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郭田镇开展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和非法买卖(转让)土地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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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委、各单位:

现将《郭田镇开展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和非法买卖(转让)土地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郭田镇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3日

 


郭田镇开展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和非法买卖

(转让)土地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有效整治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和非法买卖(转让)土地行为,保护耕地,规范土地管理秩序,根据《五华县开展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和非法买卖(转让)土地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集中开展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扭转违法占用耕地建房长期居高不下的被动局面;通过依法追究非法买卖(转让)土地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从源头上遏制非法买卖(转让)土地行为,规范土地管理秩序。同时,结合实际,探索建立长效机制,逐步规范农村建房用地管理和规范土地合法转让秩序。

  二、整治范围

  (一)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按照《五华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建房用地管理实施意见》(华府〔2013〕63号)规定,自2014年1月以来发生的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重点整治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建房行为。

  (二)非法买卖(转让)土地

  自2013年1月以来发生的所有非法买卖(转让)土地行为,整治的重点区域是圩镇规划区范围和公路沿线两边涉及的村。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和非法买卖(转让)土地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一)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刘伟炎(镇长)

  副组长:魏春荣(党委委员)

          张美茹(纪委书记)

  成  员:巫伟宏(国土所所长)

          江锦文(党政办主任)

        张小平(派出所所长)

        陈文辉(农业站站长)

       陈贤仕(水务所所长)

      江伟城(村建办主任)

      温奕谦(林业站站长)

            陈汉森(监察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督查验收组。办公室设在国土所,由巫伟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督查验收组由纪检部门和党政办组成,主任陈汉森任组长,国土所长巫伟宏同志任副组长,国土所、村建办的全部同志为成员。

  (二)非法买卖(转让)土地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魏春荣(党委委员)

  副组长:张美茹(纪委书记)

        巫伟宏(国土所所长)

    成  员:江锦文(党政办主任)

        张小平(派出所所长)

        田志平(财政所所长)

        陈文辉(农业站站长)

       陈贤仕(水务所所长)

      李向中(供电所长长)

      江伟城(村建办主任)

      温奕谦(林业站站长)

            陈汉森(监察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国土所,由巫伟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责任分工

  (一)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责任分工

  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次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其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指导工作,督查验收组负责督导检查和验收工作。

  (二)非法买卖(转让)土地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责任分工

  非法买卖(转让)土地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由非法买卖(转让)土地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各单位各部门联动,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1.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部门工作的协调,形成联合办案机制,统筹协调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加强工作督促检查。各单位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建立案件移交和牵头办理制度,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2. 国土所具体负责对涉及非法买卖(转让)土地的情况进行摸查工作,各村对掌握到的有关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做好非法买卖(转让)的认定,对尚未触犯《刑法》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涉及违反党纪政纪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3. 派出所要对涉及非法买卖(转让)人员的户籍进行认定;对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中阻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非法买卖(转让)土地行为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立案侦查。

  4. 林业站要对涉及毁坏、买卖(出租)林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5. 供电所要加强用电监管,严禁向涉及非法买卖(转让)土地的个人或企业供电;相关部门书面要求停止供电的要及时配合落实断电措施。

  7. 供水部门要加强用水管理,不得向非法买卖(转让)土地的个人或企业供水;相关部门书面要求停止供水的,要及时停止供水。

  五、工作步骤和措施

  (一)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步骤和措施

  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为期三个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1. 第一阶段:摸查和宣传发动阶段(2015年5月1日—5月20日)

  对2014年1月以来发生的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违章建筑)进行详细摸底、造册登记,于2015年5月20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广泛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充分利用广播、有线电视、网络、政报、标语横额、宣传车等,对《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农业法》、《土地承包法》和省、市土地管理相关政策以及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目标、工作要求等进行广泛宣传,大力发动,圩镇街道、每个村(组)都要悬挂横额、张贴标语。

  2.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2015年5月21日至7月10日)

  对2014年1月以来发生的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违章建筑)进行集中整治。

  (1)整治方式:整治方式以拆除违章建筑为主,立案查处、作出行政处罚为辅。拆除工作由镇政府组织实施,需要上级协助的,由镇政府向县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

    (2)整治对象:2014年1月以来发生的所有违法占用耕地建筑(违章建筑),重点是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违章建筑、顶风违法占地建设的“小产权房”。

    (3)整治要求:拆除要彻底,不留硬底化地板,不留墙体,不留立柱,不留基础,符合复耕复种要求。拆除、复耕复种要全程录像,并及时送县广播电视台播放。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实行每周一报告,整治期间县督查验收组将对重点镇开展专项督查。

  3.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7月11日至7月31日)

  7月11日后,督查验收组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思想不重视,行动不力或弄虚作假的,将严格按照县政府《五华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建房用地管理实施意见》(华府〔2013〕63)和中共五华县委、五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华县加强私人建房用地管理严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华委发〔2013〕30号)规定,对相关部门、村委会主要领导和其他责任人进行约谈或问责。

  (二)非法买卖(转让)土地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步骤和措施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为期近四个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1. 宣传发动阶段(2015年6月1日至6月20日)

  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悬挂横额、张贴标语、出动宣传车等方式,广泛宣传《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营造从严整治非法买卖(转让)的浓厚舆论氛围。

  2. 调查摸底阶段(2015年6月21日至7月10日)

  对辖区内的非法买卖(转让)土地行为进行摸底调查,逐一造册登记,于7月10日前报镇领导小组办公室。

  3. 分类处理阶段(2015年7月11日至8月31日)

  对摸查出的非法买卖(转让)土地行为进行研判,分门别类提出处理意见。

  (1)以出租、联营等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土地经营权已发生两年以上,尚未实施非农建设(并没有从事农业生产的),作弃耕处理,由原发包方终止承包合同,收回被承包方卖出的耕地;发生不满两年尚可复耕的,发包方责令承包方限期恢复耕地,超过两年仍未恢复耕地的,作弃耕处理,由原发包方终止合同,收回被承包方卖出的耕地。

  (2)对非法买卖(转让)土地尚未涉嫌触犯《刑法》的,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或没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在非法买卖(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3)对以谋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非法获得5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累计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总结巩固阶段(2015年9月1日至9月30日)

  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建立长效机制。

  六、建立长效机制,规范管理

  针对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和非法买卖(转让)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立足于从管理上查找原因,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监管措施,逐步建立规范建房用地管理和整治非法买卖(转让)土地的长效机制,切实依法维护好土地管理秩序。

  1. 建立和细化责任机制。进一步建立和细化 “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国土牵头,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土地共管责任工作机制。

    (1)国土所职责:加强日常巡查监督,违法用地和非法买卖(转让)土地行为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制止,并向违法用地单位或个人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书面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相关职能部门,把违法用地行为和非法买卖(转让)土地消灭在始发阶段。

  国土所是土地资源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职责,在农村建房用地管理中发挥牵头作用。一是对所有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应及时协调镇政府或者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对不听制止,强行占用耕地建房的,要向镇政府主要领导报告,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二是加大对非法占地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符合立案标准的违法用地案件,应当依法及时立案查处并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到“六个该”,即该没收的没收,该拆除的拆除,该罚款的罚款,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向纪检监察提出处分建议的要提出处分建议,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要移送。

  (2)村委会职责:各村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保护负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乱占滥用耕地建房行为,由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3)其它部门共管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和程序,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切实加强管理和执法;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土地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核查处理;公安、司法机关负责依法追究破坏土地资源和非法买卖(转让)土地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违法建筑,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粤府〔2008〕100号)的规定,相关部门应立即停止办理违法违规用地单位或个人的相关审批、行政许可等事项。规划村建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环保部门不予受理环评论证;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工商、税务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供水、供电、电信、广电等单位应停止供水、供电和接入网线、有线电视等服务事项;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2、建立和细化责任追究机制。制定专门的督查和责任追究机制,对疏于监管或发现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和非法买卖(转让)土地行为制止不力、拆除措施不硬的,将从严追究相关领导和其它责任人的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全力以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整治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和非法买卖(转让)土地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肃对待,严密组织,全力以赴,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领导小组每周定期分析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督促案件查处工作。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建立案件移交和牵头办理制度,构建合作高效的办案机制,形成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和非法买卖(转让)土地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强大合力。

   (三)落实责任,严明纪律。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依法办事的原则。对在专项整治行动中不作为、不配合或推诿扯皮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将从严追究责任,任何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一律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案件查处工作,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