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有效管控畜禽养殖业污染,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县实际,2025年4月25日五华县人民政府印发了《五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决定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养区划定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将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包括桂田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等3个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透背沥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等29个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自然保护区及森林公园
将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划分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包括梅州七目嶂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等7个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和梅州蒲丽顶地方级森林公园等10个森林公园。
(三)重要河流
五华县境内梅江、琴江和五华河的河道管理范围及其两侧外延200m范围均划入畜禽养殖禁养区(在2019年9月禁养区划定前已经取得了合法手续,且无排污口的养殖场、专业户除外)。
(四)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五华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五华县工业园区(包括广州番禺(五华)产业转移工业园、河东绿色生态工业小镇、华城工业园和安流生态产业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1.基本农田保护区
《五华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划定的五华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
2.公路、铁路建筑控制区
五华县境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等公路用地及其公路建筑控制区,铁路线路用地及其安全保护区,分别是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延30米区域范围、国道公路用地两侧外延20米区域范围、省道公路用地两侧外延15米区域范围以及铁路用地两侧外延15米区域范围。
3.文物保护单位
五华县28处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
二、具体要求
(一)禁养区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场所。
(二)禁养区划定完成后,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做好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异地搬迁的已有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各镇人民政府要健全机制并加强对已清退关闭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巡查,坚决杜绝复养,严防禁养区内畜禽养殖业反弹回潮,发现一起,从严查处一起。
(三)新(扩)建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场所应当位于非禁养区,须遵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防疫条件、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要求。
(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畜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推动标准化生产、规模养殖,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督促各镇开展禁养区畜禽养殖调查摸底登记和清理整治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用地情况核实和对已办理设施农用地地块的监督。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和规范养殖监督管理工作。相关行政处罚权已调整由镇实施的,由属地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五)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各村民委员会将畜禽散养户纳入村规民约管理,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保障农村人居环境干净、整洁、有序。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本村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属畜禽禁养区范围的,不得租赁、流转用于畜禽养殖业。
三、其他事项
(一)本划定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9年发布的《五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方案》(华府函〔2019〕102号)同时废止。
(二)本划定方案发布后,国家、省发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对禁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术语与定义
畜禽:包括猪、牛、鸡、羊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由五华县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依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划定标准。
五华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