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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时间:2015-11-23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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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批准,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为及处罚。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处罚。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责令其限期改进,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5人以下未取得体检合格证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5人以上未取得体检合格证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处罚。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进,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擅自供水的时间在一个月内的,处以2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擅自供水的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处罚。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进,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擅自供水的时间在一个月内的,处以2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擅自供水的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处罚。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进,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饮用水感官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饮用水一般理化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以2000元罚款;

3、饮用水其他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以3000元罚款;

4、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致使人群发生介水传染病或饮用水安全事故的,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生产或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处罚。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进,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无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六、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以1万元罚款;

2、导致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以2万元罚款;

3、导致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以3万元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许可证;

4、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或者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以1万元罚款;

2、导致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以2万元罚款;

3、导致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以3万元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许可证;

4、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或者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