全国统一的保安服装上岗。单位自行招用的保安员,上岗前由县公安局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天内,将法定代表人、分管责任人和保安员个人基本情况、服务区域情况、及岗位责任制等报市公安机关备案。
四、保障保安员的利益。
保安员从业单位必须关心保安员的切身利益,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已招用保安员单位须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切实保障劳动用工与保护、社会保险、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并提供必要的装备费、培训费。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协调,各司其职。
保安服务单位必须支持公安部门的具体工作,切实抓好保安队伍的管理。人社、税务、工商、物价、审计、保险等部门应大力支持公安部门抓好具体工作,对保安服务和管理中碰到的问题,尽力协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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