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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暂行标准
时间:2014-03-13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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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的要求,规范我县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使行政处罚合法,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确保程序规范和裁量适当,更好地推进统计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和《五华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统计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五华县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量化标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一)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予以通报、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超过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上报时间,经统计报表催报单催报后仍未按统计报表催报单规定的时间上报统计资料的:

(1)超过统计报表催报单规定的时间1-3天内上报统计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2)超过统计报表催报单规定的时间4-6天内上报统计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1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元罚款。

(3)超过统计报表催报单规定的时间7-10天内上报统计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5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元罚款。

(4)超过统计报表催报单规定的时间11-20天内上报统计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10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5)超过统计报表催报单规定的时间21-30天内上报统计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20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500元罚款。

(6)超过统计报表催报单规定的时间30天以上提供统计资料的,视为情节严重的行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处罚以50000元为基准起点,超过30天起,每增加一天增加处罚500元计算,直至处罚到200000元止;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以2000元为基准起点,超过30天起,每增加一天增加处罚50元的罚款计算,直至处罚到10000元为止。

例如:超过统计报表催报单规定的时间第31天报送统计报表时,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以50500元的罚款,如此类推处罚至200000元为止;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050元的罚款,如此类推处罚至10000元为止。

2、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拒绝提供统计资料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并处以200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

(1)明确表示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

(2)拒不参加年报会议,也不领取统计报表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一)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予以通报、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包括行为人编造虚假数据、瞒报数据、涂改数据)填报数与真实数额相差40%按以下处罚标准:

(1)相差 1%-5%范围内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2)相差 5%以上-15%范围内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1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元罚款。

(3) 相差15%以上-25%范围内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5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元罚款。

(4)相差 25%以上-40%范围内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20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2、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包括行为人编造虚假数据、瞒报数据、涂改数据)填报数与真实数额相差超过40%以上,视为情节较重的统计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处罚以50000元为基准起点,以相差每增加1个百分点增加处罚2500元计算,直至处罚到200000元为止;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以2500元为基准数起点,以相差每增加1个百分点增加处罚100元,直至处罚到10000元为止。

例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包括行为人编造虚假数据、瞒报数据、涂改数据)填报数与真实数额相差41%时,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52500元的罚款,如此类推处罚至200000元为止;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2600元的罚款,如此类推处罚至10000元为止。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一)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予以通报、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超过统计检查查询书规定的时间回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1)超过统计检查查询书规定的时间1-3天回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2)超过统计检查查询书规定的时间4-10天回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1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元罚款。

(3)超过统计检查查询书规定的时间11-15天回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以5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元罚款。

(4)超过统计检查查询书规定的时间16-20天回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5)超过统计检查查询书规定的时间21-30天回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以30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000元罚款。

超过统计检查查询书规定的时间30天以上回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视为情节严重的行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处罚以50000元为基准起点,超过30天起,每增加一天增加处罚500元计算,直至处罚到200000元为止;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以2000元为基准起点,超过30天起,每增加一天增加处罚50元计算,直至处罚到10000元为止。

例如:超过统计检查查询书规定的时间第31天回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时,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以50500元的罚款,如此类推处罚至200000元为止;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050元的罚款。如此类推处罚至10000元为止。

2、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明确表示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以200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一)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予以通报、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有以下统计违法行为的:

(1)以统计人员外出或相关人员不在等为由,不提供统计资料的、不配合统计调查的。

(2)阻碍统计人员进入统计执法检查、统计调查的。

初次,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二次,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1000元;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00元的罚款。

第三次,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5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元的罚款。

超出三次以上视为情节严重的行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10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的罚款。

2、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等方式阻挠、抗拒、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或明确不接收或拒绝接收(签收)统计调查表、查询书、催报单、检查通知的,视为情节严重行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5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000元罚款;同时因此造成社会影响或相关经济损失的,情节特别严重的,除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外,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以20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并处以10000元罚款。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一)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予以通报、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有转移、隐匿、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初次,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二次,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10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三次,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50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的罚款。

超出三次以上视为情节严重的行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200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的罚款。

2、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有篡改统计资料的,根据篡改数额与真实数额相差的百分点按照本《标准》第二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条款进行处罚。

六、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台账、统计台账的

(一)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第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超过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时间上报统计资料的。

(1)超过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时间1-3天内上报统计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2)超过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时间4-6天内上报统计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1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元罚款。

(3)超过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时间7-10天内上报统计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5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元罚款。

(4)超过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时间10天以上上报统计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10000元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5)超过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上报时间,经统计报表催报单催报后仍未按统计报表催报单规定的时间上报统计资料的,按本《标准》第一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予以处罚。

(6)被检查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超过统计检查查询书规定的时间回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按本《标准》第三条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行为予以处罚。

2、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标准。

(1)调查初次发现,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2)调查二次发现,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5000元的罚款;

(3)调查三次发现,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10000元的罚款;

七、单位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

(一)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罚款

(二)法律依据: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裁量标准

1、经检查,第一年发现单位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通报批评。

2、经检查,第二年发现该单位在国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后仍拒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以处罚500元。

3、经检查,三年以上发现该单位在国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后仍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以处罚1000元。

八:本标准于2013年6月3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