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中央、省、市属驻五华有关单位:
经2018年1月19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将《五华县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县科工商务管理局反映。
五华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5日
五华县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
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作出的“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重要批示精神和中央关于着力振兴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梅市府〔2017〕22号)精神,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落实省、市有关规定,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将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落实省、市有关规定,降低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企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申报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本数),按季申报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本数)的,免征增值税;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B、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在网上自行勾选认证抵扣;2017年12月3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企业,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实省、市有关规定,调整契税纳税期限。
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加快完成工业园区征地拆迁和土地收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要充分保障工业用地供给;对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发布的产业发展规划、产业促进政策中明确的重点产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前述规划、政策明确的本地区重点产业,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按政策实施土地供应。对由科工商务、发展改革及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且满足集约用地要求(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40%,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70%执行。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政策,鼓励以租赁方式使用工业用地,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工业用地,降低企业取得用地成本:租赁土地价格按租赁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统,进行修正确定;租赁环节采取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在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的,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积极争取省、市每年对制造业发展较好的用地奖励。
三、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
按照全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要求,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从15%降为14%;执行省规定的缴费基数上下限,逐步过渡至全省统一标准。出台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继续执行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鼓励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申请稳岗补贴,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发放援企稳岗补贴。符合医保降费率条件时,适时适度降低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生育保险单位费率降至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5%;失业保险费率降至0.8%。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实施下浮。
四、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落实省、市有关规定,扩大售电侧改革试点,降低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用电企业门槛,增加电力市场交易电量;落实省、市有关规定,全面实施输配电价改革,利用改革成果降低工商业企业用电价格,确保平均降低我县销售电价约6分/千瓦时。
五、降低企业运输成本
我县境内省属国有交通企业的高速公路按省交通运输厅要求,试行合法装载货运车辆通行费使用非现金支付卡(国标粤通卡)支付,可享受八五折优惠。
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注册地在我县的企业,通过有证券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规范化完成股份制改造后,在“新三板”等全国性证券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上市成功的,县财政一次性扶持企业150万元;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全国性证券场内交易市场挂牌上市成功的,县财政一次性扶持企业200万元;企业在香港或其他海外股票市场上市,但上市主体、业务、资产、企业上市筹集资金后续投资以及税收均在五华县境内的,县财政一次性扶持企业150万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加大信用贷款力度。深化“政银企”合作,完善信贷资金向实体经济融通机制,降低信贷中间环节费用;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对企业贷款融资的引导推动作用,推广应用人民银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积极发挥县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对企业贷款融资的增信支持作用;抓好“助保贷”业务开展,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五华县中小微企业池”和“梅州市重点中小微企业池”。鼓励企业利用股权出质方式拓宽融资渠道。设立政策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扶持资金,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引导基金和鼓励扶持项目发展奖补、贷款贴息的专项资金,支持总部经济发展项目、股权投资方式发展项目、新兴产业发展项目、科技创新发展项目、对接珠三角相关产业(企业)转移发展项目和其他产业发展项目;大力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引导民营担保机构协同发展,形成结构合理、竞争有序、优势互补、功能完善的担保机构体系;放宽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业绩考核容忍度,支持担保机构加强管理,创新业务,提高担保能力,加大对民营企业融资担保的支持力度。
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进一步清理、减免县及县以下现有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清理、减免后保留的各级各部门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编制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对(已办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的)符合条件的入园建设项目可简化或免予办理相关手续。在省、市推广网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超市”的基础上,全面清理县本级制定的中介市场保护政策,取消我县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原则上2018年底前完成需开展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服务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或者与主管部门脱钩的改革工作。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充分利用省、市工业大数据平台,实现各部门涉企工业数据的归集和共享,并向企业开放相关数据。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先进制造业等现代产业发展特点和要求不相适应的产业准入标准、规范。
八、支持工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
由政府对企业已停产或产值低的用地以评估价实施收购,再按城市规划性质重新实施供地;政府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对现有工业、仓储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对新增工业用地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支持和鼓励建设标准厂房,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鼓励中小微企业租赁标准化厂房建厂生产,发挥标准化厂房集聚中小微企业的作用。落实省、市有关规定,制订我县具体实施方案,解决重点制造业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加快完善相关用地手续,优先安排指标;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
九、支持培育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
2017—2020年县财政对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以高端智能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为方向的等先进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培育予以重点支持。2017—2020年,县财政充分利用五华县产业发展投资引导扶资金,进一步加大对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制造业关键技术研发、产业化、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建设等的支持。
十、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2017—2020年,县财政每年安排固定资金,对提质增效、智能化改造、设备更新、绿色发展等技术改造专题给予精准扶持。按照上级工作部署,将技术改造普惠性事后奖补政策享受范围,放宽到全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且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制定《五华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加大技术改造扶持力度。
十一、支持企业上层次发展
上年度从小微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并纳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报表范围的工业企业)和年度首次达到统计限额标准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单位〔主要审核类型包括限额以下转为限额以上的商贸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新开业企业,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住宿业和餐饮业主营业务收入均为200万元以上〕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二、支持企业设立研发机构
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我县首家新认定的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再叠加奖励20万元。针对产值5亿元以上(含5亿元)企业,对新认定(含珠三角总部转移)的国家级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和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分别给予企业200万元和100万元一次性叠加奖励;对新认定(含珠三角总部转移)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叠加奖励。
各牵头单位要根据文件于1个月内制定出台政策措施或实施细则报县科工商务管理局备案,要摸查我县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大宣贯力度,实行清单式管理和服务,让符合条件的企业充分享受优惠政策。各牵头单位按附件要求每季度汇报落实情况,包括享受新政策的企业家数、降低多少成本等,落实情况于季度末20日前报县科工商务管理局汇总,由县科工商务管理局汇总后报县府督办室,县府督办室将落实情况列入督查督办事项,定期公布落实情况。县政府视情况对各部门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的部门及相关责任人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问责,同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工作分工和政策条文解释
附件
工作分工和政策条文解释
序号 |
政策内容 |
责任单位 |
政策条文解释 |
落实情况 |
一、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
1.落实省、市有关规定,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将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 |
县地税局、县财政局(第一个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按照全省统一部署,从2017年起按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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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按照全省统一部署,从2018年起按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规定征收车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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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落实省、市有关规定,降低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企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 |
县地税局 |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核定征收印花税,具体办法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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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申报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本数),按季申报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本数)的,免征增值税;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B、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在网上自行勾选认证抵扣;2017年12月3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企业,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 |
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财政局 |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严格落实国家税收有关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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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落实省、市有关规定,调整契税纳税期限。 |
县地税局 |
(一)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契税纳税期限调整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80日内。 (二)自2018年12月31日起,契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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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
5.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加快完成工业园区征地拆迁和土地收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要充分保障工业用地供给;对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发布的产业发展规划、产业促进政策中明确的重点产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前述规划、政策明确的本地区重点产业,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按政策实施土地供应。 |
县住建局、各工业园区、县国土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局 |
根据规划和产业发展计划,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在该控制范围内禁止工业用地改变用途。加快完成工业园区征地拆迁和土地收储,在制订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要充分考虑工业项目用地需求,保障工业用地供给。对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发布的产业发展规划、产业促进政策中明确的重点产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前述规划、政策明确的本地区重点产业,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按政策实施土地供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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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由科工商务、发展改革及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且满足集约用地要求(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40%,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70%执行。 |
县国土资源局、县科工商务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满足集约用地要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工业用地,五华县可按84元/平方米确定出让底价。当上述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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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政策,鼓励以租赁方式使用工业用地,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工业用地,降低企业取得用地成本:租赁土地价格按租赁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统,进行修正确定;租赁环节采取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在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的,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 |
县国土资源局 |
鼓励灵活采用弹性年期出让工业用地,但最高不得超过50年。租赁土地价格按租赁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统,进行修正确定。租赁环节采取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在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的,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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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积极争取省、市每年对制造业发展较好的用地奖励。 |
县科工商务管理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国土资源局 |
科工商务管理局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积极对接市经信局,争取市政府每年对制造业发展较好的县(市、区)的用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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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 |
9.按照全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要求,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从15%降为14%;执行省规定的缴费基数上下限,逐步过渡至全省统一标准。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2017年7月出台《转发关于进一步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梅市人社〔2017〕50号),从2017年7月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从2016社保年度的2906元调整为2489元;缴费比例从23%调整为22%,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从15%调整为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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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出台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继续执行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鼓励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申请稳岗补贴,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发放援企稳岗补贴。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一)市人社局正牵头制定《梅州市失业保险实施浮动费率制度》。 (二)2015年12月出台《关于转发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梅市人社〔2015〕136号)、从2016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从2%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费率降至从1.5%降至0.8%,个人费率从0.5%降至0.2%。 (三)2015年出台《梅州市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办法》(梅市人社〔2015〕59号)、《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梅市人社函〔2015〕183号)。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二是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对依法全员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
业保险费;二是上一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城镇登记失业率,[裁员率指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与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三是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稳岗补贴申请。审批通过后,按该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补贴政策执行至2020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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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符合医保降费率条件时,适时适度降低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目前我市职工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和累计结余情况暂不符合降费率条件,为保证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职工医疗保险单位费率暂不降低;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过高的时候,适度降低单位缴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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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生育保险单位费率降至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5%;失业保险费率降至0.8%。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梅市人社〔2015〕106号),从2015年10月1日起,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0.8降至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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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实施下浮。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一)市人社局正牵头制订梅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二)2015年11月出台《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梅市人社〔2015〕122号),从2015年12月1日起,费率从0.7%下调至0.5%。 (三)2016年6月出台《关于调整梅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梅市人社〔2016〕64号),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八类行业差别费率政策,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为0.2%、0.4%、0.7%、0.9%、1.1%、1.2%、1.3%、1.4%,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要求,一类、二类行业工伤保险费率下调为0.2%、0.4%,三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费率阶段性下调至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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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
14.落实省、市有关规定,扩大售电侧改革试点,降低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用电企业门槛,增加电力市场交易电量。 |
县科工商务管理局、供电局 |
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降低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用电企业门槛,增加交易电量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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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落实省、市有关规定,全面实施输配电价改革,利用改革成果降低工商业企业用电价格,确保平均降低我县销售电价约6分/千瓦时。 |
县发展改革局、供电局 |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发文电价执行,具体执行是南方电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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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降低企业运输成本 |
16.我县境内省属国有交通企业的高速公路按省交通运输厅要求,试行合法装载货运车辆通行费使用非现金支付卡(国标粤通卡)支付,可享受八五折优惠。 |
县交通运输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 |
为更好地落实货车使用粤通卡高速公路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降低企业运输成本,计划采取如下工作措施: (一)免费办理 粤通卡由省联合电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发行,在我市是由粤通卡客户服务中心梅州营业部负责具体实施。已持有国标粤通卡的货车用户过收费站可以直接刷卡打折,对于未办理国标粤通卡的货车用户可以免费办理。 (二)简化业务程序 进一步简化业务程序,用户只需提交二种材料:一是待办车辆行驶证;二是车主身份证或粤通卡持卡人身份证。单位客户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授权委托书。 (三)增设临时服务网点 梅州粤通卡客服中心位于梅江区三角地圆盘侧,负责办理新开卡、充值等业务。针对发行点少的问题,计划在各县(市、区)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受理粤通卡办卡业务,现场设点办理粤通卡,主动为车主办卡服务,提升优惠政策的受众面。人员和设备由粤通卡公司负责,场地由综合性能检测站安排。 对于前来检测的货运车辆,按一车一卡原则免费办理粤通卡,卡片的配送和发行由粤通卡公司负责,每个站约2-5个工作日。 (四)组织宣传会 以政策宣传会、印发宣传小册子等多种方式对高速通行费八五折优惠进行宣传,特别是对货车车主、货运公司、大型企业等物流成本大的用户,粤通卡公司提供主动上门服务或集中现场办理,真正让这些成本大户享受高速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的实惠,减轻企业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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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
17.注册地在我县的企业,通过有证券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规范化完成股份制改造后,在“新三板”等全国性证券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上市成功的,县财政一次性扶持企业150万元;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全国性证券场内交易市场挂牌上市成功的,县财政一次性扶持企业200万元;企业在香港或其他海外股票市场上市,但上市主体、业务、资产、企业上市筹集资金后续投资以及税收均在五华县境内的,县财政一次性扶持企业150万元。 |
县金融办、县财政局 |
按照《五华县鼓励扶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实施意见》(华府办函〔2015〕111号)文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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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加大信用贷款力度。 |
县金融办、人行五华支行、县财政局、银行业金融机构 |
按照《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华府办〔2016〕8号)文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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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深化“政银企”合作,完善信贷资金向实体经济融通机制,降低信贷中间环节费用;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对企业贷款融资的引导推动作用,推广应用人民银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积极发挥县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对企业贷款融资的增信支持作用;抓好“助保贷”业务开展,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五华县中小微企业池”和“梅州市重点中小微企业池”。 |
县中小企业局、县金融办、县财政局,人行五华支行 |
1.我县于2015年设立“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目前基金合作银行有邮政、农行等5家银行,基金规模2345万元,累计为企业发放增信贷款13492万元。基金操作办法是企业先申请进入“重点企业池”,由合作银行对池内企业贷款,通过基金担保企业获得贷款额度增大。 2.按照《五华县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五华县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工作方案》、《五华县鼓励扶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实施意见》、《五华县产业发展投资引导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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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鼓励企业利用股权出质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
县工商质监局 |
企业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工商质监部门依法为企业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提供便利高效的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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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设立政策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扶持资金,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引导基金和鼓励扶持项目发展奖补、贷款贴息的专项资金,支持总部经济发展项目、股权投资方式发展项目、新兴产业发展项目、科技创新发展项目、对接珠三角相关产业(企业)转移发展项目和其他产业发展项目;大力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引导民营担保机构协同发展,形成结构合理、竞争有序、优势互补、功能完善的担保机构体系;放宽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业绩考核容忍度,支持担保机构加强管理,创新业务,提高担保能力,加大对民营企业融资担保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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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中小企业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办 |
按照《五华县产业发展投资引导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华府办〔2017〕21号)文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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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
22.进一步清理、减免县及县以下现有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清理、减免后保留的各级各部门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编制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
县发展改革局 |
按照国家、省、市文件精神,加强对收费单位收费行为进行收费跟踪、事后监管,对我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减免后保留的各级各部门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编制《五华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在五华县发展改革和改革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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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对(已办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的)符合条件的入园建设项目可以简化或免予办理相关手续。 |
县住建局、县环境保护局 |
1.在城乡规划审批事项过程中,实行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预审制度和用地规划许可同步批前公示等方式加快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2.在施工报建阶段,将施工许可证颁发审批时限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压缩到现在的5个工作日完成;在竣工验收阶段,将竣工验收备案实现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压缩到现在的3个工作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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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在省、市推广网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超市”的基础上,全面清理县本级制定的中介市场保护政策,取消我县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 |
县编办、县发展改革局、县科工商务管理局 |
按照省、市统一部署,搭建行政审批部门、中介服务机构与项目业主三方互动交流平台。除法律、法规、规章确有规定外,审批部门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事项。县政府部门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自行设定的要求申请人必须通过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取消。保留作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项目名称、设定依据、服务时限等内容;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必要条件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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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原则上2018年底前完成需开展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服务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或者与主管部门脱钩的改革工作。 |
县编办 |
开展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提出改革方案,县编办对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提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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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充分利用省、市工业大数据平台,实现各部门涉企工业数据的归集和共享,并向企业开放相关数据。 |
县科工商务管理 |
利用我市现有的政府政务信息平台,根据省工业大数据平台工作要求,实现工业领域涉企的“大数据”管理,为运行监测、政策制定、市场研判等提供依据,并通过有效整合相关数据,为企业经营生产提供决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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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县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先进制造业等现代产业发展特点和要求不相适应的产业准入标准、规范。 |
县各有关部门 |
根据产业发展特点,适时对不相适应的产业准入标准、规范等进行修订;结合产业发展需求,主动修改或者完善相关规定,推动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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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支持工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 |
28.由政府对企业已停产或产值低的用地以评估价实施收购,再按城市规划性质重新实施供地;政府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 |
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科工商务管理局 |
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对工业物业产权进行分割后转让给产业链合作伙伴使用(仅限于转让给工业项目)。引进的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也须符合原签订的出让合同、产业监管协议书等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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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对现有工业、仓储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 |
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 |
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是指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等行为应符合经法定程序批准实施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等要求。利用地下空间的,除符合上述规划要求外,还应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人防设施规划等要求。若与现行规划不符,按照法定程序对相关规划内容进行调整并批准后,符合调整后的规划要求的,视为符合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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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支持和鼓励建设标准厂房,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鼓励中小微企业租赁标准化厂房建厂生产,发挥标准化厂房集聚中小微企业的作用。 |
县房管局、县国土资源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为有效促进和鼓励中小微工业项目进驻高标准厂房,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其分割登记和转让,支持和鼓励各地建设高标准厂房。租赁标准化厂房按照《五华县标准化厂房租赁优惠实施方案》(华府办函〔2017〕251号)文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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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落实省、市有关规定,制订我县具体实施方案,解决重点制造业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加快完善相关用地手续,优先安排指标;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 |
县国土资源局 |
梅州市将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解决重点制造业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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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支持培育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 |
32.2017—2020年县财政对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以高端智能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为方向的等先进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培育予以重点支持。 |
县科工商务管理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 |
通过产业发展基金、股权投资、贷款贴息、一事一议等支持方式,推动我县先进制造业创新发展、加快发展。对符合新兴产业发展的重大项目落地、重大兼并重组等按照“一项目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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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2017—2020年,县财政充分利用五华县产业发展投资引导扶资金,进一步加大对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制造业关键技术研发、产业化、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建设等的支持。 |
县财政局、县科工商务管理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发展改革局 |
通过统筹现有财政资金加大对制造业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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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
34. 2017—2020年,县财政每年安排固定资金,对提质增效、智能化改造、设备更新、绿色发展等技术改造专题给予精准扶持。 |
县科工商务管理局、县财政局、县中小企业局、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五华县将结合《五华县产业发展投资引导扶资金管理办法》(华府办〔2017〕21号)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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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按照上级工作部署,将技术改造普惠性事后奖补政策享受范围,放宽到全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且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制定《五华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加大技术改造扶持力度。 |
县科工商务管理局、县财政局、县中小企业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统计局 |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严格落实国家税收有关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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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支持企业上层次发展 |
36.上年度从小微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并纳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报表范围的工业企业)和年度首次达到统计限额标准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单位[主要审核类型包括限额以下转为限额以上的商贸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新开业企业,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住宿业和餐饮业主营业务收入均为200万元以上]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
县科工商务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统计局 |
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梅市府〔2017〕22号)文,各县(市、区)配套出台相应奖励措施执行。五华县出台配套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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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支持企业设立研发机构 |
37.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我县首家新认定的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再叠加奖励20万元。 |
县科工商务管理局、县中小企业局、县财政局 |
按照《五华县科技创新奖励实施方案》(华府办函〔2016〕249号)文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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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针对产值5亿元以上(含5亿元)企业,对新认定(含珠三角总部转移)的国家级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和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分别给予企业200万元和100万元一次性叠加奖励;对新认定(含珠三角总部转移)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叠加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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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科工商务管理局、县中小企业局、县财政局 |
按照《五华县年度产值达5亿元以上(含5亿元)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奖励实施方案》(华府办函〔2017〕67号)文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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