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流镇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完善党政齐抓共管工作机党政同责”完善党政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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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流镇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完善党政齐抓共管工作机

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委、企事业单位:

现将《安流镇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完善党政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流镇人民政府

201812

 

 

安流镇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

完善党政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格局,完善党政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共梅州市委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意见(试行)等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党委、政府、各村(居)委、企事业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制度。镇党委、政府、各村(居)委、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既要对分管的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流镇行政区域内的村(居)委以及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党委书记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 党委书记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抓好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评价体系。

(二)坚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时部署、同时实施、同时考核。

(三)每年组织召开一次以上党委会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了解掌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发出党委安全生产督办函,并督促落实。

(四)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

(五)落实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职责、人员,并改善其工作条件,保障必要的装备和经费。

第三章 镇政府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镇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部门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时部署、同时实施、同时考核。

(二)完善镇、村()委、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逐级明确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人,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对各级领导和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监督、检查、指导本级政府、部门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协调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四)每年召开两次以上安全常务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每季度主持或委托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辖区内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督促、协调、部署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五)重视抓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

(六)确保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经费、办公场所、办公装备五到位,选好配强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监管网络,实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口前移、重心下移

(七)组织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本辖区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启动本级政府、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积极组织抢险救援,并按规定程序向上级党委政府、安监部门报告。

(八)落实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并加强考核,建立奖惩、约束激励机制。

    第六条 镇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具体组织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令,制订和落实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

     ()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订落实层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镇安监部门和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工作的领导,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召开两次以上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出的存在问题和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督办单位、督办人,做到整改资金、措施、期限、人员、复查销号五落实,对重大安全隐患还应制订应急预案,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五)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营造人人关注安全、群众积极参与、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辖区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积极组织事故抢险救援,按规定程序上报,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负责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第七条 镇政府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分管部门工作计划,做到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二)抓好分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督促、检查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落实人员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及时报告镇长,并通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四)抓好安全生产检查,对重要节日和重要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亲自带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五)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积极组织事故抢险救援,按规定程序上报,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安流镇辖区是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抓好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落实,履行以下职责:

     ()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令,对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根据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监管装备,保障监管经费投入,健全安全监管网络,完善安全责任体系。

()落实安全生产层级责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协调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建立完善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检查出的存在问题和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 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亲自主持或委托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人员,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分析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督促、协调、部署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 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积极组织抢险救援和做好善后工作,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向镇委、镇政府及安监部门报告,协助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 各企事业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在安流镇辖区内是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抓好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落实,履行以下职责:

()具体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令,结合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工作实际,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

     ()每月主持召开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贯彻上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每月组织开展一次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检查,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检查出的存在问题和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督办单位、督办人,做到整改资金、措施、期限、人员、复查销号五落实,对重大安全隐患还应落实应急预案,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 积极开展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对存在的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三非行为以及群众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应主动及时与安流镇政府共同予以打击取缔。

() 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组织督促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各级培训,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六)督促、指导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七)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按规定程序上报,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和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令,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分管部门工作计划,做到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二)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分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督促、检查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落实人员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及时报告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

(四)抓好安全生产检查,对重要节日和重要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亲自带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必须依法进行审查批准或验收。

(六)分管工作范围内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积极组织事故抢险救援,按规定程序上报,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章 镇党委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 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职责

    (一)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按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将安全生产纳入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分析、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将安全生产经费列入镇级财政预算,确保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

(二)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规划,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三)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管、隐患排查治理、执法长效机制,开展日常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执法行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四)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制定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及时组织事故救援,协助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五)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部署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

(六)及时组织打击取缔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三非行为。

(七)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各项防范措施, 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八)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和镇、村(居)委、生产经营单位三级安全监督管理网络建设,选好配强安监办工作人员并专职使用,及时报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信息。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围绕各自职责,除承担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外,还必须承担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监察、宣传教育、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如下:

(一)镇党委办公室、镇政府办公室

负责督促检查上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文件、会议决定事项及县委、县政府领导重要批示事项的贯彻落实;负责协调县委、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镇纪委办公室

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我县国家行政机关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控告、检举。

    3、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不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对其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

4、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5、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事故监管责任单位对事故监管责任人员责任追究的落实。

(三)镇组织办

重视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培养教育,选好配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领导班子;把安全生产纳入镇、村(居)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评价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镇、村(居)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重要指标之一,作为镇、村(居)党政领导干部提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凡党政领导干部提拔任用,均必须征求安监部门意见,如有否定意见,则不予提拔任用;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和干部队伍保障。

(四)镇宣传部门(党政办)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做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知识、典型案例的宣传工作,营造人人关注安全、人人关爱生命的良好安全生产社会氛围,并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舆论监督。

(五)镇人民武装部

根据镇委镇政府、镇安委会的要求,调集民兵应急分队、协调上级参加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六)镇共青团委

加强对全镇青少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宣传教育,并做好所属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安全保障工作。

(七)镇司法所

1、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镇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教育工作,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2、及时调处安全生产领域的矛盾和纠纷。

(八)村镇建设规划办,镇城监中队

1、负责建筑施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燃气经营企业、销售网点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并做好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指导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

2、在编定城乡建设规划中,科学统筹规划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专用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并将颁证情况及时告知安监等有关部门。

4、负责危房鉴定、房屋拆迁、房屋装修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负责督促城乡住房建筑施工方与业主签订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合同,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6、依法查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监督管理建筑施工工地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

7、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协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8、负责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有毒化学品、噪声振动和电磁辐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工作;做好环境保护法规的普及宣传教育。

9、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放射源、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危险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废弃物收集、储存、处置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做好辐射环境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监测、应急处置工作。

10、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场)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11、组织指导环境保护、事故预防、制订应急救援预案,指导、协调地方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故的应急救援。

12、按规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污染安全事故、辐射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并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统计和上报工作。

(九)镇国土资源所

     1、负责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安全防范工作,从源头上防止安全隐患事故的发生。

     2、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在审核发放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应征询镇政府意见,并将核发情况及时告知安监等相关部门。

     3、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整治工作,依法查处无证开采、以采代探和不按设计开采及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4、负责对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场)关闭、取缔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全县废弃矿井(场)的治理工作。

5、负责做好关闭矿山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做好关闭矿山矿的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做好地质灾害评估和防范处理工作。

7、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协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镇农业站

     1、负责农业系统、渔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组织指导全镇农业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订农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3、负责全镇农用肥料、农药、鼠药(属危险化学品的除外)等领域的安全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承担农药使用环节的安全指导工作。

     4、负责农用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做好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负责农用机械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负责农用机械检测、检验、登记和驾驶人员考核发证等工作,指导农用机械作业安全。

6、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协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镇林业站    

1、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抓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监督检查林业凭证采伐、运输,依法打击查处非法采矿、破坏植被等违规行为。

     2、负责全镇林产品加工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协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二)镇水务所

     1、负责水务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2、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水利、供用水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定水利工程建设、供用水设施、设备工程建设安全质量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3、组织、指导、协调、监督防汛、防风、防旱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河道采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对河道采砂、采矿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依法打击非法、违法采砂、采矿行为。

4、组织、指导水库、堤坝、水电站(包括配套网线)、溪、湖水域及其岸线和水库内船舶(旅游船舶除外)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协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三)镇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所

1、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进行审查,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

2、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行为,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同时,负责市场流通环节的烟花爆竹质量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4、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5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6、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7、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上报。

(十四)镇卫生院

     1、负责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收集上报本县范围内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安全信息,及时向公众发布上述不合格产品的预警预报。   

2、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餐饮服务许可,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4、监督、抽查生产、经营和医疗单位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受理有关的举报和投诉,并依法及时组织查处。

    5、依法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6、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协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并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的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8、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护工作;负责全市饮食服务业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9、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援;负责职业病统计工作,并通报相关部门。

(十五)侨务办公室

1、负责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宗教性食品、肉食、饮食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督促、加强对宗教场所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

(十六)镇教育部门

     1、负责辖区内教育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各学校(含幼儿园)做好消防、防雷等安全设施设备和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各学校周边地段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制定各学校、幼儿园(含民办幼儿园)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3、督促检查各学校、幼儿园(含民办幼儿园)食堂、校舍安全及校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组织、指导、督促各学校、幼儿园(含民办幼儿园)对在校学生进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预防及处置,校园自然灾害预防及处置,学生参加校(园)方责任保险管理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校车的监督管理,抓好校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完善学校安全设施;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交通、食品、消防、燃气、旅游等防溺水事故等校外活动的安全管理。

5、负责安流镇辖区内各学校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协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6、各学校每学期要为学生上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课。

(十七)镇社会劳动保障所

1、贯彻执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落实工伤鉴定、工伤赔偿、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和安全生产奖励经费政策。

2、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指导和监督企业落实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做好农民工安全技能教育培训。

3、依法做好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4、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监督用人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和使用劳保用品,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5、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6、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协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八)镇民政办

1、负责民政、社会慈善福利的养老、托老、敬老、孤儿院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全镇殡葬服务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3、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对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各类社团组织的审核登记,并指导其做好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协助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九)镇财政所

1、对工业、商贸流通业、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实施行业管理,督促、指导规模以上工业、商贸流通业、信息化领域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会同相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领域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促进企业本质安全。

3、在审查重大技改建设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列入安全生产专项内容。

4、负责本系统内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经营储存)、生猪屠宰、酒类、拍卖、旧货流通(二手车等机械交易)等行业的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和督促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负责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准入管理,协助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准入管理,组织实施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

5、负责做好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审核上报工作,负责柴油加油站的安全监督管理。

    6、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7、负责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产业的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8、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协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镇供电所   

1、负责供用电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普及供用电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2、定期组织网内供用电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指导用电单位安全用电。

3、负责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停产整顿的企业,按企业所在的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减少或停止生产经营供电,对实施关闭的企业和非法企业,应及时拆除供电设备、设施,停止供电。

    5、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协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一)镇派出所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所辖公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道路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科学完善所辖道路、桥梁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分析掌握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及时做好所辖公路危桥险段等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4、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所辖公路、水路、铁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公路及其设施建设、维护,公路路政管理和运政管理;负责公路运输、营业性客货运输站()、火车站(场)、汽车维修、检测、公路运输服务、搬运装卸业、机动车驾驶学校、公共汽车、出租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指导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6、负责道路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科学完善所辖道路、桥梁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分析掌握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及时做好危运企业、客货运企业、所辖公路危桥险段等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7、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公路安保工程;负责对没有纳入营运学生规范管理的车辆进行清理整治;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8、负责危险品道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监督管理和检查。

9、指导、监督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10、负责组织对运输船舶安全生产的认可和按有关规定组织安全技术教育培训。

    11、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做好消防安全和组织公共安全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12、贯彻执行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分析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制订落实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措施;负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严格机动车安全检查和驾驶员的审验考核。

13、严格道路交通安全管控,严厉查处无牌、无证、假牌、盗牌、套牌、报废、拼装车辆,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超载、骑乘摩托车不戴头盔、农用车辆载客、三轮车超员载客等严重道路交通违章违法行为;适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行驶秩序的专项整治;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抢险救援、重大活动的交通管制、交通安全。

14、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负责烟花爆竹违法违规产品的销毁处置。

15、依法对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环节实施安全监管。

16、对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

17、承担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召开联络员会议,收集各成员单位提交联席会议的议题,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督促、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

18、负责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开展统计分析;侦查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

19、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停产整顿或关闭的矿山,按矿山所在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减少或停止供应火工品;负责对关闭矿山、停产整顿矿山剩余火工品的清理收缴,依法打击非法采矿等违规行为的工作。  

20、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并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

21、负责维护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秩序,按规定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二)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协调、监督全镇的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承担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县直派出机构和各村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全镇性重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镇政府授权,依法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措施和落实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3、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需经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承担政府赋予的工商贸企业综合监督职能。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许可经营单位,并督促其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

4、负责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查处在许可后降低标准,已不符合安全许可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执法监察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全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6、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综合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7、负责需经安全生产许可的工矿商贸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8、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服务等中介组织的登记备案、资格审查工作。

9、监督指导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0、负责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11、组织指导全镇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

    12、承担镇安委会和安监办的日常工作。

1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14指导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工作。

15、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指挥、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镇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二十三)镇文化站

    1、负责全镇文化行业设施设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2、抓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负责对歌舞娱乐等文化经营活动场所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管理。

3、负责社会文化事业和重大文化活动的安全管理,引导公益文化产品生产。

4、负责网吧、电子游戏机室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协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四)镇供销合作联合社

1、负责粮食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措施。

2、负责做好粮储仓库、储运机械等设施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3、负责对供销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做好相关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4、负责对废品回收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本系统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协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五)通信部门

1、负责全镇通信行业设施设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2、抓好通信施工安全工作,负责对职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施工单位应具备施工资质,对施工单位签订好责任书,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搞好特殊工种的安全培训。

3、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协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4、负责做好本行业其他安全工作。

(二十六)邮政部门

1、负责全镇邮政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2、抓好快递、邮件分发安全工作,生产场地配备灭火器、消防通道畅通、配备应急照明灯等必须安全设备,重点加强对快递公司管理,对易燃易爆、有毒物质坚决不予邮递,杜绝事故发生。

3、负责对职工的安全生产培训,签订好责任书,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搞好特殊工种的安全培训。

3、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协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4、负责做好本行业其他安全工作。

第五章 属地管理与部门安全监管的责任关系

以及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监管和打非治违职责划分

第十三条 属地管理与部门安全监管的责任关系

安全生产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行政区域和部门职责划分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一)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内,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监督管理。

(三)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能负责对镇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对隶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十七)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1、负责辖区内餐饮业、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安全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在本辖区内开展餐饮业、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安全重要活动,普及食品药品安全常识。

2、建立健全辖区内餐饮业、保健品、化妆品、药品相关单位基础档案,对辖区内餐饮业、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市场进行动态监管,履行食品药品安全职责。

3、负责辖区内餐饮业、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等工作,及时反映群众意见建议。

4、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或授权协助以下执法:1、日常督查 2、传达通知 3、受理举报投诉 4、收集易消失证据 5、受理农村宴席的监管及备案登记 6、临时查封扣押(对法律法规和上级明文规定禁止销售的食品药品,可临时查封扣押,并于当日移交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理;对明显存在安全隐患疑点的食品药品,可临时查封扣押,并在两小时内移交县食品监督管理局处理)

5、定期评估分析本辖区内餐饮业、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安全状况,针对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食品药品安全。

6、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的先配确定、监督管理和培训等工作。

7、配合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辖区内餐饮业、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事件和药品、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组织救援、调查处置、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8、完成镇政府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9、负责做好本行业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四条 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监管打非治违的职责划分

(一)危险化学品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打击取缔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工商派出机构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行为,负责打击取缔非法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环节实行监管、负责危险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打击取缔非法营运车辆,负责危险品道路、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镇卫生院依法对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储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安监办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二)易燃易爆物品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镇政府负责辖区内烟花爆竹市场安全经营日常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打击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实行环节管理,工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行为,负责打击取缔无照经营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行为;派出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和负责违法违规烟花爆竹产品的销毁处置;质量技术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市场产品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查处在许可后降低标准,已不符合安全许可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负责打击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建立打击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联合执法机制,派出所、安监、质监等部门要大力支持配合工商部门打击取缔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市场经营行为;派出所、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大力支持配合安监部门打击取缔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

(三)道路交通安全

派出所负责危桥险段隐患排查治理,负责对客货运车辆、危运车辆、出租车辆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没有纳入营运学生规范管理的车辆进行清理整治,严厉查处无牌、无证、假牌、盗牌、套牌、报废、拼装车辆,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超载、骑乘摩托车不戴头盔、农用车辆载客、三轮车超员载客等严重道路交通违章违法行为;中学、中心小学、派出所密切配合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人员密集场所

宾馆、饭店、商场、沿街门店等场所,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无主管部门的消防安全由辖区派出所负责监管;卫生安全由镇卫生院负责监管;网吧等娱乐场所由文化站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牵头打击取缔黑网吧等无照经营行为;居民小区、集体楼院无物业管理的则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负责安全管理,归属不明的由属地居委会负责安全管理。

(五)建筑施工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由水管所监督管理,并负责打击取缔非法违法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行为;供用电建设施工由供电所负责监督管理,并负责打击取缔建筑施工场所违规用电行为;其他非法违法建筑施工由住建部门负责打击取缔。

(六)非煤矿山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取缔打击非法等矿产资源、以采代探及超层越界、不按设计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打击关闭煤矿、非煤矿山偷挖偷采行为;安监部门依法实施对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管,组织查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考核、追究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一) 实行安全生产集中检查制度。镇属各部门、各村(居)、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安排一天时间对职责范围内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进行集中安全大检查,其他负责人每月应安排不少于一天的时间亲自组织带队深入到基层、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落实整改。

(二) 实行安全生产专项督察制度。镇属各部门、各村(居)、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安排半天、其他负责人每季度安排1天,作为安全生产专项督察时间,督查安全隐患治理项目的整改和落实情况。

(三) 实行安全生产检查登记备案制度。镇安监部门、各相关部门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或部门要分别做好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对检查、督查、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记录造册备案。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

(一) 坚持安全生产工作述职制度。镇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年终(1231日前)就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向镇党委书记作书面述职报告;镇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镇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年终(1231日前)就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向镇长作书面述职报告。

(二) 建立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责任制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评定的重要依据,并予以奖惩。

镇安委会每年对各村()、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一岗双责、党政同责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落实情况实施相应奖惩。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一)镇属相关部门、各村(居)、企事业单位在辖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年度内发生一宗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含3人)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一票否决,通报全镇并上报上级部门,同时向镇委、镇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讨;年内发生一宗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其分管领导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上级部门实行行政问责并追究法律责任。

(二)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所分管的领域年内发生1宗死亡3人以上(含3人)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分管领导取消当年的评优、评先、评奖资格并分别向镇委、镇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讨;对分管的领域年内发生一宗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党政负责人上报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一律实行行政问责并追究法律责任。

(三) 各部门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给予告诫、责令写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上报上级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未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当地镇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综合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镇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