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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五华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5-14
标  题: 关于县城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2-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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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人民政府文件

 

华府〔201216

 

关于县城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

 

 

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华各单位:

为加强县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推进新型城市化、建设特色宜居城乡,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创建“和谐美丽镇村”的要求,营造一个优美、整洁、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县城市容环境进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五华县城城区。

二、整治对象

(一)占用城区道(街)路、城区空地、城区绿地乱堆乱放、乱拉乱挂、乱搭乱建和违规设置广告、招牌、灯箱及小广告的。

(二)占用城区道(街)路、城区空地、城区绿地摆放物品从事经营活动及室外摆卖的夜宵排档、餐饮摊档等。

(三)城区沿街()宰杀、销售禽畜类的店、点、场、摊。

(四)乱停乱放、占道停放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电动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等)。

三、整治要求

(一)确保城市市容环境整洁和城区道(街)路安全、畅通。

(二)沿街门店的所有商品必须进店摆卖;宰杀、销售禽畜必须进入集贸市场专营档经营。

(三)在禁停路段禁止停放车辆;在允许停放的路段,所有临时停放的车辆都必须按规定依次、有序停放。非机动车辆(电动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等)停放在统一划定的停放位停放。

(四)临街建筑工地实行围挡作业,围挡外不得堆放建筑材料,施工现场做到安全、卫生,无污水、余泥等污染路面。

(五)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不得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等。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的整洁,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不得向城区水域抛弃、倾倒废弃物;不得将建筑废弃物等倒在公共场所地面以及城市道路或者穿越城市市区的公路两侧。

四、凡存在有占道经营、乱堆乱放、乱摆乱挂、乱搭乱建等行为的,必须在 2012517日前 自行清除完毕;自 2012518日起 ,对未清除完善的,按规定从严处理。对拒不执行本《通告》或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县城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由县住建局组织实施,县公安局、工商局、环保局、卫生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爱卫办等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县城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维护城区安全、整洁。

特此通告

 

 

五华县人民政府

二○ 一二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