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4月1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违法行为。
一、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擅自营业、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营业、时间在二至三个月内的,处以3000元罚款;
3、存在《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一项情形的,处以5000元罚款;
4、存在《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二项情形的,处以1万元罚款;
5、存在《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三项情形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及时整改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元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及时整改的,处以2000元以下元罚款;
2、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罚款;
3、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培训、设置经营相适应的卫生设施设备、配备“四防”设施、公共卫生用品索证、预防性卫生审查、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许可证及信誉度公示、许可证复核等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逾期不改,存在其中一项情形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元罚款;
2、逾期不改,存在其中二项情形的,处以5000元罚款;
3、逾期不改,存在其中三项情形以上的,处以8000元罚款;
4、拒绝监督,存在其中一项情形的,处以1万元罚款;
5、拒绝监督,存在其中二项情形以上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五人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五人以上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处以3000元罚款;
3、逾期不改正的(五名以下的),处以5000元罚款;
4、逾期不改正的(五名以上的),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六、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无人员死亡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有人员死亡的,处以2万元罚款;
3、隐瞒、缓报、谎报的,无人员死亡的,处以1万元罚款;
4、隐瞒、缓报、谎报的,有人员死亡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