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戒】严惩不贷!安流镇依法查处3起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时间:2022-10-25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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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天气干旱少雨,自2022年9月15日起,我镇已进入森林高火险期,防火形势复杂严峻。为严防森林火灾发生,我镇持续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力度和巡查密度,严格管控野外火源,坚决守护安流绿水青山。

  但仍有部分村民存在侥幸心理,无视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在森林防火区内违规野外用火,带来较大的安全隐患,对此,我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以案为戒,严格遵守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杜绝一切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案例一

  2022年10月6日,安流镇文葵村村民陈某友在文葵村赤坎田间劳作时将铲除的杂草在离山边50米内进行焚烧,我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林业组工作人员巡查发现后立即进行制止。陈某友起初借回家换衣服的名义拒不配合调查,经林业组和派出所工作人员多次上门教育,当事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保证以后不再违规野外用火。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我镇对陈某友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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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2年10月13日,安流镇福华村村民李某霞在福华村左拔洞离山边50米违规野外用火,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林业组工作人员巡查发现后立即进行制止。其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五华县人民政府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第1号规定,已构成违法,我镇对李某霞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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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022年10月14日,安流镇福江村村民陈某珍在福江村龙头应离山边50米违规野外用火,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林业组工作人员巡查发现后立即进行制止。其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五华县人民政府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第1号规定,已构成违法,我镇对陈某珍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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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下来,我镇将时刻绷紧森林防火这根弦,加强森林防灭火知识宣传的广度和深度,提高群众森林防灭火意识,同时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责任,紧盯重点时间、重点领域、重点人群,进一步加大违规野外用火巡查力度,对于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 华 县 人 民 政 府

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

第 1号

  当前我县持续高温干旱,森林火险等级高,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确保全县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发布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 

  一、自2022年9月1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米范围为森林防火区,在森林高火险期,上述范围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

  三、在森林高火险期,禁止在森林高火险区实施下列行为: 

  (一)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二)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凡在森林高火险期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登记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五、各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林业工作组和森林经营单位(个人)要依法履行职责,派出森林防火巡查队伍,加大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负责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 

  六、凡违反本禁令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和相关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执行本禁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处罚。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值班室、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此令。 


县长:丘 炀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