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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五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5-07-24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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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各直属单位、局机关股室: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县政府法制办要求,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五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五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  五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2.  五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部分)

3.  五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4.  五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餐饮服务环节)

五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24日      

附件1

五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我县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行政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种类和金额,没有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的,直接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五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办理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行政处罚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平、公开、过罚相当、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程序正当的原则,避免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合法、合理。对于违法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后果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平等对待行为人,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行为人权益的方式。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规定选择适用。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适用单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适用并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除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形外,一律不得突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限度。

第六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

(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三)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四)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五)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第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范围划分为特别规定、轻微、一般、严重四个不同的适用档次。在同一档次内还有一定幅度的,可以分为若干级别。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数量、金额、主观故意、社会危害程度、行为人具备的客观条件等,选择适用合理的档次和级别。

(一)具有不予处罚情节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可在一般处罚以下选择处罚幅度。

(三)当事人没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不予处罚情节的,应当以一般处罚。一般处罚的幅度是自由裁量幅度倍数或者金额的中间值。

(四)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在一般处罚以上选择处罚幅度,但不得高于法定最高限度。

第九条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的违法行为;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违法产品尚未售出或者使用,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追回、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7、产品抽查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项目”不超过两个且均为一般项目的;或者“不符合规定项目”不是被抽样单位违规造成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1、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2、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

3、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

4、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人员伤害后果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5、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6、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经处理后重犯的;

7、拒绝、逃避、暴力阻碍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9、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10、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11、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实施违法行为的;

12、有主观故意的;

13、同一行为违反两条以上(含两条)条款的;

14、产品抽查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项目”超过三个,或者“不符合规定项目”有重要项目的,或者“不符合规定项目”是被抽样单位违规造成的。

15、违法行为社会影响恶劣,造成影响面较广的;

1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办案机构或者办案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的规定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说明自由裁量的理由。

第十三条   各部门实施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综合相关情形从轻、从重、减轻裁量处罚后,仍不能充分体现过罚相当原则的,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可以在规定裁量幅度内适当提升或降低相应裁量档次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局政策法规股负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局政策法规股在日常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评查、行政执法考核中,按照本规定对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进行审查。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局、各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等依法处罚的情况,每年进行检查,查找存在问题,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第十五条 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政策法规股可暂停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并由纪检监察工作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则和五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同时执行,由五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五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部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1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1)影响较小,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2) 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3)配合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4)《药品经营许可证》过期后继续经营时间较短的;(5)在执法人员调查之前当事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的;(6)首次无证经营,且时间较短,数额较少,且影响面较小;(7)无证经营的药品是从正规企业购进的,且药品质量合格;(8)有其他依法从轻处罚的事由。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2倍<3倍的罚款。

一般

(1)无证经营药品时间较长,数额较多,影响范围较大,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2)无证经营的药品,属于处方药或治疗慢性、危重疾病的;(3)其他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一般违法行为。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3倍<4倍的罚款。

严重

(1)无证经营药品,被依法取缔后重犯的;(2)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3)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4)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5)无证经营药品,影响范围较大且产生严重后果的;(6)无证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7)无证经营的药品,全部或部分属于假药、劣药的;(8)其他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4倍≤5倍的罚款。

2

生产、销售假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

规定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的。

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和违法所得;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轻微

(1)在执法人员调查、立案前,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3)当事人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在执法人员调查之前当事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的;(5)首次经营假药,且数额较小的;(6)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生产、经营、使用的假药为中药饮片(医疗用毒性中药除外),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7)药品生产企业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购入的原料药是不合格的或未经国家批准的;(8)有其他依法从轻处罚的事由。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3倍的罚款。

一般

(1)生产、销售的假药使用后,尚未对人体造成不良影响,(2)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发现其所销售的药品中有假药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是擅自处理的;(3)其他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一般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3倍<4倍罚款。

较重

(1)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2)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以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的;(3)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的;(4)生产、销售假药,经处理后重犯的;(5)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6)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7)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8)药品经营企业蓄意购入假药的;(9)当事人在生产和销售的过程中,发现药品出现变质或被污染的情况下,继续销售该批假药的;(10)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所使用的原料药是不合格的或应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情况下,继续使用该批原料药的;(11)其他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较重违法情形。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4倍≤5倍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1)生产、销售的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已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2)生产、销售的假药是用于赈灾,或者治疗危害严重的突发性大规模传染病的;(3)其他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

提请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吊销或者提请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3

生产、销售劣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

规定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劣药的。

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劣药和违法所得;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轻微

(1)在执法人员检查、立案前,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3)当事人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在执法人员调查之前当事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的;(5)首次经营劣药,且数额较小的;(6)药品生产企业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其使用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7)有其他依法从轻处罚的事由。

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2倍罚款。

一般

(1)生产、销售的劣药使用后,尚未对人体造成不良影响的;(2)生产、销售的劣药,属于治疗慢性疾病或者危重疾病的;(3)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发现劣药没有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是擅自处理的;(4)其他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一般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3倍罚款。

较重

(1)生产、销售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属于劣药的;(2)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劣药的;(3)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劣药的;(4)生产、销售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5)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5)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7)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8)药品经营单位蓄意购入劣药的;(9)当事人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发现药品使用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继续销售该药品的;(10)更改有效期或生产批号的;(11)其他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较重违法情形。

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1)生产、销售的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2)生产、销售的劣药是用于赈灾,或者治疗危害严重的突发性大规模传染病的;(3)其他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

提请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吊销或者提请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4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1)在执法人员检查、立案前,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3)当事人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在执法人员调查之前当事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的;(5)违法行为时间较短,情节较轻,涉及面较小的;(6)首次有该违法行为,且情节较轻的;(7)有其他依法从轻处罚的事由。

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50%<1倍罚款。

一般

(1)违法行为时间较长,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的,但没有引起严重后果的;(2)其他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一般违法行为。

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1倍≤2倍罚款。

严重

(1)明知是假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2)明知是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3)明知是假劣生物制品、血液制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4)该假劣药品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5)当事人经处理后又重犯的;(6)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7)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8)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9)当事人主动为假劣药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10)其他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

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2倍≤3倍罚款。

5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逾期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轻微

(1)逾期1个月改正该违法行为的;(2)在执法人员检查、立案前,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但未能按期改正的;(3)在执法人员调查之前当事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的;(4)当事人违反GMP、GSP、GLP、GCP的行为是由于所使用的质量控制系统的客观原因造成,而非当事人的主观原因造成的;(5)有其他依法从轻处罚的事由。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5000<8000元罚款。

一般

(1)逾期3个月改正该违法行为的;(2)自称按期改正,经监督检查发现虽然大部分已改正,但尚未完全改正到位的;(3)其他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一般违法行为。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8000<1.5万元罚款。

较重

(1)违反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发现严重缺陷两至三项的;(2)提出书面延期改正申请并经批准,但在延期内仍未彻底改正的;(3)谎报按期改正,经监督检查发现基本没有任何改正的;(4)经处理后重犯的;(5)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6)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6)其他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较重违法情形。

责令停产整顿,并处≥1.5万≤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1)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有关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违反GMP、GSP、GCP、GLP规定出现严重缺陷三项以上的;(2)与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所使用的药品有关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违反GMP、GSP、GCP、GLP规定出现严重缺陷三项以上的;(3)与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有关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违反GMP、GSP、GCP、GLP规定出现严重缺陷三项以上的;(4)其他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

提请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吊销或者提请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6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轻微

(1)当事人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时间短、次数少,且药品为合格药品,影响范围较小的;(2)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4)当事人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在执法人员调查之前当事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的;(6)有其他依法从轻处罚的事由。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3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1)当事人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时间较长,次数较多,且药品为合格药品,但影响范围较大,未造成严重后果的;(2)当事人在购进药品后,才发现是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的情况下,仍然继续销售该批药品的;(3)其他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一般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4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1)当事人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后重犯的;(2)当事人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3)当事人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4)当事人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5)当事人蓄意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6)从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超出本企业药品经营范围的;(7)其他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较重违法情形。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货值金额≥4倍≤5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1)当事人购进的药品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2)当事人购进的药品属于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药品的;(3)当事人购进的药品为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4)从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造成人员伤害后果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5)其他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

吊销或者提请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建议卫生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7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经营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1)在执法人员检查、立案前,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3)当事人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在执法人员调查之前当事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的;(5)违法行为时间较短,情节较轻,涉及面较小的;(6)首次有该违法行为,且情节较轻的;(7)有其他依法从轻处罚的事由。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2万<4万元罚款。

一般

(1)违法行为时间较长,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的,但没有引起严重后果的;(2)该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药品为处于新药检测期内的药品的;(3)其他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一般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4万<7万元罚款。

严重

(1)该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药品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2)该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药品属于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药品的;(3)该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药品为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4)当事人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后重犯的;(5)当事人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6)当事人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7)当事人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8)其他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7万≤10万元罚款;可吊销或者提请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8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吊销或提请吊销 《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1万≤3万元罚款。

9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轻微

(1)在执法人员检查、立案前,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3)当事人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在执法人员调查之前当事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的;(5)在市场销售时间较短,数额较少,且影响面较小;(6)首次在市场销售,且数额较小的;(7)有其他依法从轻处罚的事由。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货值金额≥1倍<2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在市场销售时间较长,数额较多,影响范围较大,但没有形成严重后果的;(2)其他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一般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货值金额≥2倍<3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1)在市场销售的制剂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2)在市场销售的制剂属于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药品的;(3)在市场销售的制剂为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4)经处理后重犯的;(5)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6)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7)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8)该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制剂为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制剂,且经检验不合格的;(9)、在市场销售的制剂,属于治疗慢性疾病及危重疾病的;(10)该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制剂为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制剂,但经检验合格的;(11)其他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0

药品经营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般

(1)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没有及时登记购销记录,购销记录有一般性的失误、个别项目记录不全的;(2)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调配处方发生失误,或者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处方所列药品,或调配有配伍禁忌的药品,或者调配超剂量的处方药品,但及时得到纠正,没有发生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1)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做虚假购销记录逃避监督检查,并购入来源渠道不明的药品,造成用药安全事故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2)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调配处方没有经过核对,或者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处方所列药品,或者调配有配伍禁忌的药品,或者调配超剂量处方药品,造成用药安全事故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3)其他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

吊销或者提请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11

药品标识不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药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一般

药品标签或者说明书印制时发生失误,没有主观故意,且主动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严重

(1)药品标签或者说明书没有按规定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情节严重的;(2)其他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情行。

提请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12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生产医疗器械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1)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3)当事人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在执法人员调查之前当事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的;(5)有其他依法从轻处罚的事由。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的罚款。

一般

(1)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较短,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该违法行为涉及的器械为第二、三类器械,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3)生产的产品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且质量合格的;  (4)第一、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到期后未重新办理注册而继续生产,且质量合格的;(5)属于擅自在第一、二类医疗器械说明书中增加产品适用范围或者适应症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的罚款

较重

(1)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较长;(2)该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是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3)经处理后重犯的;(4)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5)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6)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7)生产的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的;(8)属于擅自在第三类医疗器械说明书中增加产品适用范围或者适应症的;(9)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产品批号生产医疗器械的;(10)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到期后未重新办理注册而继续生产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的罚款。

严重

(1)生产的产品经检验质量不合格或有证据证明足以对使用者造成伤害的;(2)生产的产品对使用者造成伤害,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止生产,提请吊销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13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1)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3)当事人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在执法人员调查之前当事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的;(5)无证生产时间较短,数额较少,且影响面较小;(6)有其他依法从轻处罚的事由。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的罚款。

一般

(1)无证生产时间较长,数额较多,影响范围较大,但未产生严重后果的;(2)无证生产的医疗器械经检验后,符合国家标准的;(3)原生产许可证已到期,逾期未按时申请重新审查发证,且生产过程中未发现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的罚款。

严重

(1)无证生产时间较长,数额较多,影响范围较大,产生严重后果的;(2)无证生产医疗器械属于治疗慢性疾病及危重疾病的;(3)无证生产医疗器械被依法取缔后重犯的;(4)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5)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6)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7)无证生产医疗器械,全部或部分属于假、劣的;(8)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的罚款。

14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生产不符合医疗器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不符合医疗器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产品生产注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1)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3)当事人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在执法人员调查之前当事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的;(5)有其他依法从轻处罚的事由。

予以警告,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1万元的罚款。

一般

(1)不合格医疗器械数额较多,影响范围较大,但未产生严重后果的;(2)生产第一、二类医疗器械不符合医疗器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可以及时纠正、不影响产品质量和性能的;(3)生产的第一、二类医疗器械不符合医疗器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但无安全隐患的。

予以警告,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万<1.5万元的罚款。

较重

(1)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较长;(2)该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是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3)生产不符合医疗器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的;(4)生产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5)经处理后重犯的;(5)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6)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7)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予以警告,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5≤2万元的罚款。

严重

(1)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2)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提请吊销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16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1)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3)当事人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在执法人员调查之前当事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的;(5)有其他依法从轻处罚的事由。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1万元的罚款

一般

(1)经营的违法产品数额较多,影响范围较大,但未产生严重后果的;(2)其他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万<1.5万元的罚款。

严重

(1)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较长,且;(2)该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是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3)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4)经处理后重犯的;(5)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6)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7)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8)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5≤2万元的罚款。

17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或者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或者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1)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但对人体使用无安全隐患的;(2)从无证企业购进第二类医疗器械,但所购进的产品经检验质量合格或产品无安全隐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3)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4)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5)当事人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6)在执法人员调查之前当事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的;(7)有其他依法从轻处罚的事由。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1万元的罚款。

一般

(1)经营的违法产品数额较多或从非法渠道购进医疗器械的次数较多,影响范围较大,但未产生严重后果的;(2)其他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万<1.5万元的罚款。

较重

(1)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较长;(2)该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是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3)经处理后重犯的;(4)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5)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7)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5≤2万元的罚款。

严重

(1)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2)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提请吊销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18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办理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产品注册证书,两年内不受理其产品注册申请,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经进行生产的,并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1)办理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时,受人胁迫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2)所涉及的品种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并能及时发现并纠正的;  (3)所涉及的品种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取得注册证后未进行生产或虽进行了生产,但产品经检验质量合格的;(4)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伤害后果的。(5)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6)在执法人员调查之前当事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的;(7)有其他依法从轻处罚的事由。

撤销或者提请撤销产品注册证书,两年内不受理其产品注册请,并处罚款≥1万元<1.5万元;对已经进行生产的,并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1.5万元的罚款。

一般

(1)该违法行为涉及的医疗器械产品为三类,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2)取得注册证后已进行了生产,其所生产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医疗器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3)其他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

撤销或者提请撤销产品注册证书,两年内不受理其产品注册请,并处罚款≥1.5万元<2.5万元;对已经进行生产的,并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处违法所得>3倍≤4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5万元<2.5万元的罚款。

严重

(1)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2)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3)该医疗器械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4)当事人经处理后又重犯的;(5)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6)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7)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8)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撤销或者提请撤销产品注册证书,两年内不受理其产品注册请,并处罚款≥2.5万元≤3万元;对已经进行生产的,并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处违法所得>4倍≤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5万元≤3万元的罚款。

19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或者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或者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1)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3)当事人是受他人胁迫有该违法行为的;(4)当事人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在执法人员调查之前当事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的;(6)有其他依法从轻处罚的事由。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1万元的罚款。

一般

(1)使用的违法产品数额较多或从非法渠道购进医疗器械的次数较多,影响范围较大,但未产生严重后果的;(2)其他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万元<1.5万元的罚款

严重

(1)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2)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假劣医疗器械的,(3)当事人使用的医疗器械属于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4)当事人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后重犯的,(5)当事人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6)当事人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7)当事人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8)故意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5万元≤2万元的罚款。

20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或者对应当销毁未进行销毁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机构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或者对应当销毁未进行销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医疗机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1)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3)当事人是受他人胁迫有该违法行为的;(4)当事人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在执法人员调查之前当事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的;(6)有其他依法从轻处罚的事由。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元<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未经任何处理将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反复使用于不同患者,且使用数量不大的;

(2)进行消毒后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使用数量大的;

(3)未经任何处理将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使用于同一患者的,使用数量大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5万元<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1)应当销毁未进行销毁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且有证据证明其向不法分子提供未销毁一次性医疗器械,数量较大的;

(2)未经任何处理将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反复使用于不同患者的,使用数量大的;

(3)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造成明显危害和不良影响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3万元≤5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轻微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案发后配合对其违法行为查处且有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4)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

责令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一般

(1)违法产品较多,违法行为时间较长,但未产生严重后果的;(2)其他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行为。

责令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4倍的罚款。

严重

(一)致使假劣化妆品流入市场并致人不良影响的  ;(二)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

责令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5倍的罚款。

22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轻微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案发后配合对其违法行为查处且有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4)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

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一般

(1)违法产品较多,违法行为时间较长,但未产生严重后果的;(2)其他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行为。

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4倍的罚款。

严重

(一)致使假劣化妆品流入市场并致人不良影响的  ;(二)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5倍的罚款,并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23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轻微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案发后配合对其违法行为查处且有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4)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

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一般

(1)违法产品较多,违法行为时间较长,但未产生严重后果的;(2)其他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行为。

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4倍的罚款。

严重

(一)致使假劣化妆品流入市场并致人不良影响的  ;(二)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5倍的罚款。

24

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轻微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案发后配合对其违法行为查处且有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4)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

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一般

(1)违法产品较多,违法行为时间较长,但未产生严重后果的;(2)其他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行为。

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4倍的罚款。

严重

(一)致使假劣化妆品流入市场并致人不良影响的  ;(二)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5倍的罚款。

25

对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轻微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案发后配合对其违法行为查处且有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4)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一般

(1)违法产品较多,违法行为时间较长,但未产生严重后果的;(2)其他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行为。

对生产企业,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经营单位,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严重

(一)致使假劣化妆品流入市场并致人不良影响的  ;(二)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

对生产企业,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3倍的罚款  ;对经营单位,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3倍的罚款。

附件3

五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环节监督行政处罚行为,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五华县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办理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和教育优先原则。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应当充分考虑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的地域差异性及其他可能影响自由裁量权合理性的因素。

    第六条   对某类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将案件处理结果作为以后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先例。适用先例制度,并不妨碍在说明特殊理由的前提下作出例外的裁量。

    第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以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充分、详细的说明,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作出口头说明,并据实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通过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向当事人作出说明。

    第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按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范围划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个不同使用档次。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前,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当事人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四)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前当事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较轻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揭发他人的餐饮环节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四)初次违法,能够及时纠正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五)其他社会危害性小的情形。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主观上有违法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

    (二)连续12个月内已受到2次以上较大数额罚款处罚或者连续12个月内已受到一次责令停业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死亡病例的;

    (四)连续12个月内受到2次以上责令改正,仍然发生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的;

    (五)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六)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起主要作用的;

    (七)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或者其他非常情况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十)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五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餐饮服务环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下称《自由裁量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先责令改正,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再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范性要求,但该法律、法规或规章无相应罚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六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案件“办、审、定”相分离原则。案件调查终结后,由办案人员提出拟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建议,说明确定自由裁量幅度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经合议、审核、审批程序确定处罚种类及幅度。

    第十七条   办案部门应当定期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不定期对其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责令纠正或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局政策法规股负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局政策法规股在日常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评查、行政执法考核中,按照本规定对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进行审查。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局、各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等依法处罚的情况,每年进行检查,查找存在问题,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第十九条   自由裁量标准中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则和自由裁量标准同时执行,由五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4

五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餐饮服务环节)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1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轻微

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且在餐饮经营过程中未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

一般

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且有其他轻微违法行为,但未造成危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且无证经营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使用者造成伤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六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且无证从事餐饮服务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

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一)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

轻微

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且在餐饮经营过程中未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

一般

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且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未造成危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且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可能对使用者造成伤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六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且从事餐饮服务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3

《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二)《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

轻微

《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且在餐饮经营过程中未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

一般

《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且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未造成危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且经营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使用者造成伤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六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且从事餐饮服务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4

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三)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

轻微

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且在餐饮经营过程中未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

一般

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且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未造成危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且经营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使用者造成伤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六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且从事餐饮服务造成普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5

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

轻微

所经营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或者只存在一项违法事实且主动纠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

一般

所经营的食品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但未造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或者有两项违法事实但主动纠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所经营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对使用者造成伤害的,且只存在一项违法事实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所经营的食品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物质,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且存在两项以上违法事实的

吊销许可证

6

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二)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轻微

所经营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或者只存在一项违法事实且主动纠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

一般

所经营的食品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但未造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或者有两项违法事实但主动纠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所经营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对使用者造成伤害的,且只存在一项违法事实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所经营的食品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物质,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且存在两项以上违法事实的

吊销许可证

7

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三)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轻微

所经营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且主动纠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

一般

所经营的食品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但未造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所经营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对使用者造成伤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所经营的食品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物质,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吊销许可证

8

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轻微

所经营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或者只存在一项违法事实且主动纠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

一般

所经营的食品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但未造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或者有两项违法事实但主动纠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所经营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对使用者造成伤害的,且只存在一项违法事实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所经营的食品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物质,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且存在两项以上违法事实的

吊销许可证

9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轻微

所经营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或者只存在一项违法事实且主动纠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

一般

所经营的食品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但未造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或者有两项违法事实但主动纠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所经营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对使用者造成伤害的,且只存在一项违法事实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所经营的食品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物质,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且存在两项以上违法事实的

吊销许可证

10

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轻微

所经营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或者只存在一项违法事实且主动纠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

一般

所经营的食品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但未造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或者有两项违法事实但主动纠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所经营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对使用者造成伤害的,且只存在一项违法事实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所经营的食品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物质,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且存在两项以上违法事实的

吊销许可证

11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轻微

所经营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且主动纠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

一般

所经营的食品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但未造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所经营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对使用者造成伤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所经营的食品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物质,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吊销许可证

12

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八)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轻微

所经营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且主动纠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

一般

所经营的食品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但未造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所经营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对使用者造成伤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所经营的食品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物质,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吊销许可证

13

有关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九)有关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轻微

所经营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且主动纠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

一般

所经营的食品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但未造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所经营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对使用者造成伤害,但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所经营的食品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物质,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吊销许可证

14

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十)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轻微

所经营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且主动纠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

一般

所经营的食品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但未造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所经营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对使用者造成伤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所经营的食品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物质,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吊销许可证

15

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轻微

经营的食品对人体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未造成伤害且主动纠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

一般

经营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对使用者造成轻微伤害,但主动纠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经营的食品已造成人员伤害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经营的食品已造成人员重大伤害后果且导致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

16

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二)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轻微

经营的食品对人体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未造成伤害且主动纠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

一般

经营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对使用者造成轻微伤害,但主动纠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经营的食品已造成人员伤害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经营的食品已造成人员重大伤害后果且导致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

17

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三)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轻微

经营的食品对人体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未造成伤害且主动纠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

一般

经营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对使用者造成轻微伤害,但主动纠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经营的食品已造成人员伤害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经营的食品已造成人员重大伤害后果且导致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

18

无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档案;

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无健康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轻微

初次违法,但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警告

一般

两次违法,责令改正未改正但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处二千元罚款

较重

两次违法,责令改正未改正并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且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

19

无建立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无索取有关票、证;

无建立采购记录台账或无保留载有购买情况的进货票据;

无按时间先后整理采购记录,记录、票据保存期限不满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轻微

初次违法,但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警告

一般

两次违法,责令改正未改正但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处二千元罚款

较重

两次违法,责令改正未改正并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且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

20

连锁餐饮服务单位无建立配送单据台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轻微

初次违法,但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警告

一般

两次违法,责令改正未改正但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处二千元罚款

较重

两次违法,责令改正未改正并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且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

21

食品原料存放场所、设备不整洁;

存放有毒、有害及个人物品;

食品无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

无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轻微

初次违法,但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警告

一般

两次违法,责令改正未改正但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处二千元罚款

较重

两次违法,责令改正未改正并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且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

22

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内外环境不整洁、有鼠、蝇等虫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轻微

初次违法,但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警告

一般

两次违法,责令改正未改正但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处二千元罚款

较重

两次违法,责令改正未改正并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且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

23

无定期维护、清理清洗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设备和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轻微

初次违法,但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警告

一般

两次违法,责令改正未改正但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处二千元罚款

较重

两次违法,责令改正未改正并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且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

24

加工操作工具、设备无区分标志,无分开使用;

直接入口食品工具、设备用前无消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八)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轻微

初次违法,但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警告

一般

两次违法,责令改正未改正但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处二千元罚款

较重

两次违法,责令改正未改正并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且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

25

餐、饮具无清洗消毒并保洁;

无查验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九)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轻微

初次违法,但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警告

一般

两次违法,责令改正未改正但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处二千元罚款

较重

两次违法,责令改正未改正并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且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

26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无封存食品、原料、工具、设备、现场;

无在2小时内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轻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

责令改正,警告;

一般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并毁灭一般证据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罚款;

较重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并毁灭重要证据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发生死亡事故的

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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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原料运输工具无清洁、消毒,并无保持相适应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十)应当保持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的清洁,必要时应当消毒。运输保温、冷藏(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且与提供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轻微

初次违法,但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警告;

一般

两次违法,责令改正未改正但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罚款;

较重

两次违法,责令改正未改正并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人身、财产严重损害且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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