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另外,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的第(五)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现将拟注销后附列表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个工作日。相关经营者如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请与五华县郭田镇人民政府联系(联系电话:0753—4251823)。
自公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未到我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的,我单位将依法注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
特此公示
附件:
五华县郭田镇非正常经营餐饮服务单位拟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名单.xlsx
五华县郭田镇人民政府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