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流镇转发《五华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的通知
时间:2019-07-17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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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华府〔2015〕31号

为防治大气污染,避免火灾等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严禁秸秆焚烧的有关文件精神,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严禁露天焚烧秸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本县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

二、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对水稻、小麦、玉米、薯类、油菜、甘蔗等农作物收获有用成分后剩余的物质,包括田间地头杂草、林下附植物等。

三、各镇和县农业部门要根据当地农作物种植面积和秸秆类型,积极引导农民推广秸秆还田、养畜、食用菌生产、编织等不同利用途径,提高秸秆综合利用。

四、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秸秆禁烧管理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宣传露天焚烧秸秆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严格落实秸秆禁烧工作责任;镇政府与村(居)委会签订禁烧秸秆责任书,村(居)委会负责将禁烧责任落实到每户。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责令其停止焚烧行为;情节严重的,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秸秆禁烧管理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需要广大群众支持和社会各界监督。举报电话4436711。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华县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日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9日翻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