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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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五华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2-10 |
标 题: | 五华县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实施方案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12-02-10 |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华府办〔2012〕7号
五华县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市府办《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书》(梅市府办函〔2011〕203号)的要求,我县及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研究。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确保完成省、市下达我县“十二五”期间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任务。
(二)工作原则
1.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由县政府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
2.整体实施,稳步推进。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0号)等规定,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同时,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淘汰退出企业的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等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加强监管,依法淘汰。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严格执行环保、质量监督、电价、税收、信贷等政策措施,依法促使落后水泥产能退出市场。
二、工作任务
(一)淘汰范围
按省、市的工作要求,我县“十二五”期间应淘汰的落后水泥产能的范围包括如下企业:五华县建筑材料总厂10万吨生产线、五华县华龙水泥厂9万吨生产线、五
(二)淘汰计划和进度
三、工作措施
(一)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对列入淘汰名单的企业(生产线)的电价执行加价0.3元/千瓦时政策。对列入淘汰名单、到期拒不关停的企业(生产线),县供电局将依法停止供电。
(二)严格执行环保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标准,加大执法力度,对列入淘汰名单的企业(生产线)要按时依法吊(注)销排污许可证;同时,要加大检查力度,对环保不达标的企业要责令停业整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严格新上项目核准程序。在核准新(扩)建水泥项目时,要支持发展大型新型干法水泥项目,严禁新建、扩建和改建立窑等生产工艺落后的项目;要坚持上大压小、等量或超量淘汰落后产能的原则。
(四)加强质量监督。要严格按照淘汰落后水泥产能计划,按时依法吊(注)销关停企业(生产线)的生产许可证;加大对水泥生产企业的抽查力度,对生产质量不达标的要责令停业整改,整改不达标的要依法关闭;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的企业。要加大对建筑施工现场使用水泥的监督力度,禁止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使用立窑水泥。
(五)强化税收监管和信贷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取消对属于落后水泥产能的企业所有税收优惠政策,加大税收监管力度,规范税收征管办法。金融机构对列入淘汰名单的企业不得新增贷款,并收回已投放的贷款。
(六)建立落后水泥产能退出激励机制。一是设立淘汰落后水泥产能退出补贴资金,确保该项工作稳妥推进;二是对因淘汰落后水泥产能转产的项目,要优先予以核准或审批,并在县级财政有关专项资金中予以适当倾斜扶持;三是对淘汰落后水泥产能需分流安置的职工,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落实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四、工作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积极推进全县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其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宣传部:指导协调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舆论引导工作。
发展和改革局:严格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对全县水泥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提供全县水泥建设项目核准清单和批准文件(包括项目等量淘汰承诺书),加强对已核准、审批项目的监督。
经信局:牵头组织全县“十二五”期间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统筹协调制订各项配套措施,汇总提出年度淘汰落后水泥产能计划建议;牵头组织开展全县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的督查。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水泥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审核,并在企业申报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时对其进行产业政策核查。
财政局:落实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相关补贴资金。
人社局:指导淘汰落后水泥产能涉及的人员安置、经济补偿、社会保险、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工作。
国土资源局:负责淘汰落后水泥产能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用途变更等工作,查处违规使用土地行为;做好石灰石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坚决取缔无证开采的矿山企业,关停不规范开采的小矿山。
住建局:加大对建筑施工现场水泥准入的监督力度,禁止立窑水泥进入桥梁、涵洞、公路等重点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禁止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使用立窑水泥。
税务局:加强对水泥生产企业的税务监管。
环保局: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推进水泥生产企业安装废气排放连续自动监测装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依法查处排放不达标的企业;按时依法吊(注)销到期淘汰企业(生产线)的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进行水泥生产项目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对未能兑现淘汰落后水泥产能承诺地区的相关项目不予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物价局:督促落实落后水泥产能企业用电差别电价政策;会同经信局把立窑落后水泥产能的企业按限制类、淘汰类列入实行差别电价的名单。
工商局:对不符合企业设立前置条件的水泥生产企业,不予办理工商登记;对到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注)销营业执照。
质监局:严格把好水泥市场准入关,依法取缔无证生产水泥的企业。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的企业、列入淘汰名单的企业、违规新增立窑未拆除的企业,一律不予受理换(发)生产许可证申请。
信访局:处理与淘汰落后水泥产能有关的上访事件。
供电局: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对到期淘汰企业依法实施停止供电措施。
银监部门:监督对落后水泥产能企业的融资控制政策落实情况,做好贷款收回监管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任务。县政府对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负总责,协调解决全县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检查督促,及时报告进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对不按规定时间关停的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线),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弄虚作假、逃避关停的水泥生产企业,要依法责令关停,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善后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宣传国家、省和市的有关政策,为做好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组织、指导关停企业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债务处理及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用途变更等工作,做好企业业主和员工的思想工作,及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防止出现过激行为和群体性事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