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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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五华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6-28 |
标 题: | 关于集中整治河道采砂秩序的通告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12-06-28 |
五华县人民政府文件
华府〔2012〕24号
关于集中整治河道采砂秩序的通告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华各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我县河道采砂管理秩序,维护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 开展集中整治河道采砂秩序。现将有关整治工作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机构
成立由县府办、检察院、监察、水务、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安监、工商、供电等部门及各有关镇组成的五华县整治河道采砂工作领导小组和五华县整治河道采砂综合执法队,全面推进整治河道采砂管理秩序工作。涉及有河道采砂地段的有关镇相应成立整治河道采砂领导小组和专项整治工作队配合整治工作。
二、整治范围和内容
1、凡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采砂活动,于
2、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采砂范围和核定的采砂量采砂,不得超采、滥采。
对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的,由县水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违法采砂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采砂作业工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对在禁采区、临时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由县水务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暂扣违法采砂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采砂作业工具,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凡从事河砂运输的车辆,不得超重超载,一经发现、查实,依法从严查处。
为有效收集违法采砂、超重超载河砂线索,提高整治和打击的准确性、实效性,特设立举报电话,白天:4433226,晚上:13411280961。欢迎广大群众及时提供线索。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五华县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