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郭田镇搭建微信公众平台防治涉农职务犯罪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
《郭田镇搭建微信公众平台防治涉农职务犯罪工作实施方案》经镇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郭田镇委员会
二○一六年五月四日
郭田镇搭建微信公众平台防治涉农职务犯罪
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县检察院基层治理试点的工作要求,经镇党政班子研究,决定在我镇搭建微信公众平台,通过该平台进一步推进村务公开,共同开展防治涉农职务犯罪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腐败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基层工作会议及我县《关于加强基层治理的实施意见》精神,积极开展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主体作用,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促进基层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保障我镇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加快发展。
二、工作机构
为扎实推进微信公众平台防治涉农职务犯罪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专项领导小组,具体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曾繁展(党委书记)
副组长:张美茹(纪委书记)
薛永坚(组织委员)
成 员:田志平(财政所长)
陈汉森(纪检监察室主任)
张国荣(团委书记)
谢晓玲(组织干事)
刘玉峰(纪检专干)
杨伟东(财政所干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镇纪检监察室,办公室主任由张美茹同志兼任。
微信公众平台电脑操作人员:刘玉峰、杨伟东。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工作任务
在郭田镇搭建镇级微信公众平台,设立各村(居)(以下简称“各村”)微信公众号并向社会公开。通过这种方式,把村务情况置于群众的监督下,既能让群众及时了解情况,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又能加强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从而达到监督和有效防治涉农职务犯罪的目的。
1. 工作保障。镇纪委为本次微信公众平台搭建的牵头部门,负责与县检察院、镇政府、各村的工作联络和协调,协助各村建立平台,为各村编辑人员提供培训,协助编辑人员熟悉手机操作、上网、数据上传等后台维护程序。
2. 公开的内容。根据《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将各村兴办公益事业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建设承包方案及项目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情况;本村财务收支和债权债务,以及村民委员会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本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处置及其经营管理情况: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以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本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的承包经营、征收征用、安置标准、征收面积和各项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收入、使用情况,返还留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情况,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抵押)以及土地收益情况;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及其管理使用,以及本村的公共服务情况:包括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款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残疾人保障、孤儿保障、优待抚恤、农村医疗救助等专项经费的数额以及分配、使用情况;农业补贴、扶贫开发、危房改造等强农惠农富农补贴及扶持资金补贴情况;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等,作为公开的内容范围。
3.公开的方式。进一步规范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程序和时限。将村务公开的内容有重点推送至微信公众平台,让手机用户在关注公众号后能及时接收和阅读所推送的信息。
(二)工作安排
2016年4月30日前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5月1日至31日前开展村级平台专职维护人员的培训,完成搭建微信公众平台任务;2016年6月1日后,微信公众平台正式运行。2016年7月中旬,对微信公众平台运行工作进行总结。
四、工作要求
镇属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搭建微信公众平台工作,及时向各村公布应公开的数据。
各村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指定村级平台专职维护人员,负责数据的收集、上传。微信公众平台运行后,各部门、各村、各驻村干部务必积极宣传,关注人群必须有驻村干部、村“两委”干部、村民小组长、党员、人大代表或村民。
各驻村工作组负责加强对群众的宣传,在微信公众平台运行第一个月内,保证每个村不少于20名的关注人群。第二个月开始,视本村实际情况逐月增加关注人数。
五、落实责任,强化监督
按照“谁管谁负责”、“谁收集谁负责”、“谁批谁负责”、“谁推送谁负责”等原则,各公开数据对应的部门负责人、各村书记、主任为该村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责任人,确保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
县检察院、镇纪委将强化监督检查,不定期进行抽查,确保微信平台正常运行,取得实效。
县检察院、镇纪委将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平台加大预防涉农职务犯罪的宣传力度,排查涉农领域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的案件线索,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农职务犯罪及时开展相关调查工作。对任何违法违纪人员从严惩处,决不手软,决不姑息,发现问题该移交的移交,该立案的立案。针对暴露出来的苗头性问题和薄弱环节,不断完善制度,改进管理,堵塞漏洞,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充分发挥查办案件在治本方面的建设性作用,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