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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五华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1-08-19
标  题: 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用地管理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1-08-19
字号: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华府办〔201149



关于进一步加强

农村建房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华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农村土地管理,规范农村建房用地管理秩序,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建房用地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加强农村建房用地管理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农村建房用地管理工作是农村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县对农村违法违规用地采取一系列查处整治行动,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是,农村村民建房未批先建、批少建多、一户多宅等现象仍然存在,乱占滥用耕地建房问题依然突出,甚至有蔓延之势。究其原因,主要是个别镇党委、政府领导重视不够,没有正确处理好保发展、保民生、保红线三者之间的关系,土地监管和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不落实,对村民违法占地建房行为发现不及时,制止不力,查处不到位,甚至以罚代管,放任自流。当前,农村村民非法占地特别是占用耕地建房问题成为“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目前,我县耕地面积只有60.56万亩,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5亩,远远低于联合国粮农组织确定的人均耕地0.8亩的警戒线。为此,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既是落实耕地保护基本国策,坚守耕地保护红线,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客观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施民心工程,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更是规范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解决耕地保护和用地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各镇、各相关单位必须增强土地特别是耕地忧患意识,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建房用地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农村建房用地的管理,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细化措施,把强化农村建房用地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上突出位置。

二、多措并举,严格农村建房用地管理

(一)加大宣传力度。

各镇、各相关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标语横额、召开会议、制作宣传栏和致村民公开信等形式,大力宣传土地国策,宣传我县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的基本县情,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宣传,转变农村建房用地观念,树立节约用地、依法用地和保护耕地意识,杜绝违规违法占地建房行为,规范农村建房用地管理秩序。国土资源部门要大力宣传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规定,明确宅基地的使用对象、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法律责任,提高农村干部群众依法用地、节约用地的自觉性。

(二)严格规划计划管理。

农村建房用地必须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规定,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镇(乡村)规划区内的必须符合城镇(乡村)建设规划。农村建房应当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和原有宅基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足额交纳耕地开垦费。严格实行农村建房用地计划管理制度,农村建房用地计划指标作为农村建房用地的审批依据,无计划指标的不予审批宅基地;利用原有宅基地改建的农村建房不受计划指标控制。

(三)加大服务力度。

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农村建房用地报批程序。各基层国土资源所负责受理村民建房申请,严格审查申请建房材料的真实性,特别要对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是否存在土地权属纠纷、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对涉及在圩镇规划区内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依法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按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各镇人民政府对报批的材料应及时审核和上报,各基层国土资源所要严格执行农村建房“三到场”制度,即批前到现场勘测定位、批后到现场放线定界、建后到现场检查验收。

(四)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日前,各镇对辖区内的村民违法占地建房情况作了调查摸底。各镇要在今年 715日前 组织一次专项整治行动,实现“四个一”,即制止一批违法违规占地建房行为,查处一批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行为,拆除一批违法占用耕地建筑物,完善一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房手续。在完成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各镇要完善农民建房动态巡查制度,加大动态巡查工作力度,努力将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建房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

(五)严格执行土地共同管理责任机制。

加强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部门共同监管。县国土资源局要会同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土地执法监管,坚决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形成执法合力。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农村建房,各镇不得擅自收取有关费用,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水务、供电部门不得通水和通电,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对不认真履行协调配合职责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行政责任。

三、严格考核,强化责任追究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农村建房用地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建房用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力度,行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县政府将与各镇签订农村建房用地管理责任书,在每年年底实行交叉检查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评分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土地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的意见》(梅市发〔200934号)的相关规定,对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一年内辖区内发生村民违法占用耕地建房5宗或占用基本农田建房3宗以上的或违法占用耕地面积累计达 1000平方米 以上的;

(二)一年内被新闻媒体曝光2宗以上(含2宗),或涉及土地问题的信访或上访量达10宗以上,或省、市领导批转反映违规用地问题达到5宗,经调查核实与事实相符的;

(三)一年内辖区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发生村民违法用地建房等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违法占地特别是乱占滥用耕地建房行为瞒报、不报,一年内累计达到5宗的。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 一一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