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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政策解读
时间:2015-07-29 来源:五华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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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本规则共十六条规定,为规范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我县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五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解读)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我县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行政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种类和金额,没有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的,直接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五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办理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行政处罚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平、公开、过罚相当、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程序正当的原则,避免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合法、合理。对于违法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后果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平等对待行为人,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行为人权益的方式。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规定选择适用。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适用单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适用并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除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形外,一律不得突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限度。

第六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

(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三)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四)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五)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第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范围划分为特别规定、轻微、一般、严重四个不同的适用档次。在同一档次内还有一定幅度的,可以分为若干级别。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数量、金额、主观故意、社会危害程度、行为人具备的客观条件等,选择适用合理的档次和级别。

(一)具有不予处罚情节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可在一般处罚以下选择处罚幅度。

(三)当事人没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不予处罚情节的,应当以一般处罚。一般处罚的幅度是自由裁量幅度倍数或者金额的中间值。

(四)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在一般处罚以上选择处罚幅度,但不得高于法定最高限度。

第九条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的违法行为;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违法产品尚未售出或者使用,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追回、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7、产品抽查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项目”不超过两个且均为一般项目的;或者“不符合规定项目”不是被抽样单位违规造成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1、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2、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

3、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

4、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人员伤害后果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5、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6、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经处理后重犯的;

7、拒绝、逃避、暴力阻碍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9、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10、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11、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实施违法行为的;

12、有主观故意的;

13、同一行为违反两条以上(含两条)条款的;

14、产品抽查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项目”超过三个,或者“不符合规定项目”有重要项目的,或者“不符合规定项目”是被抽样单位违规造成的。

15、违法行为社会影响恶劣,造成影响面较广的;

1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办案机构或者办案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的规定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说明自由裁量的理由。

第十三条 各部门实施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综合相关情形从轻、从重、减轻裁量处罚后,仍不能充分体现过罚相当原则的,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可以在规定裁量幅度内适当提升或降低相应裁量档次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局政策法规股负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局政策法规股在日常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评查、行政执法考核中,按照本规定对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进行审查。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局、各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等依法处罚的情况,每年进行检查,查找存在问题,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第十五条 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政策法规股可暂停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并由纪检监察工作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则和五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同时执行,由五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五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解读)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环节监督行政处罚行为,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五华县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办理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和教育优先原则。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应当充分考虑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的地域差异性及其他可能影响自由裁量权合理性的因素。

第六条 对某类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将案件处理结果作为以后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先例。适用先例制度,并不妨碍在说明特殊理由的前提下作出例外的裁量。

第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以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充分、详细的说明,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作出口头说明,并据实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通过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向当事人作出说明。

第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按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范围划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个不同使用档次。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前,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当事人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四)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前当事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较轻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揭发他人的餐饮环节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四)初次违法,能够及时纠正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五)其他社会危害性小的情形。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主观上有违法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

(二)连续12个月内已受到2次以上较大数额罚款处罚或者连续12个月内已受到一次责令停业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死亡病例的;

(四)连续12个月内受到2次以上责令改正,仍然发生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的;

(五)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六)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起主要作用的;

(七)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或者其他非常情况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十)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五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餐饮服务环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下称《自由裁量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先责令改正,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再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范性要求,但该法律、法规或规章无相应罚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六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案件“办、审、定”相分离原则。案件调查终结后,由办案人员提出拟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建议,说明确定自由裁量幅度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经合议、审核、审批程序确定处罚种类及幅度。

第十七条 办案部门应当定期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不定期对其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责令纠正或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局政策法规股负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局政策法规股在日常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评查、行政执法考核中,按照本规定对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进行审查。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局、各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等依法处罚的情况,每年进行检查,查找存在问题,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第十九条 自由裁量标准中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则和自由裁量标准同时执行,由五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