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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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五华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5-09 |
标 题: | 关于禁止在梅河高速公路沿线及“三道两区”周边可视范围新(修)建坟墓的通告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12-05-09 |
五华县人民政府文件
华府〔2012〕15号
关于禁止在梅河高速公路沿线及“三道两区”
周边可视范围新(修)建坟墓的
通 告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华各单位:
为加强保护和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大力实施生态景观林带建设,构建生态屏障,全力推动我县绿色的经济崛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禁止在梅河高速公路沿线及“三道两区”周边可视范围新(修)建坟墓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擅自在梅河高速公路沿线及“三道两区”(国道、省道、铁道、风景区、开发区)周边可视范围新(修)建坟墓。
二、 擅自在梅河高速公路沿线及“三道两区”周边范围内新(修)建坟墓的,责令坟主自行拆除、迁移,并依法追究提供建坟用地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擅自新(修)建坟墓而不自行拆除的,由县民政局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坟主承担;对阻碍依法履行拆除新(修)建坟墓等执行职务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四、梅河高速公路沿线及“三道两区”周边可视范围老坟墓周围由坟主自行绿化,或由政府部门组织绿化,坟主有责任管护,不得损毁;对损毁植被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各镇、村应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管理工作,及时制止擅自新(修)建坟墓的行为。
六、各相关单位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大综合执法力度,加强巡查、监管,及时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华县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