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流镇河长制会议制度(试行)》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时间:2017-11-12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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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流镇河长制会议制度(试行)》等

五个文件的通知

各村(社区)委会,企事业单位:

为健全本镇河长制工作机制,特制定《安流镇河长制会议制度》《安流镇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安流镇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安流镇河长制河长巡查制度(试行)》《安流镇河长工作职责及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安流镇河长制会议制度(试行)      

2.安流镇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试行)       

3.安流镇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试行)

4.安流镇河长制河长巡查制度(试行)

5.安流镇河长工作职责及考核办法(试行)

                       

  安流镇人民政府   

                                                                         20171111

 

 

附件1

安流镇河长制会议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镇级河长会议、镇河长制办公室联席会议(简称联席会议)。

第二条  镇级河长会议由镇级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由主持会议的镇级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三条 镇级河长会议原则上在每年年初召开。可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安排会议。会议由镇河长制办公室筹备。

第四条 镇级河长会议主要内容:总结部署全镇河长制年度工作;研究河长制重大政策制度;协调解决全局性、流域性重大问题。

第五条 联席会议由镇河长制办公室主持召开。出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第六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可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安排会议。会议由镇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召开。

第七条 半年及年度联席会议由镇河长制办公室提出,经镇级总河长或河长批准后方可召开。

第八条 联席会议主要内容:贯彻落实区、镇两级推行河长制的工作部署;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研究报请镇级河长会议研究的事项等。


 

附件2

安流镇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

第一条 信息通报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重要信息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紧急或重要信息报送应直呈直报。

(二)准确。实事求是,表述、用词、分析、数字务求准确。

(三)高效。以第一手情况、第一道研判、第一时间报送作为工作目标,为实施和推进河长制掌握情况、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保障服务。

第二条 建立信息专报制度

(一)专报信息报送方式。镇河长制办公室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村(居)河段长应将重要、紧急的河长制相关政务信息第一时间整理上报至镇河长制办公室,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信息的整理、汇总、上报。

(二)专报信息处理。镇河长制办公室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村(居)河段长应事先将上报信息梳理清楚,确保重要事项表述清晰、关键数据准确无误。镇河长制办公室对上报信息进行校对、审核。专报信息实行一事一报,由镇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签发。

(三)专报信息内容。包括需立即呈报镇党委委、政府和镇级河长的工作信息,需专报镇党委、政府的政务信息。主要事项:

1、贯彻落实镇党委、政府决策、措施和工作部署;

2、镇级河长批办事项;

3、河湖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4、跨流域、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协调问题;

5、反映地方创新性、经验性、苗头性、问题性及建议性等重要政务信息;

6、舆情信息纳入编报范围。对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涉及河湖管理和河长制工作的热点舆情;

7、其他专报事项。

第三条 建立政务信息简报制度

(一)信息简报报送方式。镇河长制办公室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村(居)河段长应积极将重要的河长制相关政务信息、举措部署、工作动态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上报至镇河长制办公室,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选取要点。涉密信息的报送,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二)简报信息处理。镇河长制办公室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村级河长应及早报送,信息要求突出重点,简明扼要,镇河长制办公室对信息进行校对、审核、编辑,由镇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签发后向相关平台推送。

(三)简报信息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等工作推进;

2、镇河长制重要工作进展、阶段性目标、完成成果;

3、河湖管理和河长制工作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及工作创新、特色和亮点;

4、反映本部门、本单位河长制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和建议意见。

第四条 建立镇河长制工作通报制度

(一)通报内容

1、镇河长制办公室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镇级河长制办公室对上级有关河长制工作、重要部署落实情况;

2、河长年度考核情况;

3、重点督察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

4、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  

5、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二)工作要求

镇河长制办公室承办镇级河长制工作通报,负责对通报内容审签,重要事项需由主任签发。

附件3:

安流镇河长制督察制度(试行)

为贯彻落实《安流镇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对全镇河长制各项工作的督察,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督察目的
  全面、及时掌握全镇推行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各村、镇直有关单位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按照时间节点和目标任务要求积极推行河长制,确保全镇河长制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条  督察内容
  (一)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河长会议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工作督察制度、工作考核和激励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工作验收制度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河长制主要任务实施情况。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河道沿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主要任务实施情况;信息公开、宣传引导、经验交流等工作开展情况。
  (三)整改落实情况。河长办和相关单位在督察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媒体曝光、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三条  组织形式
  由镇河长制办公室牵头,镇直有关单位参与,组成督察组,对各村推行河长制工作进行督察。
  第四条  督察方式、报告及反馈
  (一)督察方式。督察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采取座谈交流、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具体包括听取汇报,实地查看河湖现场等。通过督察,深入了解各村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等。实地查看地点以随机抽取确定为主。
  (二)督察报告和意见反馈。督察结束后,督察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督察报告,报镇河长制办公室。同时将发现的问题及建议反馈各村。
  对于反馈各村的问题,实行督办制度。督察组将各村的问题及建议交办各村河长后,负责对整改情况进行督办。各村应当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并及时向镇河长制办公室书面反馈。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一步计划上报镇河长制办公室。

附件4

安流镇全面推行河长制河长巡查制度(试行)

为有效落实河长履职责任,明确河长巡查河库的工作要求,根据《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粤委办[2017]42号)、《梅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梅市明电[2017]153号)和《五华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华办函[2017]76号)等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镇级总河长、镇级河长、河段长的河库巡查工作。

第二条 【工作职责】河长是河库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巡查过程中发现或投诉举报问题的处理负总责。

第三条 【巡查组织】河长巡查河库由河长提出,明确巡查时间、巡查河段、巡查重点等。河长助理制定巡查工作方案,报河长同意后执行;巡查相关组织工作由河长助理负责。

第四条 【巡查方式】河长巡查河库可以采用现场巡查,也可以采用远程视频巡查,或两者结合进行。

二、 巡查频次和内容

第五条 【巡查频次】镇级总河长巡查频次一般一月一次,镇级河长对责任河库的巡查频次一般一季度一次。镇级总河长、镇级河长可视情况增加巡查次数。

第六条 【巡查内容】河长巡查责任河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河库水面、岸边保洁情况;

(二)河库跨界断面的水量水质监测情况;

(三)河库水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情况;

(四)河库防洪减灾等工程建设和维护情况;

(五)镇、村河长制实施情况;

(六)此前巡查发现、投诉举报、下级河长或河段长上报的重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七)其他影响河库健康的问题。

三、巡查结果与问题处理

第七条 【巡查会议】总河长巡查期间应组织召开巡查会议,听取下级河长、河段长及相关责任单位汇报,了解河库现状、存在主要问题,研究解决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单位、整改目标、整改期限等,部署下阶段重点工作内容和具体措施。巡查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作为河长巡查河库、履行河长职责的依据。

第八条【问题交办】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河长应及时交由责任单位进行处理。相关责任单位接到河长交办的有关问题,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按照要求期限进行处理并书面答复河长,抄送镇河长制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对相关责任单位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记录,确保解决到位。

第九条 【投诉举报】河长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在河长巡查期间通过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等方式将投诉举报电话向公众进行公布,落实专人接听受理,畅通投诉举报通道,对各类投诉举报问题要做好记录工作并及时核实。对于举报反映属实的问题,河长应参照巡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及时予以解决。

四、监督整改

第十条 【监督整改】河长配合单位负责对巡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重点项目的推进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督查,督查情况以通报形式予以反馈。问题的监督和整改情况,将纳入河长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附件5

安流镇河长工作职责及考核办法(试行)

为明确各级河长工作职责,促进河长切实履行河道管理养护责任,实现河道管理养护的规范精细,常态长效,维护河道健康生命,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安流镇河长工作职责及考核办法(试行)。

一、河长组织体系

1、河长设置

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负责的原则,设立镇、村居二级河长,建立一河一河长制度。

镇级河长:镇党委书记、镇长任镇级总河长;镇全体班子成员任镇级河长;各村(居)书记、主任任河段长。

2、河长制办公室

设立镇河长制办公室,由镇分管水务工作领导任主任,镇属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二、工作职责

1、镇级河长工作职责

1)组织开展辖区内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加强中小河道整治消除黑臭水体,2020年基本消除劣类水体;

2)组织开展辖区内中小河道轮疏工作,确保所有中小河道轮疏一遍;

3)加强河道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拆除河道两岸违法建筑、整治违规排放等行为;

4)禁止填堵侵占河道,确保水面率只增不减;

5)加强污染源管控,建立发现、上报、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机制,及时有效处理举报投诉;

6)推行河道管理养护市场化,落实河道管理养护四定(定人、定岗、定河段、定标准),确保河道面清、岸洁、流畅;

7)建立河道管理养护五个一制度(管理一河一河长、情况一河一档案、整治一河一对策、养护一河一办法、监督一河一监督员)。

8)落实上级河长布置、督办的各项任务。

9)督导相关部门和下级河长履行职责,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质量不到位等问题进行问责督办。

2、村(居)河段长工作职责

1)掌握河道水环境现状及河道内排放口等主要污染源情况;

2)监督河道管理养护单位的工作质量;

3)及时发现制止并上报涉水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协助执法部门开展执法监督;

4)积极配合上级开展水污染和水环境治理工作,负责属地的协调工作;

5)加强村居管理,禁止向河道(包括村沟宅河)内倾倒垃圾、直排生活污水、生产废水;

6)开展河道日常巡查,每周不少于1次;

7)落实上级河长布置、督办的各项任务。

3、镇河长制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贯彻上级有关推行河长制的工作要求,落实推行河长制的具体工作;

2)制定河长制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

3)监督各项任务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对下级河长进行考核;

4)组织召开河长制办公室联席会议,协调解决跨部门、跨区域的具体问题。

4、镇属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

组织办:协调河长制的考核工作。

纪委办:协调河长制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宣传办:协调河长制的社会宣传工作。

企业办:协调开展河道周边工业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

财政所:负责治理水环境治理、推行河长制等工作的资金保障并监督资金使用。

村建办:负责水污染防治、水源地管理与保护、工业企业和农业污染源的执法监管、水质监测。

国土所:协调指导河道水环境治理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保障,会同区水务局划定河湖蓝线。

应急综合执法队: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拆除及相关执法工作。

水务所:协调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推进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河道综合整治、水面率控制、河湖健康评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以及河道的执法监管;会同镇规土所协调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划定和确权。

人居办:协调开展美丽乡村建设,负责河道周边畜禽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安流派出所:协调指导行刑对接,负责对危害水环境犯罪行为的惩处。

林业站:负责指导、监督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造林绿化、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

三、河长考核办法

1、考核对象

村(居)河段长

2、考核内容

考核主要涉及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河湖岸线管理保护、水面率控制和河道养护等方面内容。

3、考核原则

考核按照公开公正村(居)河段长差异化分级考核的原则组织实施。

4、考核方式及时间安排

1)实施主体

村(居)河段长由镇级河长办组织考核。

2)考核方式

依据河长工作平台按月对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统计,河长办组织年中、年终考核和年度社会测评。

河长工作平台按月统计:河长日志记录、上级河长指令响应和突出问题处置结果。

年中、年终考核:考核组由镇河长办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组成,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集中汇报等方式进行。

社会测评:由第三方组织开展河道周边群众的满意度调查问卷,每年组织1-2次。

5、考核等级

考核实行百分制。按照《安流镇河长考核评分表(村(居)河段长)》、《安流镇XX河道河长考核评分表》分别进行赋分,考核结果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80分以下为不合格。

6、结果运用

1)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2)村(居)河段长《安流镇河长考核评分表(村(居)河段长)》考核结果纳入600分测评。

3)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和村居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与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挂钩。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河长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河长由上级河长进行约谈,问题突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对履职不力造成河道生态环境被严重损害,情节特别严重的河长予以追究其责任。

四、其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由镇河长制办公室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