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五华县检察院院提起公诉,五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破坏省级生态公益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宣判,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邓某香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5000元,并判处邓某香缴纳生态公益林复绿费用21171.82元。
该案系刑检部门在办理邓某香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中发现,后移送给公益诉讼部门。公益诉讼部门第一时间组织专人对案情进行梳理,并通过查阅卷宗、实地调查走访、与鉴定人员座谈等方式对案件进行了细致审查,深挖立案线索。经审查后认为,2018年12月间,被告人邓某香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雇请挖土机到五华县周江镇黄华村"指背尾"山上开林带种植果树,经林业部门鉴定,被毁坏的林地面积为12.89亩,属省级生态公益林,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公益诉讼案件立案标准。该院于2020年1月4日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五华县人民法院责令被告人邓某香承担对破坏林地的复绿费用。五华县人民法院支持了该院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人邓某香当庭认罪悔罪,并主动缴纳复绿费用,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