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多名因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群众被作出行政拘留等不同程度的处罚。现将相关案例予以公布,请广大群众引以为戒,自觉杜绝野外用火行为,共同保护我们美好的绿色家园。
案例一:2021年1月9日9时许,安流镇东礼村胡某香(女,68岁)在本村麻坑里屋后田地生火烧杂草,引发火情。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十九条第(四)项,《五华县人民政府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第2号令)规定,决定对胡某香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案例二:2021年1月12日13时许,安流镇河沿村冯某标(男,43岁)在本村岭头搭建猪舍使用电焊机,不慎引发火情。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十九条第(四)项,《五华县人民政府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第2号令)规定,决定对冯某标处以行政拘留10日处罚。
案例三:2021年1月17日11时许,安流镇大和村赖某华(男,41岁)在本村乐和寨违规用火熏蛇引发火情。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十九条第(四)项,《五华县人民政府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第2号令)规定,决定对赖某华处以行政拘留10日处罚。
案例四:2021年1月19日11时许,安流镇半田村陈某香(女,60岁)在本村洋坑用打火机点火烧荒田杂草,起风后火势蔓延至周边的山林引发火情。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十九条第(四)项,《五华县人民政府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第2号令)规定,决定对陈某香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案例五:2021年1月21日22时许,安流镇红山村谢某云(男,65岁)在本村羌畲山间田野违规用火烧杂草引发火情。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十九条第(四)项,《五华县人民政府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第2号令)规定,决定对谢某云处以行政拘留10日处罚。
案例六:2021年1月22日17时许,安流镇东礼村胡某文(男,66岁)在本村东月水库旁的林地区域火烧草丛,在森林高发险期内违规野外用火,胡某文非法野外用火点距离林地边缘不足50米。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十九条第(四)项,《五华县人民政府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第2号令)规定,决定对胡某文处以行政拘留10日处罚。
案例七:2021年2月2日10时30分许,安流镇联新村张某辉(男,77岁)在本村乌石下荒田随意丢烟头引发火情。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十九条第(四)项,《五华县人民政府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第2号令)规定,拟对张某辉处以行政拘留10日处罚。由于违法嫌疑人张某辉七十周岁以上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八:2021年2月15日15时30分许,安流镇大和村赖某航(男,9岁,大和小学二年级学生,其监护人:父亲赖某科)在本村石柱下玩耍时燃烧“擦炮”丢到山边杂草丛引发山火,山火燃烧至22时30分左右被扑灭,山火造成损失正在核定,案件仍在进一步侦查处理中。
案例九:2021年2月16日16时许,安流镇双径村廖某香(女,64岁)在本村山塘处田野违规用火焚烧火堆。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十九条第(四)项,《五华县人民政府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第2号令)规定,决定对廖某香处以行政拘留10日处罚。
案例十:2021年2月17日9时许,安流镇里江村李某方(男,57岁)在本村大树屋违规用火上坟时焚烧香纸烛宝。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十九条第(四)项,《五华县人民政府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第2号令)规定,决定对李某方处以行政拘留10日处罚。
案例十一:2021年2月4日,陈奋某、陈仁某、陈某枢、李某英4名家长因对小孩违规野外用火燃放烟花行为监护不力,分别处以3000元罚款;2月13日,张某珍、张某平因违规野外用火,分别处以3000元罚款。
在森林防火区野外严格禁止以下行为:
1.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2.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3.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4.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5.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6.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等;
7.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请不要以身试法,否则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给予顶格处罚,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