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郭田镇统筹新时期精准扶贫开发资金投资收益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07-03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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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27

 

 

关于印发《郭田镇统筹新时期精准扶贫开发资金投资收益实施方案》的通知

 

 

 

村(居)委、企事业单位

《郭田镇统筹新时期精准扶贫开发资金投资收益实施方案》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郭田镇人民政府  

                   七年十六

 

 

 

 

郭田镇统筹新时期精准扶贫开发资金投资

收益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新时期精准扶贫的战略部署,发挥企业推进农村扶贫开发、促进贫困群众增收的重要作用,如期实现贫困群众稳定脱贫目标,现根据并参照《关于印发五华县统筹新时期精准扶贫开发资金投资收益实施方案的通知》(华府办函〔201711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创新扶贫开发工作机制,完善资金筹措方式,鼓励和引导贫困村、贫困户扶贫开发帮扶资金投入产业经济建设,解决贫困村、贫困户投资无项目、收入无保障的问题,以投资开发收益帮助贫困村和贫困户建立长久增收渠道,加快脱贫致富步伐,确保实现如期脱贫、持续稳定脱贫。

二、投资方式

梅州生长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长地公司)是在五华成立的农业开发公司,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主要经营农业种苗繁育、生产种植、农产品加工和销售;农业产业园规划、建设;科普教育、观光休闲;电子商务、科技项目申报。该公司已与我镇签署合作协议,共同促进郭田镇镇域特色农业产业化发展,并在湖华村建设红薯产业基地。为使扶贫资金发挥最大效益,通过政府引导、投资自愿、村委筹集、部门监督的原则,统筹贫困村、贫困户扶贫开发帮扶资金,以协议方式交由生长地公司投资、开发、建设红薯产业基地,通过投资收益扶贫模式,推动贫困村和贫困户增加收入。

三、收益回报

参照规划到户、责任到人扶贫开发资金统筹投资收益的方式,以村为单位与生长地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书》,确定投资期限为102个月,投资年收益为9%。在投资协议期内,生长地公司按照村委投资本金额度,按年度共分11期支付村委收益(结算日为每年1220日,不整年按实结算):第一期支付投资本金的20%加本金9%的年收益(不整年按实结算);第二、三期支付投资本金的15%加剩余本金的9%的年收益;第四期至第十一期支付剩余本金的9%的收益。投资期满后,生长地公司再返还村委50%的投资本金。投资期内,村委将11期的收益按照贫困户投资额度比例发放给贫困户,投资期满后,村委将剩下的50%投资本金,再按政策实施新的产业帮扶,产生的收益继续用于本村贫困户脱贫帮扶和其他公益事业。

例如:某村投资3000元,11期收益共3016.5元(各期收益见下表),期满后,生长地公司再返还村委投资本金50%1500元,合计总收益4516.5元。

期数

收益日期

返本金额

收益(9%

年收益小计

1

2017.12.20

600

45

645

2

2018.12.20

450

216

666

3

2019.12.20

450

175.5

625.5

4

2020.12.20

0

135

135

5

2021.12.20

0

135

135

6

2022.12.20

0

135

135

7

2023.12.20

0

135

135

8

2024.12.20

0

135

135

9

2025.12.20

0

135

135

10

2026.12.20

0

135

135

11

2027.12.20

0

135

135

投资协议期满后,所投本金及收益全部支付完毕,投资协议自动解除。

四、实施步骤

(一)资金筹集办法。坚持投资自愿的原则,由村委负责筹集资金。对贫困村、贫困户的扶贫开发帮扶资金,必须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进行投资。对贫困户的帮扶资金,必须由贫困户自愿与各村签订《投资委托书》(见附件2)后,由各村统一进行协议投资;各村对各贫困户的投资委托书归档管理并造册登记。

(二)协议签订方式。在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和贫困户自愿委托的前提下,以村为单位与生长地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书》,并由镇人民政府作为监督单位。在签订协议之日起,各村在十天内将投资本金汇入生长地公司账户。

(三)收益发放渠道。按照相关财经制度和《投资协议书》条款,由生长地公司根据协议约定时间,依时将各村和贫困户的投资本金及收益汇入到各村指定集体账户。各村在收到生长地公司支付的投资本金及收益款后,在十天内将贫困户的委托投资本金及收益发放到户,并将投资本金及收益、发放情况在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村帮扶工作队和村两委要严格按照《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监管办法》(粤财农〔2016166号)要求,切实加强扶贫开发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组织领导,严格资金筹集的纪律和程序,坚持依法、自愿、公开地推进扶贫开发资金的筹集和投资收益工作。

(二)规范财务管理。生长地公司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各村的扶贫开发资金设立专账管理核算,保证资金管理规范安全。

(三)强化监督检查。建立镇、村相结合扶贫开发资金投资收益监督检查制度,纪委、农办、财政所、经管站、扶贫办等部门将每年联合开展对村扶贫开发资金投资收益的专项检查,对各村和贫困户扶贫资金的筹集、投资和本金及收益返还、发放等进行全程跟踪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收益及时足额返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如有发现截留、挪用、侵占扶贫开发资金投资返还本金及收益的现象,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投资协议书

      2.投资委托书

 

附件1

 

投资协议书

 

甲方:梅州生长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五华县郭田镇    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乙方)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新时期精准扶贫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按照《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监管办法》精神,甲乙双方本着互利、合作、帮扶原则,经过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方式

(一)乙方受村贫困户自愿委托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同意将本村帮扶发展资金和统筹的贫困户帮扶资金,以协议投资方式由甲方负责投入五华县甘薯产业基地建设等项目的开发建设,甲方以投资收益逐年按时返还乙方投资本金及收益,达到双赢目的。

(二)乙方将本村统筹的村帮扶发展资金和贫困户帮扶资金人民币  万元(¥  元)一次性汇入甲方账户(户名:梅州生长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账号:200701610910001850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五华县兴华支行。

二、投资期限

投资期限为102个月,即从201710  日至202712  日止。

三、投资结算方式

(一)在投资协议期内,甲方按照乙方投资本金额度,按年度共分11期支付乙方收益,第一期在签订合同2个月内支付投资本金的20%9%的年收益,第二、三期支付投资本金的15%加剩余本金的9%的年收益,第四期至第十期支付剩余本金的9%的收益,第十一期支付投资本金的50%加剩余本金的9%的年收益。

例如:村投资3000元,具体收益见下表:

期数

收益日期

返本金额

收益(9%

年收益小计

1

2017.12.20

600

45

645

2

2018.12.20

450

216

666

3

2019.12.20

450

175.5

625.5

4

2020.12.20

0

135

135

5

2021.12.20

0

135

135

6

2022.12.20

0

135

135

7

2023.12.20

0

135

135

8

2024.12.20

0

135

135

9

2025.12.20

0

135

135

10

2026.12.20

0

135

135

11

2027.12.20

1500

135

1635

合计

3000

1516.5

4516.5

 

(二)在投资协议期内,甲方应在每年的1220日前,将应返还乙方的本年度投资本金及收益汇入乙方指定账户(户名:五华县郭田镇   村经济联合社,账号:                    ,开户行:五华县         银行)。

(三)协议期满,乙方投资的本金及收益全部支付完毕后,本协议自动解除。

四、双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应坚持自愿投资原则,发动贫困户自愿委托投资,完善委托手续,进行造册登记,并召开两委干部和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进行投资,并提交会议记录复印件作为投资附件。如发生与贫困户的经济纠纷概由乙方负责。

(二)甲方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资金用途,确保资金安全,具体负责发展项目的组织实施。乙方无权参与项目的经营管理,项目经营盈亏均由甲方负责。

(三)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将投资资金汇入甲方账户。

(四)甲方应在协议期限内,按协议约定时间支付乙方投资本金及收益,并提供相关拨付依据。

(五)乙方在收到甲方年度投资本金及收益返还后,在十天内应按贫困户的投资额度,将投资本金及收益返还发放给贫困户,并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违约责任

(一)乙方如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未将投资资金汇入甲方账户,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二)甲方如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内支付本年度应返还的投资本金及收益,应按月支付乙方本年度应返还的投资本金及收益总额的5%的违约金,直至足额支付完为止。

(三)在协议期限内,除政策规定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协议。

六、其他条款

(一)本协议内容,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订补充协议。

(三)甲乙双方如有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请求本协议项目的监督单位调解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四)本协议从甲乙双方共同签名盖章并由监督单位签名盖章认可之日起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监督单位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梅州生长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五华县郭田镇    村民委员会         

 

签约代表人:                   村委会主任:

2017年   月  日                2017年  月  日

 

 

监督单位                   

五华县郭田镇人民政府(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附件2

 

投资委托书

 

郭田镇     村民委员会:

   鉴于本人家庭实际,确实无能力发展生产项目,现自愿将精准扶贫资金        元(¥:       元)交由村委会进行统筹投资到梅州生长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投资期限为102个月,同意接受村委会与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

特此委托。

 

 

 

 

 

                        委托人:     (签名并按指模)

委托时间:2017年  月  日  

 

 

 

                                            

  郭田镇党政办公室                20171016日印发