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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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五华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6-29 |
标 题: | 关于加强县城淤泥渣土排放管理的通告 | ||
文 号: | 华府〔2012〕25号 | 发布日期: | 2012-06-29 |
五华县人民政府文件
华府〔2012〕25号
关于加强县城淤泥渣土排放管理的通告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华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城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产生余泥渣土的排放管理,给市民创造洁、净、美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规定,并参照《梅州市市区淤泥渣土排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余泥渣土”是指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进行建设或修缮时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残土。
二、县住建局是本县城区淤泥渣土排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淤泥渣土排放、受纳场地的管理及辖区内居民装修住房、修缮炉灶等产生的零星淤泥渣土排放的管理工作。县公安、交通、公路、房管、环保等部门应协同县住建局搞好余泥渣土的排放管理工作。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把余泥渣土倒进生活垃圾容器内或在河道、沟渠、内街空旷地、绿化带及其它场地乱倒乱放。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征得县住建局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建设工程或修缮工程需排放余泥渣土的,在施工前应到县住建局办理淤泥渣土排放手续,交纳排放费,领取淤泥渣土排放证,到指定的五华县建筑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排卸。临时受纳场位于水寨镇坝尾村(华兴南路城兴汽车城侧)。
六、余泥渣土的清运排放,实行“谁排放,谁负责清运”的原则。没有清运能力的,可委托专业运输部门有偿清运。居民装修住房或修缮炉灶等产生的零星余泥渣土,可以委托专业运输部门实行有偿清运,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交纳清运费。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余泥渣土的;运输余泥渣土的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余泥渣土的,由县住建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八、县住建局为县城余泥渣土的清运、处置、利用等提供服务;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余泥渣土的行为及时依法处理。(服务、举报电话是:4433551 ,13923018938)
九、产生余泥渣土的单位、个人及余泥渣土清运单位应积极配合县住建局的正常执法和监督检查。拒绝、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华县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