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规公文 > 县政府文件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五华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1-12-22
标  题: 五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1-12-22
字号: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华府办〔2011113

 

五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随着我县畜禽养殖业的快速发展,畜禽养殖产业的环境污染问题日渐突出,为进一步做好我县水资源保护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不断提高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水平和技术,防止和遏制畜禽养殖污染恶化的趋势,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结合我县生态建设规划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

(一)划定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二)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81-200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粤府办〔200710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三、区域划定

(一)禁养区划定

 1.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包括桂田水库正常水位线向陆纵深 1000m 的陆域范围;入库河流上溯 1000m 河段沿岸线向陆纵深 1000m 范围;相应二级保护区水域两岸向陆纵深 1000m 范围。蕉州河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相应水域外边界向陆延伸至河堤外坡脚线的陆域向陆纵深 50m 的陆域范围;相应一级保护区陆域边界向陆纵深 1000m 陆域;相应二级保护区水域外边界向陆延伸至河堤外坡脚线向陆域纵深 1000m 的陆域范围。琴江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即琴江大桥上溯 2800m 的河段、琴江大桥向下游 200m 河段的水域及两侧向陆纵深 1000m 内的陆域范围。

2.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的核心和缓冲区,包括益塘水库库区范围、蒲里顶森林公园等旅游风景区和国家、省、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及缓冲规划区域。

3.县城建成控制区内及周边 500m 范围内,建制镇建成区及其周边 500m 范围内的区域。

4.农村村组人口集中居住区。

5.建制镇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各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点上游 1000范围内区域。

6.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二)限养区划定

 1.建制镇建成区禁养区外延 500范围内的区域。

 2.行政村人口集中居民区禁养区外延 500范围内的区域。

 3.饮用水源保护区外延 500范围内的区域。

 4.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适养区范围

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域为适养区。各镇在行政村规划时可划出一定的生产区域用于建立畜禽养殖小区或规模化养殖场,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四、总体要求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畜禽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业;对限养区内现有的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并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在适养区,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

(二)各镇要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科学规划养殖区域,把好畜禽规模养殖户发展关口,鼓励发展标准化、无害化的畜禽养殖场,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的行为发生。

(三)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由各镇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环保、农业、国土、水利和畜牧等部门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确保畜禽养殖划定规划的实施。

  

 

二○ 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