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规公文 > 县政府文件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五华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5-09
标  题: 关于禁止在梅河高速公路沿线及“三道两区”周边可视范围新(修)建坟墓的通告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2-05-09
字号:

 

五华县人民政府文件

 

华府〔201215

 

关于禁止在梅河高速公路沿线及“三道两区”

周边可视范围新()建坟墓的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华各单位:

为加强保护和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大力实施生态景观林带建设,构建生态屏障,全力推动我县绿色的经济崛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禁止在梅河高速公路沿线及“三道两区”周边可视范围新()建坟墓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擅自在梅河高速公路沿线及“三道两区”(国道、省道、铁道、风景区、开发区)周边可视范围新(修)建坟墓。

二、 擅自在梅河高速公路沿线及“三道两区”周边范围内新(修)建坟墓的,责令坟主自行拆除、迁移,并依法追究提供建坟用地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擅自新(修)建坟墓而不自行拆除的,由县民政局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坟主承担;对阻碍依法履行拆除新(修)建坟墓等执行职务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四、梅河高速公路沿线及“三道两区”周边可视范围老坟墓周围由坟主自行绿化,或由政府部门组织绿化,坟主有责任管护,不得损毁;对损毁植被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各镇、村应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管理工作,及时制止擅自新(修)建坟墓的行为。

六、各相关单位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大综合执法力度,加强巡查、监管,及时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华县人民政府

一二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