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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五华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3-11-27
标  题: 关于规范五华县县城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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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规范五华县县城范围内禁止

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

 

20131018五华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五华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五华县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规范五华县县城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议案》。

会议认为,近年来,我县在县城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随着我县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原五华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五华县在县城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中的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形势要求,需要结合我县现在的县城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订。

会议决定,批准《关于规范五华县县城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同时,废止 199695五华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五华县在县城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会议要求,县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关于规范五华县县城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得到有效落实,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将落实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自觉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