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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五华县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众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7-11-30 来源: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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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五华县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众意见的通知

 

为切实解决全县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问题,我局结合实际,草拟了《五华县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望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我局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7日。征集意见期内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联系人:黄振军

2、电子邮箱:13826622192@139.com

3、联系电话:13502547084,办公电话: 0753-4432242传真:0753-4421912

4、信函:五华县民政局5楼,邮政编码:514400

 

五华县民政局

                             20171130

 

 

 

 

 

五华县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推进我县殡葬改革,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规范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生态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非营利性公共设施,公益性生态公墓主要服务于辖区内居民死亡后的骨灰安放的公共服务设施。村级公益性生态公墓是为村民提供骨灰安放的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条,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应选择交通相对方便,不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利用荒山坡地或贫瘠土地规划,禁止在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公益林区规划殡葬用地,禁止在水流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两侧规划殡葬用地,禁止在铁道,高速公路,国、省县道沿线侧可视范围以及1公里范围内规划殡葬用地。

第四条,农村公益性生态公墓由镇人民政府根据人口规模和村民居住状况,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确定规模。

第五条,县民政局是我县农村生态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镇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第六条,建设公益性生态公墓,需向公益性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民政局予以批复。

第七条,建设公益性生态公墓,应向公益性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    建设公益性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         城乡建设、国土、林业、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       建设公益性公墓可行性报告;

(四)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关于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决议;

(五)      土地权属性质和供用协议书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镇人民政府应将镇公益性生态公墓纳入基本建设范畴,在三年内规划建设镇级生态公墓,原则上与集镇所在村合建,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采取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实行自我建设,自我管理,自我使用,县对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依据规模和标准给予补助,达到验收标准的,县财政按以下标准予以奖代补,村级公益性生态公墓10亩以上20亩以内的给予补助10万元。镇级或若干相邻行政村联办公益性生态公墓20亩以上50亩以内的给予补助20万元。

第九条,公益性公墓收取的非营利性费用全部用于建设,维护,管理。

第十条,公益性生态墓区土地的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

第十一条,提倡墓碑平置,墓区要合理规划,一般墓位控制在1米以内,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墓区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40%,并逐步实行园林化。

第十二条,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三条,公墓建设要在公墓区内划出不少于500平方米以上的地方作为树葬区,提倡树葬的节地生态葬法,每开展一例树葬,县政府将给予奖励事主500元。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五华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