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研究决定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3.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机制,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4.加大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追究力度,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5.完成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布置的重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6.实行严格环境保护,加快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
7.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做好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8.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任务。组织实施水、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组织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河长制、湖长制。落实饮用水源保护、防止水土流失、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禁止露天焚烧、工地扬尘管控、禽畜养殖和农药化肥等污染防治措施。开展辖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督促检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协调或协商解决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问题。
9.统筹建设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10.加强综合执法能力建设,依职权依法严厉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有效处置突发环境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