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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787
发布机构: 五华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1-10-12
标  题: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五华县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办法
文  号: 华府办〔2011〕83号 发布日期: 201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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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府办〔2011〕83号

五华县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办法

 

为继续做好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根据市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工作的通知》(梅市农合字〔20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2012年,各镇新农合参合人数、参合率不低于2011年,确保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纯二女户和所有省定贫困村贫困户100%参加新农合,力争实现农村人人享有新农合保障目标(各镇任务数见附表)。

二、时间安排

20111011月为宣传发动阶段,并开始向农户收缴参合资金,至 1130止,全面完成向农户收缴参合资金工作。 12月上旬,各镇进行核查,查漏补缺,严禁垫资。12月中旬,各镇将医疗卡发放情况及农户签收名册汇总后,报县合医办备案。201112月前全面完成登记造册、统计上报、录入电脑工作。2012年1月上旬,市、县将组织检查,核实上报人数。各镇实际参合人数,以参合人数名册、医疗卡签收、 12月31日 前划入基金账户资金和电脑录入名单均相符为准。

对未自愿缴费参合的农民群众,要求以村为单位分不愿参加、参加其他医疗保险、外迁户三个类别进行登记造册,统计具体人数。其中不愿参加、参加其他医疗保险的需本人或家属在花名册上签名确认;外迁户由村委会工作人员核实签名。以上操作务必真实、准确,宣传发动工作要认真细致,使所有应参合对象应知尽知、应保尽保。

三、筹资标准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11314号)精神,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为200元,个人缴费设置2个档:1档为30元,2档为50元。结合我县实际,2012年,个人缴费按1档标准收取。

四、补偿政策

(一)2012补偿政策原则上按县府办《关于印发2011年五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华府办〔201087号)要求执行。根据省、市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操作情况,对下列部分报销标准进行调整,其他补偿标准保持不变。

1.参合农民住院补偿比例及起付线,由过去按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区域确定,改为按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确定,并适当调高补偿比例和降低起付线。具体是: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等级分为4个补偿等级,即市内一级、市内二级、市内三级、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到上述4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分别为100元、300元、600元、800元,补偿比例分别为75%65%50%50%,年报销封顶提高至10万元。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顺产一次性补助500元,剖腹产一次性补助800元,合并其他疾病的同时享受一次性补助和住院补偿,住院补偿起付金分别为顺产3000元、剖腹产5000元。

3.新生儿疾病筛查一次性补助提高至100元。

4 20111130之后出生的婴儿,凡母亲或父亲参加2012年度新农合的,可随母亲或父亲享受2012年度新农合补偿。

5.精神病门诊用药每人每月补助提高至100

6.白内障手术一次性单眼补助1000元,合并其他疾病的同时享受一次性补助和住院补偿,住院补偿起付金为4000

7.安装假肢一次性补偿标准分别为大腿假肢9000元、小腿假肢6000元、前臂假肢5000元、上臂假肢7000元。

8.犬类咬伤注射疫苗一次性补助调整为80元。

(二)统一住院补偿范围。按照《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10年版)和《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范围》(2010年版)执行。

(三)定点医院、镇经办机构必须使用新农合信息化系统核对参合人员信息,将补偿数据录入新农合信息化系统,补偿数据必须真实准确。

五、不予报销的项目

1.挂号、伙食、陪床、超标准床位费、住院前门诊检查费和观察室、疗养的费用;

2.报销手续不全者;

3.参与卖淫、嫖娼等染上性病者、美容美体、视力和齿形矫正所致的医药费用;

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意外人身伤害、工伤事故依法由第三者或有关单位负责的(自然灾害除外);

5.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自伤自残,蓄意违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6.因不接受计划免疫接种所致的相应疾病患者;

7.在家分娩;

8.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者(按计划生育条例办理);

9.县内外医疗单位单纯做大型设备检查住院者;

10.挂名住院者、住院期间到县内外医疗单位单纯做大型设备检查的;

11.纯属复印件,其它医保单位未作证明者;

12.各类生活项目开支(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空调费,损坏公物赔偿及陪人费);

13.超出《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10年版)和《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范围》(2010年版)范围的。

本实施办法与上级文件有冲突的地方以上级文件为准,由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五华县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任务表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